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 万,约定2017 年12 月1 日之前归还,对甲乙之间的下列做法的评价,哪一个是正确的?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3
【答案】:B
①《民法典》第197 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017 年10 月1 日《民法典》生效,普通短期诉讼时效为3 年,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为2 年,所以A 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当选;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B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③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所以除非乙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否则虽然乙仅对一部分债权主张,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所以C 的说法不全面,不当选;④丙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所以D 选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