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4
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由本市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本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建立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科学增长机制。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第五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是本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

  本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收到军队通知的区、县民政部门在军人遗属协商确定持证人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证明书。第七条 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的遗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第八条 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北京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遗属凭《北京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第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北京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该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第三章 残疾抚恤第十条 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本人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残疾抚恤转移手续,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并从次年一月起按照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第十一条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且军队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在退出现役后,可以向市民政部门要求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退伍证明;

  (四)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五)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第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情况检查。医院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优待烈属、军属。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双拥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划、措施;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
  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区(县)活动,不断推进拥军优属工作。双拥模范区(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双拥模范区(县)按照国家规定评选命名。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命名机关命名。第七条 本市设立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对拥军优属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 获得双拥模范区(县)或者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的集体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照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照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当予以补足。第十条 本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工商行政、税收、资金、能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积极扶持驻军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智力拥军活动,有针对性地开设文化补习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第十二条 本市积极支持和配合军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受奖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第十四条 本市服务行业对军人优先服务。铁路、公路客运站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设立军人售票窗口。第十五条 本市市属颐和园、天坛公园、北海公园、景山公园、中山公园、香山公园、陶然亭公园、双秀公园、紫竹院公园、玉渊潭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官等11个公园对现役军人免收门票。
  区(县)属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对现役军人的优惠办法。第十六条 本市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犯罪分子。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军非法摊派各种费用。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本市依法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凡属本市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抚恤和优待。第二十条 在区、县范围内逐步实行义务兵优待金社会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在计算固定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及其它优待费用不纳入计算基数。第二十二条 本市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减免幅度,扩大减免范围。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革命烈士家属褒扬金。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优先安置好烈属、军属、伤残军人的工作。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必须全面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规定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区、县、乡、镇和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拥军优属领导机构。居民委员会(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拥军优属组织。第四条 凡属本市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下列原则实行现金优待。优待金由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平衡负担。
  一、对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优待,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给予的优待,应高于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含国家给予的定期抚恤金在内)。
  三、对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给予优待,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 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服役期间的优待,按《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执行。第六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可在原征集地安置,也可在其配偶居住地安置。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及其配偶为农业户口的,可将本人及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学习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招收职工,对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配偶、子女,应当优先录用。
 在职或离退休职工中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照顾。第八条 企业必须依法保护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享受劳动保护等各项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负责接收安置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住房,应妥善安排。他们在农村修建房屋所需的材料,要优先供应;建房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第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可免费到公园游园。不在职的革命伤残军人持免费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和地下铁道客车。免费乘车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报考市属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学校对考生的年龄限制可放宽3岁,并可按当年录取分数线降低10分录取。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市属中等学校,学校可在录取分数上给予照顾;报考市属高等学校,学校可按当年录取分数线降低10分录取。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分配住房、评定学生助学金、发放救济或补助款(物)时,在同等条件下,职工中的革命烈士家属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其他对象享有优先权。现役军人家属所在单位按家庭人口分配职工住房时,应把现役军人计入家庭人口数,使现役军人的配偶享受本单位双职工分房待遇。现役军人家属住房因建投拆迁的,应把现役军人计入家庭人口数予以安置。
  农业户口的优抚对象申请建房用地,符合批准条件的,应予优先批准。第十三条 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治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卫生部门可酌情予以减免。
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1985年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北京市关于抚恤金的规定
答: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1990年5月30日市政府第14号令发布)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必须全面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北京的军人在市内公交车免费是吗?
答:北京的军人在市内公交车是免费的,义务兵凭《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根据《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北京的退伍军人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吗
答:北京的退伍军人不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残疾军人和义务兵才能免费乘坐公交车。《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中规定: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

士兵证乘坐北京市的公交车需要交费吗
答:士兵证乘坐北京市的公交车不需要交费。根据《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50...

河南退伍残疾军人优待
答: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出现役...

军人优待证有哪些优待
答:军人优待证的福利有以下这些:1、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可以在我国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风景名胜区,以及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享受优先服务;2、凭借“优待证”,退役军人可以在我国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

北京北海公园门票多少钱+优惠政策
答:(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京民老龄发【2016】4313、现役、伤残军人及军队退休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入园。(依据【京政办发《1996》11号】、市人民政府第167号令《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京园服发[2006]132号文件中...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待遇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外地人60岁以后逛北京天坛公园要门票吗?
答:依据【京政办发《1996》11号】、市人民政府第167号令《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京园服发[2006]132号文件、【应急[2019]84号】中相关规定。6、残疾人持残疾证免费入园。依据国家发改委(京发改[200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