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地理行政区划是怎样的?县比市还大?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9
日本地理的行政区划

主条目:日本行政区划日本政府自1947年根据《地方自治法》将全国分成47个一级行政区,称为“都道府县”,分别为一都、一道、二府、四十三县。47个都道府县如下: 北海道地方:北海道 东北地方:青森县、岩手县、宫城县、秋田县、山形县、福岛县 关东地方:茨城县、栃木县、群马县、埼玉县、千叶县、东京都、神奈川县 中部地方:山梨县、长野县、新潟县、岐阜县、静冈县、爱知县、富山县、石川县、福井县 近畿地方:三重县、滋贺县、京都府、大阪府、兵库县、奈良县、和歌山县 中国地方:鸟取县、岛根县、冈山县、广岛县、山口县 四国地方:德岛县、香川县、爱媛县、高知县 九州地方:福冈县、佐贺县、长崎县、熊本县、大分县、宫崎县、鹿儿岛县 冲绳地方:冲绳县 都道府县以下,是称作“基础的地方公共团体”的市、町、村。“市”的人口及工业化规模比“町”大,而都道府县要设置町亦有一定人口及工业化要求,“村”则没有此限。市、町、村均直接隶属都道府县,地位平等,没有互相隶属或领导关系。在最近数年,因实施了市町村合并,日本的市町村数量大幅减少。1956年起,都道府县的市可以设置“政令指定都市”。政令指定都市人口超过50万,在经济和工业运作上具有高度重要性。政令指定都市虽然隶属道、府、县的管辖,但部分行政事务则改为接受中央政府直接指导,亦享有更高的自治权及财政来源。政令指定都市可以内设“区”,以便自治行政。截止到2011年4月1日,日本全国共有19个政令指定都市。1996年起,都道府县的市可以设置“中核市”。中核市人口必须达30万,比一般的市拥有更高自治权力,但不及政令指定都市。截至2011年,日本全国共有41个中核市。2000年起,都道府县的市可以设置“特例市”。特例市人口必须达20万,比一般的市拥有更高自治权力,但不及中核市。截至2006年,日本全国共有40个特例市。东京都并未设有任何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及特例市。东京都东部、濒临东京湾人口最密集的地域划为23个特别区。特别区虽然和其他市、町、村一样,是具有自治权的地方公共团体,而且各区人口也将近政令指定都市,但自来水、污水、消防等公共服务则不会自行处理,改由东京都政府直接安排执行。日本过去曾经设置名为郡的地方行政机关,阶级为都道府县以下、町村以上。1920年代起,郡制已经废除,现在只用作概括描述行政区域或是书写地址之用,并无实际行政用途。另外,部分都道府县会在市町村之上设置支厅。支厅不是地方公共团体,没有自治权,地址亦不会提及。支厅只用于协助都道府县政府于偏远或离岛地区执行行政事务。日本的支厅过去主要集中在面积最大的北海道,然而在2010年,北海道所有的支厅均被废除,改设综合振兴局或振兴局。目前,只有山形县、东京都管辖的多个太平洋离岛与鹿儿岛县的一些离岛设有支厅。日本的全国可划分为八大地区,分别为北海道、东北地方、关东地方、中部地方、近畿地方(又称关西地方)、中国地方、四国地方和九州地方。这些地域并无官方行政地位,不过是把日本划分为数大区域的常见方法,常见于地理书籍分册、交通安排、民间习惯及商业机构等。除了这种划分方法之外,还有其他的划分方法,例如将中部地方分为东海地方和北陆地方,中国地方分为山阳地方和山阴地方等。

按照1982年《宪法》的规定,大陆主要实行省、县、乡三级地方行政区划体系,省、县两级之间只有较大的市和自治州可以管辖县。但是宪法实施之后,县的数目太多,省直接管辖工作量大,于是很多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始管县,也就形成了现在实际上的省、市、县、乡的行政区划体系。
1982年,中共中央(1982)51号文件中向全国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体制的指示。当年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开始在全国试行。
到1994年底,除海南省外,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试行了市管县体制,共有196个市领导741个县、31个自治县和9个旗、2个特区,代管240个县级市。领导县的市占直辖市、地级市总数的93.77%;市领导的县占县(不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总数目的45.13%。
至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扩展资料
建国初期,我国市领导县的行政区划体制。建国初期,我国就有少数城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
此后,实行市领导体制的城市逐渐增多,50年代末达到第一次高潮,60年代初开始回落并进入低潮,70年代又逐渐复苏。从1982年开始,我国又掀起新一轮的市管县体制改革浪潮。目前,市管县体制已成为我国大多数地区的行政区划体制。
市管县又称”市领导县”,是将以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心城市作为一级政权来管辖周边的一部分县、县级市的体制。
这种体制的形成是中国城乡经济一体化和政府管理一体化两个过程同步进行的重要结果,是中国由一个典型的农业国逐步转向一个工业国的重要标志。

