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人质时击毙犯罪嫌疑人,是否违法?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8
挟持人质被击毙合法吗?有可能嫌疑人有心理问题,如果判刑也判不了几年的。

所谓挟持人质就是以人质生命为威胁企图获得或者实现某目的的一类暴力犯罪行为
实施人无论是否有其他罪行,仅就挟持人质本身来说,其行为应该构成对他人身的严重威胁
作为公民可以制止此行为,这个叫正当防卫
作为公安机关在无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击毙
因为所谓无其他办法也就是说没有其他办法制止其伤害人质行为
那么下一步就是伤害人质
而伤害人质的法律后果相信 你也明白就不说了
如果行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追求 其刑事责任受到影响
但是人质的生命权是没有什么不同的
为维护人质的生命权
不应也不能因行为的民事能力而不解救


呵呵,劫持人质在刑法上讲就是绑架,而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警察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部分来自于刑法的正当防卫的规定,所以面对绑架人质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可以击毙。这也是法律授予的特别杀人权。

某法律研究生

不违法,一般由专业人员实施。尽量不击毙嫌疑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的办法。其他属于防卫,正当与否还需法律鉴定。举例:

2001年5月13号凌晨,首都北京悄然进入了新的一天,这时候市民们都在安睡,白天的喧嚣过后,北京的夜晚显得格外宁静。

这时候的空气凝固了,所有人屏住气息,在场的人们第一次看到这些神秘而陌生的黑衣警察。这是一支什么队伍?

2000年10月,是北京秋高气爽的季节,远在地球另一边的悉尼奥运会刚刚结束,中国运动员以夺得28枚金牌的优异成绩载誉归来,人们还沉浸在欢乐而祥和的气氛中。这时候,北京市民并没有察觉到一支特殊的队伍就在他们身边悄然成立了。

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这个世界并没有安宁,动荡的因素依然存在,作为国际都市的北京,也敏锐地感知着世界风云的变幻。北京市公安局做出了一个重大决定,成立一支首都特警支队。

就像阳光下有阴影一样,人们在通过自己努力获得幸福的同时,也有极少数的不法分子威胁着首都的安全。这个首都特警支队是针对突发事件专门成立的,肩负着全市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刑事案件现场处置和侦查,对本市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缉捕行动等。

这支队伍是首都警察部队的精锐,100多名特警队员是从北京市公安局5万多名警察中严格挑选出来的。每一个特警队员都因为自己是一名特警而感到荣耀。

特警队成立之后,北京西客站突发的持爆、持刀劫持人质案件,是特警支队成立半年以来第一次严峻的考验。

这个劫持者面色苍白,扬言要见公安部长和中央领导人,还要求在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这名男子威胁着说:“如果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要杀死这个女的,引爆炸弹与你们同归于尽……”,此时其他警种全部分散在现场周围,只有特警队员们冲在最前面,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

特警队员 张谢平:

因为这个爆炸装置一旦引爆,会产生巨大的杀伤力,也可以这样说,就是在核心抓捕地带,在第一道封锁线内的特警队员都会牺牲。

训练有素的特警队员们一进入现场,就快速找到了狙击点。从案发到现在,3个小时过去了。狙击手的枪口始终瞄准着犯罪嫌疑人的要害部位,随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击毙。但是狙击手仍然没有得到开枪的命令。

特警队员 马进宝:

一枪打出去以后,因为后面是大理石,它会产生跳弹的问题,因为这个枪的威力相当大,有效射程在一千米之内,跳弹就会伤及无辜,我们要求的是一枪毙命,爆头、脑浆四溅,这个恐怖的画面,会印在就是人质的脑海里会伴随他一生,如果我开枪的话,嫌疑人受弹以后,身体会自然后仰,他的匕首架在人质的颈部、前部,他顺势后仰也会伤及到人质。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犯罪嫌疑人和特警队已经僵持了5个小时,这时候天色已经亮了,进出站的旅客越来越多,形势更危急,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越来越不稳定,开始出现狂躁的症状,尖刀在人质的颈动脉处颤抖着,人质处于极度危险中。特警队处突小组组长张谢平见状,立即与犯罪嫌疑人搭话。

特警队员 张谢平:

