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2011年5月1日实施的,谁有具体内容?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5
法律和教育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其构成要素有三,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以与之相适应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教育法律规范也只有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一般来说,只有当作为教育法律规范适用条件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对其性质,学术界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它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可分4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其内容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予服从。
2、教育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国家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国家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家对学校兴办产业及进行基本建设等采取优惠政策等。
3、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等价有偿,如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之间联合办学等。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既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的特殊关系。从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职业的准公务性意义上说,有人认为这种法律关系是准行政法律关系。



扩展资料: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法律关系

答:《教师法》第八条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要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老师公开道歉,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不过建议你还是协商解决,不行的话再起诉。

参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第四章,残疾分类

(一)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二)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三)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四)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注:3岁以下不定残。

(五)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六)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七)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八)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第五章,残疾分级

(一)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二)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三)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佩戴助听放大装置)。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四)言语残疾分级

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2、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3、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 %~4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五)肢体残疾分级

1、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佩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1)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2)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3)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4)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5)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6)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7)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8)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2、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3)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3、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3)双大腿缺失;(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6)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双小腿缺失;(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5)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3)脊柱强(僵)直;(4)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6)单手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9)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6、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

7、精神残疾分级

(1)精神残疾分级原则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 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2)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3)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4)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8、多重残疾分级

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123456197011110013(前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1(第19位残疾类别代码);3(第20位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参考资料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 -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参考资料来源:桂阳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GB/T2634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1年5月1日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1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健康状况代码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 Ⅱ)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残疾disability
  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32残疾人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3最佳矫正视力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
  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34平均听力损失average hearing loss
  500 Hz、1000 Hz、2000 Hz、4000 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5听力障碍dysaudia
  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36失语aphasia
  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37运动性构音障碍dysarthria
  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8器质性构音障碍organic anarthria
  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39发声障碍voice disorder
  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310儿童言语发育迟滞childhood de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
  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311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speech disorder cause by dysaudia
  听力障碍导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不能通过听觉言语进行交流。
  312口吃stutter
  言语的流畅性障碍。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313语音清晰度phonetic intelligibility
  口语中语音、字、词的发音清晰和准确度。
  314言语表达能力speech expression ability
  言语表达过程中,正确使用词汇、语句、语法的能力。
  315发育商development quotient;DQ
  衡量婴幼儿智能发展水平的指标。
  316智商intelligence quotient;IQ智力商数
  衡量个体智力发展水平的指标。
  317适应行为adaptive behavior;AB
  个体实现人们期待的与其年龄和文化群体相适应的个人独立与社会职责的程度或效果。
  4残疾分类
  41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42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43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4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45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46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47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8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5残疾分级
  51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52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表1视力残疾分级
  级别〖〗视力、视野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三级〖〗005~<01四级〖〗01~<0353听力残疾分级
  53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532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33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34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35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4言语残疾分级
  54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542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43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44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45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5肢体残疾分级
  551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552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55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手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6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表2。表2智力残疾分级
  级别〖〗智力发育水平〖〗社会适应能力发育商(DQ)
  0~6岁〖〗智商(IQ)
  7岁及以上〖〗适应行为
  (AB)〖〗WHO-DASⅡ
  分值18岁及以上一级〖〗≤25〖〗<20〖〗极重度〖〗≥116分二级〖〗26~39〖〗20~34〖〗重度〖〗106~115分三级〖〗40~54〖〗35~49〖〗中度〖〗96~105分四级〖〗55~75〖〗50~69〖〗轻度〖〗52~95分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57精神残疾分级
  571精神残疾分级原则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572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573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574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75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58多重残疾分级
  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6残疾分类代码
  残疾分类代码应符合GB/T22613的规定。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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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2011年5月1日实施的,谁有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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