日本的行政区划由都道府县和市区町村两个层次组成。
(1)都道府县
所谓都道府县,实际是日本47个省级地方政府的统称,其中“都”指东京都,“道”指北海道,“府”指京都府、大阪府,“县”指余下的43个县。它们之间目前在法律地位、政治体制、行政权限上没有多大区别,其名称上的差别基本上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形成的。
(2)市町村与特别区
在日本,“市”与我国同样是“城市”这一类地方政府的的简称,而且在“市”这一类中也分成几个小类。“町”则相当于我国的“镇”。“村”的字义虽与我国差不多,但从体制、法律地位上看则与我国的“村”不同。日本的村与市、町和特别区一样同属“基础地方公共团体”,即每个村都是一个地方政府,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也都是地方公务员。而且,市町村和特别区四者之间地位相互平等,没有隶属和领导或“指导”关系。但如就规模来看则相差悬殊,如有的市人口达几百万(如大阪市、横滨市),有的村则只有几百人。
截至1998年3 月31 日,日本共有市670个,町1996个,村566个,特别区23个。其中,“市”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政令指定市、核心市、特例市和普通市四种。下面逐类分别加以介绍。
普通市
按照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人口在5 万人以上并且市区户数和工商业人口均占60%以上的地区可以设“市”。实际上,战后以来,日本政府为了推动町村合并,曾两次规定了3 万人以上者也可设市的“特例”,因而现有的670 个市中有不少是5 万人以下的。
政令指定市
政令指定市的性质类似于我国的“计划单列市”,即其虽然隶属于道府县之下,但在城市规划、居民福利、传染病预防等17项行政业务方面直接接受中央政府的指导而不是受道府县节制。在行政机构方面,政令指定市的特殊之处是可以下设“区”,区下设事务所或派出所。这里所说的区与特别区不同,它不是一级政府,而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设议会,区长由市长任命。
政令指定市是1956年根据修改后的《地方自治法》设立的。该法规定的设立标准为人口50 万人以上,但日本政府实际上掌握的标准是100万人左右。日本现有的12个政令指定市的人口均已超过或接近100万人,它们是:大阪、名古屋、京都、横滨、神户、北九州、札幌、川崎、福冈、广岛、仙台、千叶。
核心市
核心市在日语里写作“中核市”。1994年,日本修改了《地方自治法》,决定设立核心市。该法规定设立核心市的条件是:人口30万以上;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在本地区具有核心城市机能;如人口在50万以下,则昼夜间人口比率须在100%以上。核心市的职能权限小于政令指定市,即可行使原由府县执掌的60项权限,如设立保健所、居民建房审批、城市规划、限制屋外广告,等等。根据该项法律,日本已指定了6批共 27个核心市,其中多是都道府县的首府,它们是:宇都宫、新潟、富山、金泽、岐阜、静冈、滨松、堺、姬路、冈山、熊本、鹿儿岛、秋田、郡山、和歌山、长崎、大分、丰田、福山、高知、宫崎、旭川、松山、长野、高松。
特例市
特例市是根据1999年修改的《地方自治法》开始设立的,设立条件为人口20万人以上,其职能权限介于核心市与普通市之间,即比普通市多了批准开发项目、指定限制噪音区域和监管停车场的权限。目前,符合这一设立条件的共有59 个城市,除了尚未成为核心市的县政府所在地青森、盛冈、山形、福岛、水户、前桥、甲府、大津、德岛、那霸以外,还有函馆、高崎、小田原、松本、西宫、下关、佐世保等等。
町与村
町的数量最多,其性质相当于我国的镇。町的设置标准由各都道府县自行规定。一般以人口5000人以上、工商业人口占60%以上为标准。村的设置不受条件限制,但现有的村也多不是原始的自然村落,而是行政村。
特别区
特别区只设于东京都的中心部分,共有23个,如千代田区、中央区、文京区、新宿区、台东区、港区、涩谷区、世田谷区、品川区、杉并区等。特别区从1947年开始设立,是“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即不享有完全的自治权。尽管它们的人口多超过核心市甚至已经接近于政令指定市,但它们的行政首长即区长却曾经长期(1952~1975 )由东京都知事任命。近年来,要求扩大特别区的自治权甚至要求将其改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呼声日益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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