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2
云南省居住证办理条件有什么

云南省居住证办理条件∶1、来居住地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以下三个条件至少符合一个:①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在居住地连续就读(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根据2016年《居住证暂行条例》\x0d\x0a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x0d\x0a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x0d\x0a\x0d\x0a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x0d\x0a第八条\x0d\x0a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x0d\x0a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x0d\x0a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x0d\x0a\x0d\x0a第九条\x0d\x0a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x0d\x0a\x0d\x0a第十条\x0d\x0a下列流动人口不需要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由以下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x0d\x0a(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x0d\x0a(二)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x0d\x0a(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x0d\x0a(四)异地交流的公务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x0d\x0a(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x0d\x0a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x0d\x0a\x0d\x0a第十一条\x0d\x0a流动人口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并按照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用工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云南省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流动人口本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x0d\x0a(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x0d\x0a(二)按照本条例第十条办理居住登记的。\x0d\x0a\x0d\x0a第十二条\x0d\x0a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渠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方式,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相关手续。\x0d\x0a\x0d\x0a第十三条\x0d\x0a《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x0d\x0a《云南省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办理换领手续。\x0d\x0a《云南省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变更、换领,不得收费。补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省公安机关等部门制定。\x0d\x0a《云南省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x0d\x0a\x0d\x0a第十四条\x0d\x0a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领取、变更、补领、换领《云南省居住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验发证;使用智能卡居住证的地区,审验发证时间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x0d\x0a\x0d\x0a第十五条\x0d\x0a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对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未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办理。\x0d\x0a用人单位与被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x0d\x0a\x0d\x0a第十六条\x0d\x0a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x0d\x0a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告知原报送单位。\x0d\x0a\x0d\x0a第十七条\x0d\x0a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x0d\x0a\x0d\x0a第十八条\x0d\x0a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调查、走访,掌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情况,监督用人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租赁、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履行流动人口信息报送义务;发现流动人口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的,应当主动为其办理或者督促其办理;发现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x0d\x0a\x0d\x0a第十九条\x0d\x0a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安全。\x0d\x0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居住登记、《云南省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x0d\x0a\x0d\x0a第二十条\x0d\x0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云南省居住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构,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的领导。第六条 公安、人口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司法行政、财政、教育、民委及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配套政策,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信息平台的建设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与、支持和配合。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流动人口社会信息采集等工作。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 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第十条 下列流动人口不需要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由以下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异地交流的公务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并按照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用工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云南省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流动人口本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二)按照本条例第十条办理居住登记的。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渠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方式,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

  《云南省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办理换领手续。

  《云南省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变更、换领,不得收费。补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省公安机关等部门制定。

  《云南省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

山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答: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泰安岱岳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_百度知 ...
答: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请到达岱岳区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主动履行申报义务,现通告如下:一、申报责任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岱岳区居住地之日起...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答:三、办证制度 1、热情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和服务。2、为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社群或村委会填写申请表,带...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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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依据《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收到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罚36条是什么
答:我国法律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
答: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2月15日修订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2018年5月30日施行的《昆明...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答: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