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22
黑龙江人口流失情况是什么?

黑龙江人口流失严重,85万人少了那么多,这是为什么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2006年最新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流动人口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研究部署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四)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以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情况;
(四)培训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对基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治安、消防、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条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公民,到新的暂居地3日内,应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持执行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须持户口证明和房产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终止房屋租赁时,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租用房屋的流动人口留宿他人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招用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罚款、没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收缴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刁难流动人口,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境内,无当地城镇户口的十六岁以上的公民均为流动人口。本规定所指的流动人口是: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镇投靠配偶、父母、子女、亲属的人员;
  (二)外地的探亲访友、参观、旅游、就医疗养人员;
  (三)外地的寄读、代培、进修人员;
  (四)外地建筑队、包装队、运输队人员及务工、经商和从事各种服务、修理业或农副产品经营人员;
  (五)外地的演出、应聘人员;
  (六)外地驻在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因公出差的人员;
  (八)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的劳改、劳教人员;
  (九)其他久居城镇尚未落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 凡到本市、镇暂住的流动人口,应在三日内由留宿的户主或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暂住手续,领取证件:
  (一)凡拟居住十日以内的,到居民小组或村民小组办理挂条登记,领取《挂条登记证》;
  (二)投亲、访友、参观、旅游、就医疗养、寄读、代培、进修及未落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拟居住十日以上的到居委会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
  (三)建筑队、包工队、务工、经商、修理、服务、演出、应聘、长期驻在人员,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寄住登记,领取《寄住证》。第四条 保外就医和因事请假的劳改、劳教人员,应凭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第五条 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由旅店、宾馆、招待所按旅店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第六条 凡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房主应验明其暂住证明,并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批准。任何房屋出租人都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第八条 流动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证件,并交纳证件费和证件押金;
  (二)如实填报情况,不得假报或隐瞒实情;
  (三)不得涂改、伪造暂住证件;
  (四)暂住证件应随身携带,遇有公安人员检查,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五)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章制度;
  (六)离开暂住地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申办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件;
  (七)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不得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第九条 团体型的包工队、建筑队、运输队的领导人,负责本队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管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无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的人居住。第十一条 留流动人口暂住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有可疑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时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证件或不随身携带暂住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旅店、宾馆、招待所不按规定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的;
  2、房主向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
  3、留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居住的;
  4、雇用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1、涂改、伪造暂住证件的;
  2、假报身份、隐瞒实情的;
  3、无暂住证件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
  4、包工队、运输队、建筑队的领导人对所属流动人口不进行登记和管理不善,造成失误的;
  5、发现暂住人口有可疑情况不及时报告的。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罚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十六条 《挂条登记证》、《暂住证》、《寄住证》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可以网上办理婚育证明吗?
答:2016年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出炉,黑龙江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而制定的办法。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知识,欢迎阅读!暂沿用2015-2016年相关说明,仅供参考...

369工作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答: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

黑龙江人口流失情况是什么?
答:政治整改 1、加大高层次人才资金投入力度。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将不断高层次人才资金投入力度,提高高层次人才待遇,增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选拔数量,提高省级领军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博士后津贴标准。2、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举办专题培训班,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罚36条
答: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理秩序,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应运而生。那么,哪些场所和单位须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呢?旅馆、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房屋出租人及房屋...

流动人口不登记处罚依据
答:法律分析:流动人口不登记的处罚是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的。法律依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

四川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答:法律分析:立法必要性:一是加强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二是完成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的任务部署。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不健全、经费无保障、信息不共享、协管人员难落实;二是建立居住证制度;三是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四是明确政府和用人单位...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答: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第七条 出租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本...

流动人员是指什么
答: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不登记处罚依据
答:法律依据《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川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279号
答:法律主观: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对于成都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手续是什么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成都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手续是什么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现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