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2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的解释,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事业组织,均须全面执行《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职权。第四条 乡、镇统计机构执行本乡、镇综合统计职能,在统计业务上受区、县统计局领导。
乡、镇以下的行政村,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员,负责本行政村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机构的领导。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统计机构或指定具备助理统计师条件以上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或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第六条 市、区、县统计局设统计检查机构,乡、镇统计机构设统计检查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执行统计法规的检查工作。
各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执行统计法规检查工作。第七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检查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第八条 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有经过统计业务培训的人员接替,并办清交接手续。
区、县统计局和乡、镇统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调动,应当征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应当征求上级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第九条 市、区、县统计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发本地区定期统计调查表和一次性统计调查表,区、县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须报市统计局备案,由市统计局编发备案文号。
各部门制发统计调查表,必须经该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一审查,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表,由部门领导人批准制发,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以外的统计调查表,由部门领导人审核签署,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制发。第十条 制发统计调查表应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编码、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填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统计报表内容应简明扼要。第十一条 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内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均不得与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制发的有关统计调查表相抵触。
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全国性各项社会经济基本统计调查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方法、分类、表式、编码等,各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变动。第十二条 市、区、县统计局和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对报审的统计调查表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或可以用现有资料整理得到所需统计资料的,不得批准制发统计调查表;凡用一次性统计调查表能够得到统计资料的,不得批准制发定期统计调查表。第十三条 经市、区、县统计局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文号及执行期限。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统计调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拒绝填报,并揭发检举。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统计制度方法填报统计调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国家统计制度方法填报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果认为所填报的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更正,经核实无误的应当据实上报。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资料和全市统计资料,由市统计局统一管理;区、县、乡、镇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区、县统计局和乡、镇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市、区、县统计局和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整理、审核、管理制度,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北京市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答:在确保土地供应支持北京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以“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作风正、效率高”为目标,完善体制、提高素质,不断加强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注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圆满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答: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5、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答: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教育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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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县级以下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由其上级机关提出控制要求,自行安排落实。第五条 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支出,必须单独入帐,如实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将统计报表报送上级机关。区、县控办及市政府各局、总公司的财务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答:组织编制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性行业发展规划,组织重大问题的调研以及综合性文献资料的编纂;组织建立行政基础数据指标体系并实施运行管理与考核;负责本系统统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的...

北京市低保申请标准
答:北京市低保申请标准具体如下: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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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答: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统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融系统统计制度和规定。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三、汇总、编制、管理金融系统统计报表。四、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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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97...
答:(四)负责专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推广专业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和先进经验。(五)完成市节能办布置的其他工作。五、市统计局要建立全市用能节能统计体系和定期报表制度,加强对全市能源统计工作的管理。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