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2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实事求是,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其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 议事权限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三)制定、修订、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四)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八)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九)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任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
(十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七)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及时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举行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根据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建议,初步拟定会议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再次召开主任会议,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报请批准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重点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评议和个案监督的工作报告等进行初步审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地方性法规草案、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草案及有关资料和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在会前十五日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十二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四)根据需要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全省工作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严格按程序办事和发挥整体优势有机统一,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 议事范围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制定、修订、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五)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七)任免、撤销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任免、撤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事项;

  (八)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办理;

  (十)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法律规定应当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规定请假。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以后,应当及时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举行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初步拟定会议议题。

  主任会议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二日前,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和有关事项,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书面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十一条 对初步拟定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初审法规案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五日前,将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二审以上的法规案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都要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拟订。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在会前尽早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会前围绕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结合本职工作,对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或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会议秘书处编写会议《简报》,印发与会人员和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报主任会议。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要及时公布,并由常务委员会通知有关部门执行。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讨论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讨论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报主任会议。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并提交有关的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作补充说明。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议案作说明。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和初步审议后,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会同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修改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该议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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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答:(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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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答: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应当在每年4月15日以前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答:(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六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代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_百度...
答: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此外,将第五章的章名修改为“询问和质询”,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