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18修正)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3
街道办事处的规章制度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1954年颁布的《街道办事处条例》在2009年由全国人大宣布废止。

我国城市街道办事处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迄今已50多年。
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法律文件,即《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系1954年12月由全国人大颁布)在施行了50多年后,于2009年6月22日废止。
废止《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理由是:50多年来,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置、人员构成和职能权限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条例的规定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密切政府与群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原则。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

  (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

  (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六)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

  (八)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任务,制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下设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社区平安等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面积、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制度。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可以设置或者依托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事务受理、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第十条 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市级职能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制订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时,确需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听取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审核机制,并在审核过程中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经审核批准,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同时为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保障措施,并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工作履职、人事任免、资产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权。第十一条 对责任部门明确的执法和管理事项,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配合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主动服务基层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

  区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当将群众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2018修订)
答: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答:市和区财政、农业、教育、卫生健康、城管执法、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汽修、五金加工、干洗等为社区配套服务单位...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

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
答:(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法律依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元共治、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修正)
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正)
答: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水库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派出机关是其所管辖的水库的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答:八、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 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