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什么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4
生产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建全什么制度

生产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拓展资料:《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3.公民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之后应当及时进行督促整改。个人建议:安全生产工作是刻不容缓的,在生活中你如果有相关问题的话,也可以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障你的生活不受影响,《安全生产法》中,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自己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生活中,你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执行,这样才可以更好的降低意外事故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编 者 按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厅将逐条刊发内容解读,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社会公众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条 文 内 容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条 文 主 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 文 释 义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管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这些是本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危险物品、进行危险作业等方面规定的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对于不依法执行这些措施,甚至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法律责任
1.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于2014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98条,删去了“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所列5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给予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原条文规定的选择性处罚措施,加重了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所列5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力度,加大了违法成本。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将同时给予以下三种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即责令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2)给予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不低于10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罚款的处罚;(3)给予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具体罚款数额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若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则不再给予以上三种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要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需出于过失,客观上需实施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由于违反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均不构成本罪。
条 文 内 容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 文 主 旨
本条是关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 文 释 义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
二、法律责任
1.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法,规定的各项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来说,凡是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各种情形,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可以初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实际中往往还要根据工作经验和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主动予以消除。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视情况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来说,凡是事故隐患都具有危险性,都应当责令立即消除。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有的事故隐患现实性不是很突出,并且其消除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无法立即消除,比如需要补办某些手续,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消除。但是,对于有紧迫的现实危险性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在责令限期消除的期限问题上,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即应根据事故隐患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消除时限,期限过长或者过短都不合适,既不能让生产经营单位客观上因时间太短而无法消除事故隐患,也不能过于宽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法律没有对责令限期消除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如何确定这个期限,本质上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行使自由裁量权绝非随意而为,同样应当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两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责令限期消除的期限,应当在综合考虑消除事故隐患需要的时间、事故隐患的现实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同2014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99条相比,根据本条的规定,凡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不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立即消除还是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同时都应当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等情况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增加了相应的经济处罚,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视程度,也有利于更好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按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即责令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同时给予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具体罚款数额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以上处罚措施的实施不以实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前提,只要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不论是否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都应当给予处罚。
3.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危险作业罪,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主观上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则构成其他犯罪,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明知;二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即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拒不执行;三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编辑:王庆明 责编:孙莹莹 审核:丁 丁

大家对于食疗都不陌生,大部分人也对胃病不陌生,如何食疗治胃病呢?食疗既与药物疗法不同,也与普通的膳食有着较大的差别。那么胃病食疗法有哪些方法呢?胃病食疗吃什么是最好的呢?下面给大家推荐胃病的五种食疗方法,一起了解下!

胃病的五种食疗方法

食疗方法1:黄芪内金粥
用料:生黄芪12克,生薏米、赤小豆各10克,鸡内金粉7克,金橘饼1个,糯米80克。
制法:将生黄芪加水煮20分钟,取汁,加入薏米、赤小豆、糯米煮成粥,加入鸡内金粉即可。
功用:消食和胃。用于脾虚湿滞食停所致的脘腹胀闷、食欲不振、体困便溏等。
食物功效:黄芪能补气固表,敛疮生肌。薏米健脾渗湿,除痹止泻。赤小豆能利湿退黄,清热解毒。鸡内金消食健脾,能使胃液分泌量及酸度增加,胃的运动机能增加,排空加速。糯米能补中益气。

食疗方法2:淮山蜂蜜煎
用料:淮山30克,鸡内金9克,蜂蜜15克。
制法:淮山、鸡内金水煎取汁,调入蜂蜜,搅匀。日1剂,分两次温服。
功用:健脾消食。用于脾胃虚弱,运化不健之食积不化、食欲不振等。
食物功效:淮山能健脾补肺,固肾益精。用于消化不良,小儿厌食症。淮山所含消化酶,能促进蛋白质和淀粉的分解,故有增进食欲的作用。蜂蜜能补中益气,润肠通便,对创面有收敛、营养和促进愈合作用。

食疗方法3:砂仁黄芪猪肚
用料:砂仁6克,黄芪20克,猪肚1个。
制法:猪肚洗净,将砂仁、黄芪装入猪肚内,加水炖熟,调味食用。
功用:益气健脾,消食开胃。适用于脾胃虚弱之食少便溏、胃脘疼痛。可用于胃下垂及慢性胃炎病人。
食物功效:砂仁能行气和胃,醒脾,用于胃呆食滞。临床服用砂仁适量具有促进消化液分泌和增强胃肠蠕动的作用。猪肚能健脾胃、补虚损。

食疗方法4:木瓜鲩鱼尾汤
用料:番木瓜1个,鲩鱼尾100克。
制法:木瓜削皮切块,鲩鱼尾入油镬煎片刻,加木瓜及生姜片少许,放适量水,共煮1小时左右。
功用:滋养、消食。对食积不化、胸腹胀满有辅助疗效。
食物功效:番木瓜的木瓜蛋白酶,有助于食物的消化吸收,对消化不良、痢疾、胃痛、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等均有疗效。番木瓜的脂肪酶,可分解脂肪成脂肪酸,有利于对食物中的脂肪消化吸收。木瓜蛋白酶还能够促进和调节胰液的分泌,对胰腺功能不全引起的消化不良有治疗作用。鲩鱼,味甘,性温。功能暖胃和中、消食化滞。