关键时刻最危险的时候,冲在第一个的永远是特警的缉凶队长。这都是一个传统,好像都已经大家约定成俗的一个惯例,当时我就跟他提过,我说要不然把我换一下,嫌疑人就马上拒绝了,你们都是武林高手,不可能换你们。

特警队员:

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我刚参加特警工作出去执行一次抓捕任务的时候,那个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携带枪支的,非常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很危险。然后当时年轻气盛,也是想冲在前面,后来队长一把就把我拉到后边了。

此时已经是上午8点钟,这时是进出站的高峰期,来往火车70辆,人流达10万。虽然这时候的北京站看起来依然平静,不知情的旅客,他们的脸上也是祥和的。然而,处理这一紧急突发事件的特警队员却清楚地知道此时是多么危险。每一个人的神经都绷到了极限。

特警队员 张谢平:

通过咱们了解,他也是擒拿格斗的高手,他在柜台里面又不让咱们接近,咱们手也扑不上去,这个急可以说是我没有下手的机会,再一块儿呢,他把人质近距离搂在怀中,他时时刻刻地可以去杀人质,可以去引爆炸弹。

这个炸弹炸了,造成乘客拥堵,相互地拥挤踩踏,肯定是造成大范围的群众的群死群伤,这个大事故,这时候就麻烦了,就更麻烦了。

劫持人质的事件必须马上解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时间一点一滴地流失,5分钟过去了,没有动静,10分钟过去了,仍然没有动静,9点45分,犯罪嫌疑人开始沉不住气了。

特警队员 张谢平:

他又是好奇,感觉好奇怎么回事?没有人理我了?外边发生什么事了?就是这种好奇的心理,造成犯罪嫌疑人郑有军劫持女售货员,一步一步走到北二出口大门这儿。

机会终于出现了,特警队员们抓住这个稍纵即逝的瞬间,像猎豹一样扑了上去。

抓捕行动仅仅用了6秒钟,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反映过来,就已经束手就擒,人质安全解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
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枪械击毙犯罪嫌疑人依据了,现在有些理论也把此行为归为警察的职务行为,总之在紧急情况下击毙犯罪嫌疑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要求完全走刑诉程序是不现实的,更人性化一点是尽量使用非致命性武器,但在当前我国对此项财力的投入却受经济限制,提问着能意识到这个问题就证明了发展的必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
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枪械击毙犯罪嫌疑人依据了,现在有些理论也把此行为归为警察的职务行为,总之在紧急情况下击毙犯罪嫌疑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要求完全走刑诉程序是不现实的,更人性化一点是尽量使用非致命性武器,但在当前我国对此项财力的投入却受经济限制,提问着能意识到这个问题就证明了发展的必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又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以上两部法律法规,一部由全国人大发布,一部由国务院发布,所以这种危急情况,警察的开枪合法

警察在危险情况下可以射杀嫌疑犯吗?
答:(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

抢银行可以当场击毙吗这符合刑法关于罪刑法定的当场规定吗?
答:抢银行的时候,如果你带着武器警告多次都无济于事,那么就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会危及人民的生命,因此,在抢银行的时候是可以当场击毙的,这符合刑法关于罪刑法规定的当场规定,只要在危害人民生命的时候就可以当场击毙。

国内劫持人质都会被击毙吗
答:一、嫌犯持枪劫持人质,这些情形能击毙嫌疑人 持枪劫持案的具体情况: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发生一起绑架劫持人质案件,犯罪嫌疑人周某持自制枪支和爆炸装置,绑架劫持3名人质,并开枪威胁人质。为确保人质和人民群众安全,晚19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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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必须合理合法的剥夺犯罪嫌疑人生命,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有到了不开枪 就会危及人质生命的情形之下 才可以使用暴力,保护人质安全 。但是法律是严谨的,即便警方依法履行职责 击毙犯罪嫌疑人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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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据我所知,只有现场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要对人质实施致命性的伤害的时候,才能命令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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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可以击毙嫌疑犯吗
答:特警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击毙嫌疑犯的。特警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击毙嫌疑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在行凶或者犯罪过程中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警察已经连续警告并鸣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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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开枪击毙了犯罪嫌疑人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除非是暴力抗警拘捕,警察才可以开枪,击毙嫌犯当然不用刑事承担责任,因为嫌犯暴力在先,属于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