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1950年军区发的烈士牺牲证明书,2014年民政厅才换发烈士证明书.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30
革命烈士证明书丢失补办在哪里

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登记。
以浙江省为例: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因故未领取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和相关烈士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登记,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补发《烈士证明书》。
补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县(市、区)、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3、烈士直系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县(市、区)、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4、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
5、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补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补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扩展资料:
《烈士证明书》换发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予以换证:
(一)原执有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
(三)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
(四)《烈士英名录》有记载,现有烈属享受待遇,并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准确的;
(五)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
(六)其它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网--关于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的公告

一、换证、补证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凡持有建国前人民军队或人民政权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均凭所持证件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烈士直系亲属已将烈属证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3.烈士旁系亲属所持的烈属证,可留作纪念;根据优抚条例的规定,不再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发证的顺序
  1.属于换证的,原则上烈士直系亲属谁持有旧证,新证就发给谁。
  2.属于补证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一项规定办理,即:“(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 不发。”
  3.烈士配偶另行结婚的,只有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换发或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4.烈士无父母、配偶,有子女多人的,在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时,可由其协商处理;协商不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习惯处理。
  三、注意事项
  1.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烈属(包括烈士的旁系亲属)、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同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同时,对广大干部、群众要进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对烈属要进行保持革命荣誉的教育,使他们继承烈士遗志,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新的贡献。
  2.要逐户登记核实烈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参加革命时间、入党(团)时间、牺牲时间地点原因、已否编入英名录、烈属证颁发机关及时间、持证人的称谓及姓名,烈士直系亲属的称谓及姓名、年龄和现住址等,以便确认烈士身份及发证对象。
  3.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做好调查研究,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和烈士过继子女的确认,要经过调查核实,从严掌握。
  4.对需要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直系亲属,如果分居多处,应领证的烈士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其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联系,以防重复发证。
  5.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除按照民政部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办理外,还应注意:(1)用毛笔填写,字迹必须工整;(2)《革命烈士证明书》正文“壮烈牺牲”前面,牺牲原因的填法:属于因战牺牲的,可分别填写“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在抗日战争中”、“在解放战争中”、“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在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中”、“在保卫珍宝岛战斗中”、“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等;属于对敌斗争和因公牺牲的,可填写“在革命斗争中”;属于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牺牲的,可填写“因抢救人民生命”或“因抢救国家财产”、“因抢救集体财产”;属于病故经批准为烈士的,可填写“在革命工作中”;(3) 证明书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边的年月日,填写这次换证、补证的日期;(4)换证、 补证时间分别在备注栏内注明;(5)存根与证明书正文的骑缝处需加盖填发机关(县、市人民政府) 的公章。
  6.通过换证、补证,要建立烈士档案,将旧证、换证登记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装入档案袋,妥为保存。
  7.结合换证、补证工作,进一步检查落实对烈属的优抚政策。凡应当优待、补助而未予优待、补助的,应予以补评;优待补助标准偏低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保证烈属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农村籍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这次烈士子女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具体为:一是年满60周岁的《烈士证明书》持证人及其年满60周岁的兄弟姐妹;二是烈士过继子(女),只限《烈士证明书》持证人本人;三是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年满60周岁的子女。已经享受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不再享受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申请时,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或错杀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均要同时提供复印件),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审批程序为:个人申报、乡镇初审把关、县级会审、公示、审批。审批工作完成后,即按规定和标准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