食疗方法5:参芪猴头炖鸡
用料:猴头菌100克,母鸡1只(约750克),黄芪、党参、大枣各10克,姜片、葱结、绍酒、清汤、淀粉各适量。
制法:将猴头菌洗净去蒂,发胀后将菌内残水挤压干净,以除苦味,再切成2毫米厚片待用。把母鸡去头脚,剁方块,放入炖盅内,加入姜片、葱结、绍酒、清汤,上放猴头菌片和浸软洗净的黄芪、党参、大枣,用文火慢慢炖,直至肉熟烂为止,调味即成。
功用:补气健脾养胃。
食物功效:猴头菌又名猴头菇,有助消化及利五脏的功能。适用于消化不良、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炎、胃窦炎、胃痛、胃胀及神经衰弱。母鸡益气养血,健脾胃,疗虚损,善补五脏。黄芪能补气固表,敛疮生肌,促进造血,抗溃疡、抗炎等。党参补中益气,益血生津。大枣能健胃补血,滋养强壮。

我的故乡与我的回忆,就像天边璀璨银河下,绵亘的星光如水,流淌在我心间,渐行渐远的温暖。如今,我所居住的城市,离我的故乡也大多两个小时的车程,我却很少再回去。也许是没有时间,也许是我的胆怯。我的故乡在远方。我目睹它陷入光阴的沼泽,离我越来越远,这是一个无法企及的深度,我却束手无策,只能踉跄的向前跑……我的故乡在远方。那些已经涣散的旧事,仍然在我的心底残留着质的哀伤,就像捏碎的光线从手心流出那样,漫长无尽,有雨滴掷地的声音……我的故乡在远方,那里少了停电的夜晚,妈妈的歌声,小孩子嬉笑的追逐,还有外婆那讲不完的故事……多想拥抱昨天,昨天我还没有长大。我多想说,光阴是一把利剑,遥远的我看见它刺伤故乡的模样。在这个浸满我整个童年芬芳的地方,再不是过去的模样。也许是青春时代的我伤春悲秋,感叹时光,可我的故乡却的确一去不复返,我坚信它仍在远方。“让我们荡起双桨,小船儿推开波浪,海面倒映着美丽的白塔,四面环绕着绿树红墙……”小时候母亲总是哼着这样的曲调,伴我睡觉的。这是我于故乡最初的回忆,也是烙在我心头最美的梦境。还记得小时候,总是踩着漆黑的暮色回家,总是应答着母亲的叫喊,依依不舍与小伙伴告别。那个时候,只知道疯狂的玩,满院子的跑,好像永远也不知疲乏。每个人眸子里倒映的都是温暖的阳光,清澈而明净。以前,小院子里老是爱停电,我却十分欢喜,聚集着玩伴,又是跳,又是吼。故乡的小院,有很多的老人,有的和蔼的看着我们玩耍,一脸的欣慰,有的却不耐烦,嫌我们不安分。我们却自是不所谓,自顾自的玩。直到很晚,还是没有来电,回到家里,外爷点上了几支蜡烛,我看那灯芯溢出透明的蜡液,外爷连忙将蜡烛抬了抬,黏在蜡液上,转过头来,微笑着对我们说,这样可以让蜡烛固定的更牢。我和弟弟,端来小板凳,紧挨着外婆坐下,听外婆讲有趣的故事,可外婆有时要卖关子,非要我们答对了她出的谜语,才给我们讲故事。于是,我与弟弟,争先恐后的抢答着……屋内的气氛,欢快而又温暖。这样的幸福,像氤氲的雾气,早已逸散在空气里。我念叨着过去,念叨着童年,念叨着“远方”的故乡,儿时的玩伴,想必已经长大,他们是否在繁冗的学习中,还会想起故乡,想起儿时的我。故乡已建上许多高楼,那里的人来了又去了,那里的故事还要继续着,可我却明明是离故乡越来越远了……我常常问我自己,这是为什么?天边有飞雁疾驰而过,划破了晚霞,暮色褪去,世界只剩下浅青色的坚韧冰冷的夜。仰头畅饮无尽孤独,情到深处,我该怎样释怀。别了故乡,我的心还在漂泊。

为什么会产生垄断
如果一个企业是其产品惟一的卖者,而且如果其产品并没有相近的替代品,这个企业就是垄断。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惟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又有三个来源:
◎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政府给予一个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的权利。
◎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
我们简单地讨论这里的每一种情况。
垄断资源
垄断产生的最简单方法是一个企业拥有一种关键的资源。例如,考虑旧西部一个小镇上水的市场。如果小镇上几十个居民都拥有能用的井,第十四章讨论的竞争模型描述了卖者的行为。结果,每加仑水的价格被降到等于多抽取一加仑水的边际成本。但是,如果镇上只有一口井,而且从其他地方不可能得到水,那么,井的所有者就垄断了水。毫不奇怪,垄断者比竞争市场上任何一家企业有大得多的市场势力。在像水这样的必需品的情况下,即使边际成本低,垄断者也可以规定极高的价格。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什么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这些安全生产责任制详情如下: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本工作岗位的具体制度和 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3、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规定和操作 规程,正确...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一共有一百一十四条。以下举例前五条:1、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全文内容
答: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答: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答: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法58条规定
答: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以便于对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作出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接到报告的人员须及时进行处理,以防止有关人员延误消除事故隐患的时机。 三、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的及时处理义务 根据本法第41条规定,对于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劳动法41条内容及赔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什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_百度...
答: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