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3
请问兰州市外来户办理居住证都需要什么资料?

  1、兰州市外来户办理居住证,只需要个人身份证和住址证明等资料。
  是育龄妇女的,需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住址证明资料,有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凭合同,住单位宿舍的需单位开具证明。
  3、兰州市外来户办理居住证,没有北上广深管理的严格。
  4、依据《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5、依据《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居住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名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及携带未成年人情况等。  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兰州市外来户办理居住证,只需要个人身份证和住址证明等资料。
是育龄妇女的,需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住址证明资料,有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凭合同,住单位宿舍的需单位开具证明。
3、兰州市外来户办理居住证,没有北上广深管理的严格。
4、依据《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5、依据《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居住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名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及携带未成年人情况等。  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包括本市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和红古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常住户口的公民在四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不属于流动人口。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平等对待、保障权益和优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工商、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建设、交通、城管执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质检、食药监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街道、乡(镇)建立流动人口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和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分站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 流动人口居住管理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兰州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由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查询等管理工作。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居住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名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及携带未成年人情况等。

  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十二条 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

  (二)雇主招用流动人口的,由雇主申报办理;

  (三)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人督促或带领承租人办理;

  (四)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申报办理。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机构对于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依法核实申报材料,对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办理居住登记;对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办理居住登记,并发给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访友、旅游、出差的;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学习或者培训的。第十四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有效期为1-3年。第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损毁或者登记内容变更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或变更手续。

  变动居住地址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自变更居住地址之日起七日内,到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原居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变更登记后可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

  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为了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它明确了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服务内容和管理措施,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一、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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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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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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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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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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