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在国税部门申请免税的货物有哪些?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8
一般纳税人贸易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减免税需要到国税办些什么手续?比如什么备案的,公司在深圳

1.新企业应该有税务登记证了,在你出口前,应该拿相关单证去国税大厅咨询,地区不同,政策也不同,别人不好回答,只有当地税管员说了算
2.是否做进项转出,要看你留抵够不够,不够你往哪转
3.出口发票是种形式发票,而不是专业发票,是在退税前打的,没啥用,只是随附在单证里的凭据

会计上将免征的,(或即征即退的,先征后退的)增值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账户核算,即: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或者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免税的,直接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
2.即征即退的,先征后退的,先交纳,后收回: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解释:

如果免税产品自己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核算了税费,税法上虽然核算了增值税,但并不计入申报表销项税额栏中,因为这部份是免税货物,但又没有开免税发票,而是按它适应的适率反映了出来,所以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转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申报时就自动抵消了这部份税款。税法上在这里就与会计准则有一点差异了,税法上理解为将免征,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视为国家税收政策给与企业的一定的补贴,需要反映出来,不区分退与不退税。而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政府补贴收入中,免税收入,减税收入,不需要核算税费,直接:借:银存,贷:主营业务收入,只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才会先核算出税费(这部分要先缴纳入库),退返时,再转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收入。
收入

具体看你做的哪个行业。
免税的项目有:
(一) 农业产品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1999]198号)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2001]131号)
(二) 农业生产资料
1、 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号)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5]1127号)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函[2007]10号)
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自财税[2001]113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2]89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摘自财税[2007]83号)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摘自财税[2004]197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5]8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171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摘自财税[2008]56号)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9]430号)
注: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摘自财税[2007]7号)
(三) 资源综合利用
1、再生水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摘自财税[2008]]156号)
2、胶粉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摘自财税[2008]]156号)
3、翻新轮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摘自财税[2008]]156号)
4、特定建材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摘自财税[2008]]156号)
5、对污水处理劳务。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摘自财税[2008]]156号)
6、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摘自财税[2008]]156号)
7、电力或热力。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摘自财税[2008]]156号)
8、页岩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摘自财税[2008]]156号)
9、再生沥青混凝土。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0、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摘自财税[2009]]163号)
11、涂料硝化棉粉。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2、副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3、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4、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5、生物柴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四) 建筑材料和生物制品
1、建筑材料。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摘自财税[2009]9号)
(五)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1、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8]170号)
3、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9]9号)
4、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财税[2009]9号)
(六) 残疾人就业和用品
1、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7]92号)
2、残疾人用品: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92号)
(七) 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8]92号)
(八) 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81号)
(九) 宣传文化
1、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电影拷贝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9] 31号)
3、党报、党刊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9] 34号)
(十) 医疗卫生
1、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医疗卫生机构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摘自财税[2000]42号)
3、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9]264号)
(十一) 电力
1、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9]9号)
2、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摘自财税字[1998]047号)
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2]421号)
3、燃油电厂
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6]第1235号)
(十二) 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摘自财税[2009]9号)
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1]97号)
(十三) 军队军工系统
1、军队系统:
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2、军工系统:
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的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
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4、物资调拨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原则上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拨计价单,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第121号)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7]135号)
(十四) 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劳改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29号)
(十五) 金融资产
1、资产公司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摘自财税[2001]10号)
2、金融机构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3]141号)

一、小规模适用的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因此,50000扣除3%税金部分。 二、帐务处理税金按3%计提,50000扣税率再乘税率再结转营业外收入。



开吗

外贸企业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出口免税不退税?
答:(5)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这部分货物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均免征增值税,因而出口也不退税。(6)国家规定暂时免税的其他货物也不办理退税,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国家规定暂时性免征增值...

请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该如何操作
答: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各2份;并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软盘中应该有12个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税软盘上写上企业的名称和 海关 代码。 10、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科正式申报退税;(需要在出口日期算起90...

小规模纳税人外贸公司出口免税操作流程,求大神指点
答:1、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外贸公司出口免税操作流程,求大神指点
答: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免税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审批。出口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

外贸公司去国税局办理退税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所指备案是否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如果是的话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需要哪些资料?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申报资料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零税率的货物如何向税务局申报纳税?具体步骤,请高手指 ...
答:0退税作视同内销处理。 退税部门不需审批或申报,在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时,按未开票收入报税,另外账务处理如下:账务处理:采购商品时: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视同销售时:借:应收账...

外贸企业免税不退税账务处理
答:在实务操作中呢,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进项税有2种处理模式。不论以上那种方式申报进项税,在做免税申报时都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1、进项发票认证或勾选确认后,直接填列在附表二第26.27.28栏不参与抵扣。2、进项发票认证...

外贸公司出口产品免税的账务处理
答:外贸公司出口产品免税的账务处理外贸公司出口退税账务处理: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的确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不论是何种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享受退税和免税时,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税函1997 441号,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免退办法退税,属于免税的种方式,因此不论是享受退税还是免税的出口收入都是免税。免税收入填列在附表一第18栏和主表第8、9栏,同时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