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3
山西省建设厅2001年《348号》,请问谁知道这是个什么文件?在哪能找到?

晋建建字[2001]348号各市(地)建委(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中型建设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大依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另行制定与本细则相违背的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http://www.jianshe99.com/html/2006%2F4%2Ffa66451332251314600212837.html 太长只能给你一个网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维护公众和从事建筑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各负其责、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责任制。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对其实施的建筑行为和提供的建筑成果负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对经手的建筑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对其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应当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必须依法实施监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限额,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分级管理规定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度和勘察、设计档案,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勘察文件的结论应当评价准确、数据真实可靠,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设计推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审核签字,签字人应当对签署的文件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负责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建筑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含隐蔽工程)和竣工的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关技术处理方案。
  对采用新技术和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及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承包建筑工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施工程序,不得偷工减料。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和负责施工、预算、质量、安全、材料等专业管理人员,须经建筑专业知识、建筑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必须制止,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指依法成立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发包方委托,对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和保修期间的造价、质量、工期进行的控制活动。第四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
  (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
  (五)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六)发包方未取得相应的发包工程资质证书的项目。
  其他工程项目是否实施监理由发包方决定。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
  (三)制定监理工作发展规划,调控监理队伍的发展;
  (四)查处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对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初审;依法查处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从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监理资质,经审查合格,发给资质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第七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理单位章程;
  (二)监理单位所在场所证明;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名单、学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与承担监理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五)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八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任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资质证书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验,并依照施工队伍进入本省承担任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监理组织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接受管理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册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承担过监理项目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遣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国籍、简历、技术职称;
  (五)资产负债表、资金信用证明;
  本条前款所列文件和材料须是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第九条 发包单位可以直接委托或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可参照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发包方选定监理单位后,应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监理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监理的业务内容和权限;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监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筑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和计价方法;
  (三)批准建设的文件;
  (四)依法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工程项目的监理实施方案,并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并向发包方报告工作。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在建设监理实施前,将监理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监理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方。第十四条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提供完善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方负责。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业务关系。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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