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时女方强烈要求买房 买了房以后女方家又说分手了 算不算骗婚 欺诈行为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20
交往时女方强烈要求买房 买了房以后女方家又叫分手了 交往男女朋友时候已同居一起 算不算骗婚欺诈行为

这个应该不算是骗婚欺诈的行为吧,而且这个你们有没有领取结婚证,你而且跟他已经同居在一起了,算一算你也没有吃亏。至于她家强烈要求买房,你买了房他们依旧分手,即使你的房产证上写着他的名字,那么你就是去打官司也会你占理的。至于你说的这个还房贷的压力,如果你不想结婚了,这个房子你也不想要了,你就可以去把它卖掉。你现在卖的时候市价又比以前贵了一点了,买多少赚一点的,有什么吃亏不吃亏的。肯定是在彩礼的多少上没谈得拢,所以女方让你们分手,这种家庭分就分了吧,否则将来你还不知道要承担多少责任了。去重新找一个合适的也不亏啊。

不能望文生义。

什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我国《婚姻法》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
骗婚的特点和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简单地说就是:
签没签婚前协议书啊?没签没书面证据,算口头协议而已。口头协议要是一方不认就没有法律效应。

骗婚的认定是,比如说你不跟他结婚就炸你家房子,威胁你亲人的生命安全啊啥的,这叫胁迫婚姻,也叫骗婚。

诈骗呢,是要以财物为基础的,他有没有以结婚为目的骗你家的钱啊物啊,如果有的话可能构成诈骗。

如果只是跟你说买了房,但实际没买,你俩又结婚了,也没啥金钱往来,顶多算欺骗感情吧。

交往时女方强烈要求买房,买了房以后女方家又说分手了,不算骗婚欺诈。因为你没有损失什么财物。买的房仍然是你还贷,虽然还贷压力大,与她无关。谈恋爱分手很正常,即使同居也不例外。

应该不属于骗婚行为。骗婚的本质是诈骗,是借婚姻骗取财物,而本案中,看不出女方借婚姻骗取财物的情形,所以,不应该属于骗婚。

交往时女方强烈要求买房买房,之后又说分手,这不算骗婚婚姻。只是自由的不是强求的,强求的瓜是不甜的。有缘才能走到一起。无言的话只能你走你的独木桥,我走我的阳光道。有房可以继续找自己另一半,相爱的人。

女方强烈要优买房房,买房的时候看房产证上也没有写女方的名字,如果没写名字的话,提出分手就分手吧,这个不算是骗婚,如果写有女生的名字,这就算是片红和诈骗,可以到法院去告。

不算,因为买房子写的肯定是你的名字,房子你早晚都是要买的,女方就是和你分手了,房子还是你的,所以,不能算是骗婚,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