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3
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镭射厅、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第三条 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第五条 娱乐场所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防火责任制。娱乐场所经营使用者应当确定专(兼)职防火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管理消防设施、制定灭火应急措施、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内部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的防火要求。
  娱乐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有关图纸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娱乐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其营业相关的证照。第七条 娱乐场所的装修一般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采用其他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或者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
  娱乐场所的通风管道和保温、消声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材料。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墙或者楼板的,应当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周围空隙用非燃材料填实。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专业合格证的电工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的配线应当设置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第九条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表面高温部位不得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一)超过60W的灯具及其镇流器不得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者可燃构件上,与可燃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
  (二)超过60W的灯具的引线应当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三)暗装于可燃构件、可燃装修材料附近的深罩灯(射灯)、筒灯、吸顶灯等灯具,应当采用瓷灯口,并在周围用石棉板作防火隔热处理。明装吸顶灯采用木制底台的,应当在灯具与底台之间加垫石棉板或者石棉布;
  (四)各类特效舞厅灯的电动机,不得直接接触可燃物,中间应当加垫防火隔热材料;
  (五)霓虹灯的变压器必须安装在铁架或者其他非燃的基座上,并确定专人负责启闭电源。第十条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和音响设备的配线,应当采用穿金属管保护的铜芯导线或者护套为非燃材料的铜芯电缆,并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分闸控制;移动式电具的引线应当采用坚韧的橡胶套电缆。第十一条 配电室一般不得设置在与娱乐场所相毗邻的房间;确需设置的,两者之间必须以耐火极限不少于2.5小时的实体墙相隔。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火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饮用火必须设置在专门房间内;
  (二)禁止串联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备用的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储存在娱乐场所内;
  (三)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的包房内,不得使用气化炉、酒精炉(灯)、电炉等炉(灯)具;
  (四)歌舞厅用于舞蹈的烛火等道具,使用中不得抛掷,使用后必须及时清除;
  (五)营业或者活动结束时,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第十三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必须按照核定人数售(发)票,场内不得超员。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的疏散门、楼梯、走道应当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保持畅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推拉门;
  (二)设在第二层楼以上的娱乐场所不得采用螺旋楼梯或者扇形踏步;
  (三)设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必须有两个以上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
  (四)疏散走道应当设置明显的中(英)文字和图案的疏散标志,并备有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电源,保证在发生火灾事故停电时能自动切换连续供电照明不少于20分钟。

一、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特殊化学物品的,应当向县以上化工、轻工、医药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特殊化学物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二、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日。”三、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开业登记申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四、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第六条修改为:“鉴定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五、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
 第九条修改为:“设立乡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六、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
  (一)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确定封湖禁渔期,征收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的,除分别没收养殖工具、燃油机动船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七、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
  (一)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管理入湖船舶,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征收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星云湖从事银鱼和其他特种水产品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除分别没收其养殖工具、打捞工具、燃油机动船、加工设备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八、云南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
  废止《云南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九、云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废止《云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一至七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夜总会的经营活动,以及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中的营业性演唱、演奏、文艺表演、卡拉OK演唱等经营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歌舞娱乐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歌舞娱乐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管理。第五条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核批准;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组织培训、考核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
  (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主办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所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第七条 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
  (三)消防安全设备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
  (四)场内音响和照明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持主管、主办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书,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但国家规定应当由省级或者地、州、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的,依照其规定;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公安、卫生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书,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持以上(一)、(二)项所列《许可证》、《合格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齐全方可营业。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等有关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条 经营者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事项或者转业、停业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变理或者注销手续。
  禁止涂改、转让或者出租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唱、演奏的人员和文艺表演人员,必须经文化行政部门考核,办理演出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凡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二)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有权揭发、控告;
  (三)拒绝非管理部门和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四)拒绝非法摊派、收费和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和劳务;
  (五)拒绝非发证机关或者个人扣缴、吊销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聘用或者接纳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唱、演奏及文艺表演;
  (二)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及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三)经营价格和服务性收费超过物价部门的规定;
  (四)从事危害民族团结或者防碍社会正常秩序的活动;
  (五)从事色情、淫秽、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六)场外噪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七)营业时间超过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
  (八)包庇、纵容流氓滋事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十)阻碍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执行公务;
  (十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活动。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文化娱乐等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一)图书、报纸...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答:(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证;(三)国外、境外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按文化部对外、对台文化交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领演出证。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97修正)
答: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保证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营业性歌舞...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答:(一)营业性演出的;(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三)电影制品的发行、放映的;(四)经营电子、电脑游戏场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许可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申办出版物的复制、印刷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申办出版物印刷的,还应当...

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8修正)
答: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际容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文化部门核定的数量。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日将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等信息登录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网络信息平台。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
答:1. 本办法旨在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其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2. 《条例》所定义的娱乐场所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其中,歌舞娱乐场所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舞蹈音乐、跳舞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