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3
山西省人才奖励政策有哪些?

晋财教[2017]228号
  各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各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建立人才投入奖励机制,我们制定了《建立人才投入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建立人才投入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2017年9月27日
 附件
建立人才投入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建立人才投入奖励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投入总体要求。全省各级财政要确保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到位,优先可持续增长。确保到2020年全省人才专项投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领先中部六省。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经省财政厅考核,奖励本级财政年度人才投入总量位居前三名的市、前五名的县。如申报市县数少则相应减少奖励名额。奖励标准为经考核认定的本级财政年度人才投入总量的10%,每市奖励最高为500万元、每县最高为100万元,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申报方式与申报内容。每年6月底前,各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同级党委政府制定的人才政策和同级财政人才投入预算安排情况。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6月以后新出台的人才政策、上年度人才投入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下年度如无政策变化,只按规定时间报送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报告,如有政策变化,则再增加报送新出台新修订人才政策,对不再执行的人才政策予以说明,不需年年重复报告。
  第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人才政策必须是同级党委政府正式印发的文件,人才经费预算和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报告必须是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件,并且要在文件中做出诚信承诺,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报送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不纳入考核奖励范围。
  第六条 人才投入的考核范围。主要是同级财政用于人才引进的各项支出,包括科研经费、安家费、工作津贴等。用于本地区人才培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只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省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晋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技进步奖的严肃性。
  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上述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候选单位参加省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活动。第六条 省科技进步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第七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省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由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科学技术部备案;设立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登记。具体办法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省科技进步奖的设置第十条 省科技进步奖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技功臣;
  (二)应用研究;
  (三)成果推广和产业化;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第十一条 科技功臣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二条 应用研究授予在技术发展、完成重大工程、重大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完成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此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申报省科技进步奖。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公民、组织;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重大工程项目授予在完成重大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本省各界人士的引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是直接引进投资使用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办法予以奖励。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
  (一)国外金融部门融资优惠利率贷款,项目融资贷款;
  (二)不需要政府和银行担保的国外投资;
  (三)港、澳、台及华侨投资;
  (四)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引进资金奖励审定委员会,并委托有关部门办理具体事宜。第五条 奖励金额按引进资金分档计算,具体公式为:得奖金额=(10至100)万美元×5‰+(101至500)万美元×4‰+(501至1000)万美元×3‰+(1001至5000)万美元×2‰+(5001万美元至1亿美元)×1‰+1亿美元以上×0.5‰。
  前款所列101、1001、5001为分档区数。
  发放奖金以当日美元和人民币的比价用人民币支付。第六条 引进资金为人民币时,按照当日同美元比价折合美元依照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公式计算。第七条 领取奖金的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和领取奖金应同时办理。第八条 凡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和项目管理部门及资方签订引资协议,并到引进资金奖励审定委员会填报引进资金申报单。引进资金按出资方和用资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到位,用资方的开户银行出证认可后,按下列规定领取奖金:
  (一)资金全额到位:按引资总额的比例领取;
  (二)资金分批到位:以总额计、按分批到位资金比例领取。第九条 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人引进的同一笔资金在未满足原定协议项目需要前,不得用于第二个项目。引进资金数额较大,可满足多个项目的除外。第十条 奖金的来源:属于合资、合作企业项目时,由用资企业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可进入经营或生产成本;属于独资企业项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可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本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在引进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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