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6修订)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20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第三条 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章 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五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河道,2000年应防七十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应防二百年一遇的洪水;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防洪重点镇的河道,应防二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其他地区的河道,应防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第六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港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不符合设计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第七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跨河的管道、线路及其它设施,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码头、取水建筑物所在岸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由建设单位修建堤防或护岸,并负责维修养护。
  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交通或有关部门加修路面,负责维修养护。
  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第八条 区(市)县以河道为边界,或跨区(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九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岷江、沱江干流和都江堰河系的灌阳河(含青白江)、柏条河(含毗河)、走马河、江安河、沙沟河、黑石河等省管河道外,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江河、蒲江河、临溪河、府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流经五区内已作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河段,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委托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余河道由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市管理的河道设专业管理机构;区(市)县管理的河道也可委托基层水利站负责工程管理。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管护合同。第十二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应自堤防背水坡足以外5至20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保护区为护堤地以外10至100米的地带。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埋桩定界。市管河道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安全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与抗旱需要,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弘扬水文化,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等)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制,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涉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知或者移交有处罚权的河道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置。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等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河道保护、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财政、公园城市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河道管理职责,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一)加强河道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

  (二)组织制定或者执行河道的整治规划、防洪规划,以及防汛抢险、跨区域水量分配和水工程调度等方案;

  (三)河道水工程建设、河道疏浚和采砂方案、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和考古发掘等审批;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部分河道委托给所在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市)县管河道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第六条 本市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县、镇、村四级河长制体系,镇级以上设立区域河长及各河流的河长。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

  市、区(市)县、镇(街道)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协调和督促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长,并组织村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本市各级河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巡河工作。鼓励探索巡河新模式,建立智慧化管理应用平台,推动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新技术及早发现潜在隐患,开展治理效果测评,提高河长巡河管理质效。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等活动。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岷江、沱江干流和都江堰河系的蒲阳河(含清白江)、柏条河(含毗河)、走马河(含清水河)、江安河、沙沟河、黑石河等省管河道外,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和中心城区的沙河、干河、磨底河、沙河排洪河、西郊河、饮马河、浣花溪、金牛支渠、二道河、石牛堰等为市管河道;其余河道为区(市)县管河道。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依法划定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城市规划蓝线相协调;并履行分级管理职责,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备案,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堤防外坡脚以外三十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为堤顶以外三十米以内。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段除外)为堤防外坡脚以外二十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为堤顶以外二十米以内。

  (三)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锦江为堤防外坡脚十六米以内;沙河、干河为堤防外坡脚十二米以内;沙河排洪河为堤防外坡脚以外十米以内;西郊河、饮马河、磨底河、浣花溪、金牛支渠、二道河、石牛堰为堤防外坡脚以外五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按上述距离由堤顶向外划定管理范围。

  (四)其余河道为堤防外坡脚以外十米以内,无堤防外坡脚为堤顶以外十米以内。

  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五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河道,2030年前应防70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后应防200年一遇的洪水;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防洪重点镇的河道,应防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其他地区的河道,应防10至20年一遇的洪水。第六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不符合设计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第七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跨河的管道、线路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不得影响河势稳定。损坏水利工程,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第八条 区(市)县以河道呓纾或跨区(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九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岷江、沱江干流和都江堰河系的蒲阳河(含青白江)、柏条河(含毗河)、走马河、江安河、沙沟河、黑石河等省管河道外,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和中心城区的沙河、干河、排洪河、西郊河、饮马河等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其余河道由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第十一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制定市管河道的整治规划、防洪规划、防汛抢险方案;负责市管河道水工程建设的审批;负责市管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的审批;负责河道疏浚和采砂方案的审批;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等。
  市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将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市管河道委托所在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堤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堤防外坡脚以外30米;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中心城区除外)为堤防外坡脚以外20米;
  (三)区(市)县管理河道为堤防外坡脚以外10米;
  (四)中心城区河道的护堤地范围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防洪规划或设计洪水位确定。第十三条 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护堤地以外100米;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中心城区除外)为护堤地以外50米;
  (三)区(市)县管理河道为护堤地以外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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