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物归原主,你认为收取一定的报酬合理吗?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4-28
捡到物品向失主索要报酬,这种行为合法吗?

“捡到物品上失主索要报酬”这一话题的出现其实也引发了不少网友们也纷纷议论,呈现了两极分化的趋势,对于这样的行为呢,他们也是有了自己的看法,但其实存在最多的还是对其捡到物品人士的一种抨击,在我们的身边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寻物启示以及有赏告示,再通过当事人这样情况之下呢,捡到物品的这个人是完全可以向失主索要报酬的,这样的行为是合理的,但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去恶意的索要报酬 这样的行为是应该受到一定的惩罚的,但其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呢,我们不应该去索要一定的报酬,对于帮助别人是一个令我们内心所无比温暖的一件事情,在这件事情出现之后呢,我们也应该为了能够帮助别人而心中感到一定的庆幸。
我们每个人应该了解到,对于帮助别人是一个能够让自己的人生得到一定价值的行为,这是一个值得别人学习的行为,而并不是用这样的方法来进行一定的讹诈,这样的话呢,其实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应该去学会帮助别人,帮助了别人之后呢,你的心里会感觉到无比的温暖,并且这样正义事情的出现会给我们的生带来更多的美好,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能够帮助到别人其实也是我们作为给这个世界添了一丝温暖。
所以我们在对于这样的事情出现时,应该去积极的响应而并不是利用它来作为一定寻求报酬的做法,毕竟只有这样才是对我们生活的美好营造,相比较于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当时是你的话,在遇到这样的问题之后,你心里又是一种怎么样的想法呢?

首先,要求或者不要求都是你自己的选择哦
如果是非常重要的物品,就算你不要求,一般的失主都会给一些报酬的。

既然你问出了这个问题,说明你想要一定报酬,既然如此,你就自己定一个合理的报酬
这个也是没什么的,如果我是失主,有人把重要的东西归还,就算给出一些报酬,我也还是很感激。

我认为如果这个报酬是失主主动给的,物归原主者可以坦然收下。如果失主没有要给报酬的意思,那捡到东西的人最好不要主动索取。

你要说那我就是想知道这合理吗?那就是不合理!

因为合理的话,失主自然而然就给了,皆大欢喜!既然失主不是痛快地给了也觉得心理上感觉不舒服,那就说明这里面有不合理。

罗翔老师的原话是:大家觉得在道德上我捡到别人一个身份证要他3000块钱,合不合理?社会生活能不能容忍?可以。所以这当然不构成犯罪。

所以,罗翔老师在这里并不是说如果你捡到别人的身份证,向别人要3000块报酬合理。而是说社会生活可以容忍,但是不构成犯罪。

那单方面觉得不合理的要求可不可以提呢?

其实是可以提的,因为提出要求者并不觉得自己的要求不合理,是被索取的一方觉得不合理。被索取的一方如果不能接受,那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但不提出来,怎么知道合不合理呢?

罗翔老师在同一条视频里也说:至于你给不给,那是你的事,所以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没有必要干涉?没有的!私人之间协商的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有大量这样的案情,但是我们经常是乱判。经常只要一维权超出法律限额就直接定为什么呢?敲诈勒索!

他举了郭利的案子,我也觉得郭利提出的要求虽然被告方觉得不合理,但是对郭利而言是合理的。

那是不是我们捡到东西就可以要求报酬呢?不合理的要求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我只能说,你捡到东西归还失主,本来是一件100%美好的事。这时候,你的大脑就会开始分泌多巴胺,你会心情愉悦成就感满满。我想不明白你干嘛要去要求报酬,万一被拒绝或产生龃龉,你不是把一件美好的事亲自办成了一件给自己添堵的事吗?



从法律上讲,物归原主,是捡到者的义务,否则,捡到者就构成不当得利。从道德层面或者‘理’的角度,那就是见仁见智了。本人认为,收取一定的报酬,当属合理,但不能强行索取报酬。当然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1、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条法规并未规定拾得人有权索要好处费,只有权请求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快递费等。所以拾得人无权请求索要必要费用以外的好处费。

2、其次,我认为法律这么规定,有其值得肯定的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向失主索要好处费,甚至好处费的数额大于遗失物本身的价值。如果失主不给钱,拾得人就不将遗失物归还。那么这样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的不平等现象。还会造成很多人因为无法获得报酬不愿意去帮助弱势群体。可以看出立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带来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的。

3、最后,如果物归原主后,失主自愿给予报酬的,这个时候是接受还是不接受就看自己心情了,接受就表示感谢,不接受则婉言相拒。见义勇为的行为本身就是幸福的源泉,不因为见义勇为获得报酬而过于高兴,也不因未得到报酬而懊恼, 更不因为见利而忘义。拾金不昧



收取一定的报酬合理。

其实,这种事情国家法律上有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而《物权法》第一零九条至一百一十四条亦规定了公民和有关部门在处理遗失物的处理方式。

在面对捡到遗失物时候,我们要知道:

