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之比较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8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是什么关系

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1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重在理解)
传来证据是与原始证据相对应的概念,与西方同家的传闻证据不同。传闻证据是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的证据种类。在证据法上,传闻证据是指证人以他人的陈述为内容所作的陈述,或者法庭以外所制作的书面证人证言或证人证言笔录。传闻证据是庭审中心主义的产物,基于直接、言词原则,凡亲自感受了案件事实的人都应当以言词的形式当庭提供证言,以传闻,即以转述他人的证言或者以书面的陈述代替当庭陈述,除具备法定例外条件,一般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
可见,我国证据法上传来证据包容的证据面比较大,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适用于言词证据。另一方面,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外形成的书面证人证言或证人证言笔录,在西方国家属于传闻证据,在我国,却属于原始证据。最重要的是,在西方国家,传闻证据除非具备法定的例外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我国关于传来证据的分类,目的重在揭示此类证据在证据力方面的特点,并不是重在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相反,我国诉讼法还明确肯定了相应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8条就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甚至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从法律上承认了证人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当然,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是否允许提交书面证人证言的权力赋予了法官,并且是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例外予以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在刑事审判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l994年3月双日第五百九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前述精神。该规定要求,对于公诉第一审案件,“除因死亡、重病或者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特殊原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1999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7条仍旧没有明确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条件,而只是笼统地允许宣读未出庭证人的证人证言笔录,结果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笔录大肆泛滥,证人出庭作证的很少。为了规范刑事诉讼法的实践,且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2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造两个概念来自于不同的话语系统。两者在外延、诉讼证明活动中所处之地位以及各自所被关注的证据属性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差别的背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分野。具体而言,这种差别与封法庭审判的重视程度、裁判者的身份以及诉讼证明的真实观有关,语词上的区别只是表象。当前的证据立法中,可以考虑引入这些特定的法律用语,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把握语词背后的法律精神

