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属于执法活动还是司法?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4
公安机关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立案,立案程序是怎样走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通过对执法对象施以人文关怀,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可以确保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北林区检察院通过“人性化”执法,不断探索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构建和谐社会 检察机关 司法活动 人性化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人人向往的理想社会状态。但是,任何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出一些不和谐,即社会矛盾。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越积越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危及上层建筑。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正执法,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站在前线,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北林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紧紧围绕自身的工作实际,通过“人性化”执法,不断探索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孙子兵法说:攻城为下,攻心为上。这是一条至高无上的原则,也是一切兵法的核心思想。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通过对执法对象施以人文关怀,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也可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结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的严肃性。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一直被当作专政的工具来看待,好像是与人文关怀无缘。其实,司法机关担负着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管理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职能。这些职能蕴含着一种高层次、宽范围的人文关怀精神。将人文关怀融入司法办案中,是司法职能的正确回归,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因此,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理论上、实践上都应是统一起来的。在办案实践中,往往是查清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做到司法公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然而执法的社会效果并不好,这说明简单的对号入座的执法活动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社会主义法律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应以司法至上为出发点,执法中只有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最佳效果。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青少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原则,到为某些家庭困难的犯罪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帮助,以及近几年开始采用的注射死刑方式,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换句话说,也就是执法活动中体现了人文关怀,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说,这是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人员、促进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个执法部门都应该积极贯彻执行。


北林区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正确理解和处理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使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实际。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我们切实从 “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出发,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特别是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能适用不捕的坚决不捕,能适用不诉的坚决不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对青少年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体现人性化执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法律监督贯穿在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强化民主诉讼意识、保障人权意识,注意维护诉讼参与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对群众的控告和举报实行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工作不利,化解矛盾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从严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实行双责双问,对群众反映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一管到底,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在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党委和其他部门反映联系,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把服务大局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比如:我院在办理伤害案件中,对那些故意伤害行为存在,轻伤害的结果也存在,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双方当事人间并无大的矛盾,只是因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案件,特别是邻里、朋友、亲属间的故意伤害案件,注重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帮助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寻找利益的共同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一种最有效化解双方尖锐矛盾的处理办法,使案件的处理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在审查黄某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与父亲(被害人)因责任田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后动手将其父亲打成轻伤。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我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而且双方已经就医疗费用问题达成了一致、被害人也请求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我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遂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事后我们了解,此后父子关系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


二、人性化办案,强调文明执法与公正执法的统一


党以民为本,国以民为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赖于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活力,形成一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社会的合力。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人性化执法,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公正、文明执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评价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当前最为党和人民痛心的是执法不公、滥用司法权等司法腐败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法律得不到统一实施,社会公正得不到保障,使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将丧失信心,动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人性化执法,并不会削弱法律的威严,相反会让人更容易接受,更容易使人受到良好教育,同时,会有助于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所以,我们在工作中,要努力做到有罪必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去年至今,我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进行立案监督6件7人,监督纠正不该立案而立案6件6人;对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26件36人。 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存在错误判决的案件依法立案并及时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能否做到人性化办案的关键在于检察干警的素质。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是否转变直接影响着干警的执法活动。因此在检察机关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中,我们从当前执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做到“小题大作”,警钟长鸣。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观念,端正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结合检察业务,公正、文明用好检察权力。如何行使好检察职权,这是建设和谐社会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我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抓好执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一是严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做到严格依法、文明用语。严禁刑讯逼供。二是严禁超越职权办案,特别是利用检察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以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我院经常加强与纪委、公安、审计的互相交流与合作,及时发现并移交案件线索。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落实各项文明执法措施:禁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调查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的现象,注意文明用语。四是严格依法采取扣押、冻结等手段,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相关规定,对查清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及时返还、解冻。


三、突出“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推出系列亲民、便民措施。


现代司法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维护基本人权。而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精神,是要求充分实现每个人的价值,要求执法机关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这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是相符的。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执法为民的各项举措。如何在实践中正确行使检察权,有效地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这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同时也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曾指出: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并不仅仅只有打击犯罪的一面,还有保障人权的一面,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面,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目前虽然我院总体执法思想是端正的,群众的满意度也较高,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我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规定检察长接待日每星期安排一天,开设预约接待和特约接待,使普通群众有问题能直接向领导反映;向社会开通职务犯罪举报、超期羁押举报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等3部专线电话;着力构建“以制度促规范、向措施要效益”的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等。 这些执法措施中还包括,对于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优先审查、立案;对无支付能力的申诉人提供例如法医、痕迹、会计、文字检验等鉴定技术援助;认真执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侵害城乡贫困人口、农民工、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的护法权益的案件,优先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当其家中的确出现重大变故,其家属要求与在押疑犯通话的,予以帮助落实;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经查如确属错告、诬告的,应为被举报人澄清事实;推行首办责任制。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时,第一个接待的检察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对群众来寻来访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以开展“双加强、双保障”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采取措施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一是为了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上街设点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周”宣传活动,同时还通过上集体法制课的形式对在押人员进行宣传,以增强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二是从制度上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先后建立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诉讼环节羁押时限审查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人员制度和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转递制度等。加大案件催办工作力度,坚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发生。 在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中,“人性化”执法是一个新课题,检察机关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在工作中不断做出新的探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秉公执法,公正办案,力求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行使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的司法程序。但因为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属于行政执法活动,而非司法活动。

二三楼的明显对法律造诣不深啊。
执法和司法从主体上一般的划分是主体、对象、手段的区别。
主体上,执法一般是行政机关,司法一般是司法机关(分广义和狭义,一般是狭义上的)
对象上,执法是社会事务,司法是案件。
手段上,执法是管理,司法是判决。
我个人倾向是司法活动,毕竟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是在处断案件,从广义上司法机关上,侦查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并且在国家赔偿上,公安在侦查时对公民造成损失的不是行政赔偿,纳入了司法赔偿范围呢。
其实,你可以不参考我说的,但是老师说的一定要听!

严格来说共安机关根本不属于法律系统。

法权分立法、执法、司法。立法是人代会,执法是法院,司法是检察院。

现在所说的公检法都是狭义概念,公安局比较接近的职能在检察院,侦破、起诉、打击刑事犯罪等等等等这样说司法也算是通。

如果广义的说的司法,就是一切可用来维护社会法制秩序的国家行政力量的总和,这样就说是了。

司法!!!虽然公安机关不属于我国的专门司法机关,是各级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但是立案侦察是一切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开始阶段,所以应认为该活动为司法活动

严格意义上属于执法,司法只限于法检系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答: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以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其职责包括依法立案侦查、维护公正执法和人权,接受检察院监督并执行内部监督机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与司法机关紧密协作。上级机关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什么机关进行
答: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

指导立案什么意思
答: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案,法律术语,指的是公安、司法机关又或者是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又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又或者审判的依据是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又或者是自诉人起诉的材料...

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是
答: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负责追究犯罪,实质上也就是在执行追诉职能。公安机关的控诉职能,其表现形式同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是有区别的,但是...

立案侦查阶段
答:程序法制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和侦查...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检察院的刑检部门是干什么的
答: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

负责立案侦查的是哪个机关
答:负责立案侦查的机关如下: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十四章
答: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五百五十三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

怎样才叫公安立案?
答: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