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会计实务2个业务题 要求详细计算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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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于2011年7月1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是:(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应纳税额=43000-3500-1300=38200
个人所得税=38200*30%-2755=8705

会计利润=400+20+30+10-200-40-30-35-13-5=137 营业收入=400+20=420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420+30+10-200=260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3*60%=1.8)抵扣、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0.5%(420*0.5%=2.1)支付的年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息抵扣额不得高于10 公益捐款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260*12%=31.2)通过上述分析:应应纳税所得额=137+(3-1.8)+(13-10)=141.2 应纳企业所得税=141.2*25%=35.3

1、汽车厂这道题出得很不严密,当期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9*300*17%=459万元
因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凭增值税专用F票认证抵扣,题中没有给出这个条件,只给了每辆车的成本价,成本构成中有的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F票认证抵扣的,有些是没有增值税专用F票不能抵扣的,所以无法确认当期的进项税额到底是多少,如按每辆车的成本价6万元计算进项税额(实际情况不会是这样的),进项税额=6*300*17%=306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459-306=153万元
2009年1月1日实行的新消费税条例没有8%的消费税税率,如按8%计算消费税,则
应缴消费税=不含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9*300*8%=216万元
2、宾馆的客房收入和餐饮收入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率5%。而零售商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上文现失效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将此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因此,酒店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某宾馆附设商品部销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50000+20000)*5%=3500元
应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
所以应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10300/(1+3%)*3%=300元

1、增值税=(9-6)*300*17%=153万元
消费税=9*300*8%=216万元

2、营业税=(50000+20000+10300)*5%=4015元
增值税=(50000+20000+10300)/1.03*0.03=2338.83元

消费税=90000*300*0.08=21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