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8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是什么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法律分析: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调查。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第二章 报 告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行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第三章 调 查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是什么
答: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

发生海上事故是谁负责
答: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答:(十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十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十三)《行政处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水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
答: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上面就是水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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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二、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三、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四、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五、 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安监部门有权调查处理吗?调查处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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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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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七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