一、公民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应该是公民的义务。

二、公民拾得遗失物归还权利人时,能否向权利人索要报酬。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权利人通过悬赏广告等方式做出一定的承诺,那么,拾得该遗失物的公民在返还时可要求权利人支付报酬。

三、权利人应当支付公民拾得遗失物后保管等合理的费用。

四、公民拾得遗失物,在不知道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送交公安等部门。

而如果公民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如果遗失物数额较大,则该公民有可能触犯刑律。

所以,捡到东西,物归原主,收取一定的报酬合理。



主要来说 我觉得不该 因为你捡到的本来就是别人的东西 不属于你 更何况你是“捡到”的 另一方面别人本来就丢了东西 有损失 没必要再去收取报酬

但是 我觉得也要看具体情况吧

比如 如果你捡到东西或者还给失主的时候有一些损失 或者你付出了宝贵的时间精力啥的 这时候适当的收取报酬也无可厚非

分享一个自己的小经历:

之前两个人一起散步 在校园里看到了一则寻猫启事 去看了一眼 但是没有在意 校园里野猫很多 感觉家猫来了 绝对会躲得很远 很难找回来的。 过了大概十天 两人中午从食堂回来的时候 路边有只橘猫走过去 瞟了一眼 一下就认出来了 是那只丢失的。 立刻跟上去 还拍了视频和照片

然后我们一人看着猫 一人去找那个寻猫启事 结果我跑遍了大半个校园 发现都没有了 后来好不容易在一个宿舍门口找到 立刻给主人打了电话 ️ 主人说之前有好几个人联系 可都不是那只 让我先发视频照片确定一下 加了微信发了照片以后 主人确定了

(信息部分都打了马赛克 打完发现只剩下赏金了 好显眼 好尴尬 )

然后, 主人确定以后立刻赶过来了。猫咪因为走丢了好几天很狼狈 挺心疼的 看得出来主人也很难受 把小猫交给主人以后我们就离开了

回去以后 主人在微信再次致谢并且发了赏金 但是我们两个商量再三 决定不要了 所以退还了

其实说实话 说不心动是假的 但是我们左思右想还是觉得算了 商量了一下 主要是这些原因 ️我们是在路上偶遇的 捡到这只猫并没有话费我们的太多时间精力 包括之后联系失主啥的 这件事前后不到一小时 我们觉得只是顺手一件小事 ️主人都是猫咪肯定很难受 猫咪的状态看起来也很不好 这笔钱不如让猫咪接受一些检查 补充一些营养更正确 ️未来的生活中 或许我们也会丢失宝贵的东西 我们希望我们也能幸运地找回来 我们希望也能遇到有人联系我们 物归原主 我们认为生活中 社会中 这个世界上 人们之间应该互相帮助 应该传递正能量 这样才会越来越好

所以综合以上几个原因 我们觉得还是算了

之后的日子里 我看到了一些猫主人的朋友圈 发现是个很有爱心的人 养了小动物 也经常帮助流浪的小动物 这让我们很欣慰 很开心 我们觉得这样有爱心的的人 没有拿人家的钱是对的 希望猫主人帮助到更多的小动物

最后, 把这个故事写出来是因为 之前我们纠结要不要拿赏金的时候 其实我有在知乎搜过这个问题 所以自己经历了以后想来答一波 另一方面 也希望大家看好自己的物品 照顾好自己的宠物 希望大家不要丢失什么 也希望捡到什么的大家可以帮助到别人

丢啥 咱都别丢同情心 捡啥 咱都别为了钱捡



捡到了别人丢失的东西,物归原主时该不该去索要报酬呢?有人觉得要报酬不应该,捡到物品归还他人这是一种美德。但是也有人觉得归还过程中还是有一定成本的,比如路费、时间等等,索要一定的报酬是合适的。在网上,网友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提倡拾金不昧,并非否认归还失物索要报酬。从道义上讲,可以不要报酬;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归还失物索要报酬,也不违法。因为人家为你的遗失物保管支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甚至费用,作为失物的主人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予以补偿。这是《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与继承传统美德并不矛盾,恰巧体现了文明社会的进步。毕竟,物归原主,弘扬助人为乐精神;有偿服务,体现知恩图报美德。

可怕的是,一些人对做好事索要报答不大理解。如保安救人求表扬,就遭到了被救者的拒绝。殊不知,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每个人都有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的需要。既然保安冒着风险救人,其精神不仅需要表扬,更要给予鼓励。这样社会上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人才会多起来。

当然,凡事都应该掌握一个度,过尤而不及。归还失物索要报酬,亦如此。而今,的哥捡到杨某的皮包,将5400元现金和手机都作为报酬,确实不妥。即使真要索要报酬,最多也不宜高于所捡现金和物品现有价值的十分之一,否则,可能超出了民众的心理承受预期,缺乏合理性。何况,《民法通则》规定,返还失物时,所能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因归还而支出的费用。否则,有向失主漫天要价之嫌,不仅是个道德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因为《刑法》第270 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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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归原主这个故事中你会想到哪两个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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