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是出自哪里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3
如何理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这是出自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不应该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此次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安全生产将会成为企业全员的责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此后在2009年和2014年经过两次修正,到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和《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文件精神。

拓展资料

按照管委会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指示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切实加强党工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体制”要求,开发区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到安全生产、经济发展工作一起抓,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

严厉追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体制

(一)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安委会)。开发区安委会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贯彻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及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开发区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管委会提出奖惩建议。

(二)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发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开发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综合监督;对开发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实施考评,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开发区安委会主任职务,全面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督领导责任;管委会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贯彻落实分级负责制度

(一)严格落实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责任,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责任。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开发区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发区行业领导小组),管委会分管行业领域的负责人担任开发区行业领导小组组长,全面承担开发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四)开发区各部门对分管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职务,全面承担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管委会行政办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值班值守、事故上报、信息发布等工作,按照开发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新闻媒体(电视专题、报纸专刊)集中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经济合作局:负责指导、监督当年招商引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当年引进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新建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及时到位,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在招商引资期间,大力落实科技兴安战略,积极倡导企业引进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配合开展安全培训,特别是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员工的培训,以良好的安全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战略的实施;指导、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大型商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机械、冶金、有色、石化、建材、医药、物流、食品、轻工、纺织、电力等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主管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负责抓好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职业危害、安全设施“三同时”、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确保主管行业领域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开发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长输输油气管线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审核开发区优惠扶持政策,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企业取消各种优惠和奖励。

(四)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保障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事故调查、考核、奖励等经费;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安全生产宣传、安全技术服务、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开发区重点监控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开发区优惠扶持政策,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企业取消各种优惠和奖励;按照开发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规划和土地局:负责规范、监督开发区土地综合利用;指导、督促开发区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协调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储油罐、储气罐等建设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安全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开发区规划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储油罐、储气罐、加气站、加油站等单位的合理布局;按照开发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建设局: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建设、民防、园林、环保、水务、城管、交通、供电、供水、供暖、天然气、市政设施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主管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负责抓好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职业危害、安全设施“三同时”、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确保主管行业领域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开发区道路桥梁、燃气供应、污水处理、市政设施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产权单位对重大基础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做好开发区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负责开发区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产权单位加强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组织编制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检查人防工程建设、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河道、水系、排水沟道、滞洪区、文昌湖等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工作人员教育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负责开发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政策、职业病预防、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因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按照开发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劳动纠纷、工伤认定等工作,维护开发区社会稳定。

(八)政策法制办: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督促检查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核工作;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依法受理和指导安全生产行政诉讼案件。

(九)安监局:负责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代表开发区管委会和安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批准权限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协助做好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对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分析和预测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开发区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承办开发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开发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发布开发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开发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按照上级安监部门授权在开发区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协调、配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协调、指导开发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监督落实开发区优惠扶持政策的执行情况,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各种优惠和奖励;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组织各级各企业工会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指导企业工会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等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工作;按照开发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一)工商局:负责主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进入市场;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审批、发证制度,取缔开发区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化建设,实现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

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和销售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指导、督促各级、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构建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十二)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和各类群众集会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负责制止、查处或取缔擅自燃放、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负责指导、督促、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监管检查“九小场所”的安全,年度抽检率不低于50%;

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明察暗访等活动;负责事故现场保卫和维护周边秩序工作,维护开发区社会稳定。

(十三)消防大队:负责开发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全员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救援装备;

针对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火灾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负责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公共娱乐场、学校、电力、商场、公共设施、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统一指挥各类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开发区消防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如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取消评优资格,并在开发区予以通报。

(十四)iBi育成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iBi育成中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展创建安全生产“四零”活动,做到“零伤害、零死亡、零事故、零容忍”;

负责与入园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切实做到“六个到位”,实现“六化”目标;负责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职业危害、安全设施“三同时”、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确保入园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负责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iBi育成中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负责iBi育成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取消评优资格,并在开发区予以通报。

(十五)TMT育成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TMT育成中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展创建安全生产“四零”活动,做到“零伤害、零死亡、零事故、零容忍”;

负责与入园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切实做到“六个到位”,实现“六化”目标;负责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职业危害、安全设施“三同时”、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确保入园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负责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TMT育成中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负责TMT育成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取消评优资格,并在开发区予以通报。

五、强化考核体系,严肃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管委会向各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

(三)组织人事劳动局、纪工委、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各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开发区安委会按照银川市分解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事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预警体系,对安全管理混乱、隐患长期存在、事故多发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曝光。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制度。对有关部门未完成责任书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人数突破控制指标的,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取消开发区内的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和优惠扶持政策。

(六)严肃安全生产问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要进行问责,严肃查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附则中的10大重点内容第3点重要内容,该内容为: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一、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拓展资料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以上资料来自于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这是出自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不应该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此次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安全生产将会成为企业全员的责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此后在2009年和2014年经过两次修正,到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源澎湃 政务:阿左旗公安 2021-09-14 17:10 公布的原文: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管三必须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管三必须”指的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1、“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是指对于相关行业的管理者和监管机构,必须对其所属行业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其从业者和消费...

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
答:法律分析:“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就是我们安全生产领域所讲的“三个必须”的原则。法律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

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是指什么
答: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是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

安全三管三必须指的是
答:法律分析:安全三管三必须指的是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三个必须是指什么
答:法律分析:安全管理三个必须是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

管安全三个必须
答: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三个必须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安全生产的三个必须原则
答: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三个必须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三管三必须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管三必须是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这一原则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在推进业务发展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

...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答:行业主管部门需对行业内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企业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二、业务必须管安全业务主管部门在推动业务发展的同时,必须将安全纳入考虑范围,保证业务发展与安全生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