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的两个案例求解答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21
刑法考试案例题。求解答。

王某系公安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其在强制丢失后负有报告的义务,王某能履行义务切不履行该义务,属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告本身包含了根本不报告和不按时报告),又因后该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用于杀人,易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王某的主观心态为故意,虽然丢失枪支可能为过失,但是因枪支具有极大的杀伤性和危险性,一旦落入非法分子之手,则可能被用于犯罪。即便未落入犯罪分子之后,至少造成对于枪支管理的妨害。因此,王某在丢失枪支后,虽然未有追求严重后果发生的心态,但未及时报告而是自己侦查,却有放任的心态,因此主观为故意。
因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其本旨在于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单纯不报告行为排除在外,因此,若未发生严重后果,则不成立本罪。
因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而地质勘探队长不属于该人员,因此不构成该罪,但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则另行别论。

1、AB不成立共同犯罪。A虽伙同B一起去吓D,但是根据D吓晕后A说:他有心脏病,可见D的死亡,A是有预见的。所以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清理现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AB都需要对D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C不构成犯罪,C的行为不可能对A\B造成伤害。E也不构成犯罪。

1、不是故意杀人,甲没有义务。
首先,甲不是故意杀人,这个很容易理解了,甲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行为。
其次,甲在道德层面上自然是有义务救助乙的,但这还不能要求甲对此负法律上的责任。

2、1)生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满十四岁的人应从生日第二天开始算,所以生日会上杀人不负刑事责任。
因未满十四岁,绑架未遂不构成刑事责任。因未满十四岁,抢劫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未满十六岁,偷车并肇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对张某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李某构成绑架罪未遂,张某为共犯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4)假释期满后发现假释期内有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继续服刑,刑期应先罪与后罪并罚,先减后并,得出刑罚。
5)此时对张某应按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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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个人认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因为虽然甲乙是恋爱关系,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乙是在甲的宿舍,也就是一个在甲实际控制的私人空间喝药,因此甲就有了救助的义务,甲不救治的,应当定义为犯罪。
2、
一、盗窃车辆构成犯罪,交通肇事构成犯罪
二、以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赎罪并罚
三、李某构成绑架罪,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不是共犯
四、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五、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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