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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8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吗?及支持的法制政策?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的只能适用于城市的国有房屋,集体土地适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这些。

国有土地不存在征收,土地征收是指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某人在取得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土地使用权也付出了代价,因此,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评估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部分。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对房屋与土地同时补偿,而不是分别补偿。

  2011年1月21日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本人认为其优点有以下几点:
  1、取消行政裁决,改由司法介入,从根本上改变了行政机关一言堂的模式
  2、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保障了被拆迁户的利益
  3、对暴力拆迁进行了杜绝,加大了对暴力拆迁的处罚力度,缓和了因拆迁滋生的社会矛盾
  4、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使得征收补偿价格有了可比性和及时性,进一步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不足之处太多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因为新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所以老百姓都抱有“看涨”心理,迟迟不肯拆迁,会影响国家建设的进度,进一步的滋生大量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的“钉子户”
  2、对社会公共利益范围的划分太过于笼统和模糊,容易被地方政府钻空子,拿鸡毛当令箭
  3、名义上取消行政裁决,使其政法分离,保障老百姓的权益,可现在地方上很多都是公检法受政府节制,无法杜绝暗箱操作的可能
  4、新法规定结果公开的原则也许会因侵犯个人的隐私权而无法彻底公开
  5、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拆迁难的问题,也不能杜绝强拆的发生
  6、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无法有效的对各地方政府进行全面的监管
  (以上文字系本人梦游所发,不代表本人观点,如有任何后果,本人概不负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它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

依据《国有年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分析两例拆迁案例,急求急求...
答:新《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做出了新的规定,对法律纠纷的防范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也做了清晰的规定。为深入研究探讨、正确理解适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及最高院近年来颁施的系列司法解释,探讨与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提问
答:目的就是压低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然而将要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按照条例所界定的公共利益范畴“公共利益”几乎包涵了城市房地产拆迁90%以上的情况,各级政府部门仍然可以无所顾忌地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拆迁之实。即将废止的《拆迁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怎么规定?
答:补偿标准规定如下: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应对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平均价格。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价值补偿费,应当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3、 对被征收房屋...

2018年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答:第一条为了规范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国有土...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哪些补偿措施
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