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什么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2
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律分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则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则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侦查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扩展资料:侦察刑事案件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在7天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2、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一、公安机关的职责如下: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二、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
1、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
3、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期限是二到三个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如何组织辨认犯罪嫌疑人
答: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具体是:侦查人员组织侦查辨认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一)单独辨认 (二)个别辨认 (三)混杂辨认 (四)客观辨认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答: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2、侦查。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与案件情况...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由谁负责
答:刑事拘留的案件一般都需要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拘留是我国的一种强制措施,且拘留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37天。在拘留期间发现当事人相应的犯罪证据的,会立即将当事人移交到当地检察院进行送审。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

刑事侦查有哪些侦查手段
答:二、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手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

刑警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电话号进行监听吗
答:可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控制犯罪嫌疑人多久
答: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

传唤是不是已经立案了
答:【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

犯罪嫌疑人在没判之前会不会冻解房产
答: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如果案件是和房产有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查封犯罪嫌疑人以违法所得购买的不动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答: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综上所述,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有: 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察,预审。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