现在,人们对于法院据以裁判的依据应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已经有了全面的认识这是刑事诉讼理念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不代表这一问题在理论上的终结,一种全新的刑事诉讼理念要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全面的确定和实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可以夸张的说,还刚刚起步。
在刑事诉讼中,准确惩罚犯罪,必须要查明犯罪事实,基于此,尽管存在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罪刑相适应等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查明事实真相却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核心基础。在刑事诉讼中,查明事实的真相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对于无辜者,可以免受无辜之罚;对于有罪者,有助于罚当其罪。
正是由于刑事裁判公正性的基础在于查明事实真相,故中外历史上一度将查明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为此而不择手段,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这样的诉讼理念下产生发展起来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尤其是人权观念的出现,加大了人们对追求事实真相合理性的思考,认识到刑事诉讼活动应该应该与其所处的时代精神,社会条件相适应。在追求查明事实真相的同时,也应该兼顾其他的社会利益和要求。尽管由于各国法律状况、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因素的不同,“其他的社会利益”也不尽相同,但是基于对个体的尊严的尊重,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社会价值之一。刑事诉讼作为社会中存在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无可避免的要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等最基本的权利,对涉诉人员尤其是被追诉者的权利影响甚大。涉诉人员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个体,同样也享有基本人权,不能因为涉诉而被任意剥夺。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就凸显得十分重要,亦是引起客观真实走向法律真实的基本价值。
除却人权保障这一社会价值的挑战外,客观真实还面临认识论方面的攻击。事物是复杂多变的,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认识事实真相往往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相对的认识过程,日本刑事诉讼法学家藤重光教授就指出:“真正的绝对真实,只有在神的世界才可能存在,在人的世界里,真实毕竟不过是相对的,诉讼领域中真实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认为刑事诉讼仅仅是为了追求查明事实真相是大错特错。在司法实践中,就常常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那么当受客观条件租约,的确查不清楚事实,怎么办?
历史上对此采取了“宁枉不纵”的刑事诉讼理念,即使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无辜者因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罪而被迫承担有罪的不利后果。当启蒙运动对个体的权利开始张扬,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刑事诉讼领域中产生了“有疑,有利被告原则”,法学界认为该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铁则”。
“有疑,有利被告原则”确立了在事实问题上,如果确实无法查清楚事实真相,则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该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疑罪从无”,当存在罪与非罪之疑时,作无罪处理;二是“疑罪从轻”,当存在罪轻与罪重之疑时,以轻罪处理;三是当有疑问的事实属于量刑情节的性质时,应当作出有利被告的认定。这个原则的确立,赋予了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也蕴涵着尊重和保障无辜者权利的价值观念,即“为了不枉,宁愿放纵”。
“有疑,有利被告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单一追求客观真实的刑事诉讼理念已被打破。学者们在反思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真实说的观点,认为司法实际上是依据在合法性范围内认可的并为一些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实施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近似,但不一定相等或者重合。裁判者固然是通过审查控辨双方提供的或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明确的揭示,但这种对事实的揭示只是为了争端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事实基础和依据,不是最终目的,裁判者就争端的解决所作的判决结论,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不可。裁判者在程序上所作认定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上的事实。这种事实应该建立在裁判着听取各方的证据,意见的前提下,当庭所作的主观判断。
法律真实能较为恰当的表述刑事审判所认定事实的准确性,符合刑事审判的性质,能合理的解决实体公正价值与程序公正价值的冲突。但法律真实的实现最终要通过两个主要具体实践环节来实现。
第一,要实现实体公正走向程序优先的转变。司法公正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体公正,一个是程序公正。在客观真实观指导下的刑事诉讼理念,往往只追求实体公正而轻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要求在诉讼过程中遵循严格的诉讼证据规则和程序,可以这样形象的表述程序公正:“如果说实体公正是工厂加工出来的产品,那么程序的公正则是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工序,如果说生产的工序出了问题那么其产品要么是次品,要么是废品,是正品的几率很小很小”。
在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至今仍然信奉程序公正主义价值观,而在已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观已经成为其刑事诉讼主导理念。实际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是存在价值冲突的,二者的价值冲突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我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学习普通法系国家,将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观确立为诉讼主导理念,正确认识程序不仅仅是工具,它也具有其独立性和独立价值。程序法与实体法一样都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互相依存,但有彼此独立,强调刑事诉讼程序优先的地位不仅仅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树立“程序优先”观念的需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程序违法缺乏明确的法律制裁。违反程序规定没有不利后果。故导致办案人员为了追求客观事实真相而肆无忌惮的违反程序。因此我认为要真正走向法律真实,确立程序优先,并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至关重要。
二是要加大权利保障和对侦察权的限制。首先,应该全面赋予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这种权利被国际刑事诉讼学界认为是最底限度的人权保障。其次,法律真实在证据问题上的首要障碍是非法证据问题,主要表现在刑讯逼供问题上。“刑讯”是手段,“逼供”是目的,是办案人员为追求客观真实而不择手段的表现。刑讯逼供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立法上的粗陋简单,使“严禁刑讯逼供”类似于口号,根本无法发挥法律的规范和禁止功能。遏止这种现象首先要转变执法观念,既有客观真实观向法律真实观转变,其次要采取司法授权原则,将逮捕、讯问等纳入法院司法审查范围,建立讯问全程监控制度等。
只要从理念上将客观真实观转向法律真实观,对事实的认定以法律事实为准,坚持程序优先,加大权利保障和对侦察权的限制和制约,那么我相信,美国辛普森案案结后法官那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尽管全世界都认为他有罪,但是法律宣布他无罪。”将同样在中国响起,姑且不议实体结果公正与否,但的确是刑事诉讼法的巨大跨越和法治的飞跃。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答: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而且传来证据与英美国家所谓的传闻证据只一字之差,而传闻规则是把传闻证据排除在外的,这是一个证据能力的问题,即把没有证据能力的传闻证据排除在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有什么区别
答: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传来证据,...

比较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答: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区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如合同原本、侵权行为中的受损害物品等;而派生证据则是来源于证据的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依据受损害物品所制作的录像带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原始证据的效力通常高于派生证据。

什么是传闻证据?
答:因此,裁判官在处理传闻证据时,会格外谨慎。他们不仅需要考虑证据的来源,还要评估其可信度,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总的来说,传闻证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但在确凿的法定理由和严格的法律框架下,它仍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挥其作用,只是这种作用受限于法律的严格规定和公正的裁量尺度。

言词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谢谢
答:你所说的“传闻证据”应该是“传来证据”吧?言词证据和传来证据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划分。言词证据是和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传来证据是和原始证据相对应的。他们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言词证据是用语言来表明事实状况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答: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
答: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亦称传闻证据,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科。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实在难以...

证据8个法定种类的证明力高低排序
答:(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二、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

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本身就表明了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而且传来证据与英美国家所谓的传闻证据只一字之差,而传闻规则是把传闻证据排除在外的,这是一个证据能力的...

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
答:可见,传闻一般是指庭外的陈述。“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hearsayevidence)。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否则就不可能有什么“传闻证据”一说。什么是传闻证据?在这个问题上,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