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的第二章 火灾预防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4
怎样预防火灾,有几种灭火的方法?

火灾的危害
火灾, 危害
火灾的燃烧对象有建筑物、生产装置、公共设施、交通工具、露天仓库、电气设备等,从而增加了火灾的复杂性。火灾能引起各种伤害,严重时可立即导致人员死亡。在火场中,由于逃避不及,直接被火烧伤或烧死。烟雾引起窒息是火灾致伤、致死的主要原因。 火灾烟雾中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吸入以后容易造成窒息。烟的蔓延速度超过火的5倍,其量超过火的5~6倍。烟气的流动方向就是火势蔓延的途径,温度极高的浓烟,在两分钟内就可形成烈火,而且对相距很远的人也能构成威胁。此外,由于烟的出现,严重地阻碍了人的视线,使人们的能见度下降。一般情况下,只要人的视野降至3m以内,想逃离火场就不大可能了。 火灾中浓烟危害很大,被浓烟熏呛致死的,是烧死的4~5倍,浓烟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在含有一氧化碳浓度达1.3%的空气中,人吸人两三口气就会失去知觉,呼吸1~3min就会导致死亡。而常用的建筑木材燃烧时所产生的烟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高达2.5%。此外,火灾中的烟气里还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碳。在通常情况下,二氧化碳在空气中的体积约占O.06%,当达到2%时,人就会感到呼吸困难,达到6%~7%时,人就会窒息死亡。另外,还有一些物资,如聚氯乙烯材料和尼龙、羊毛、丝绸等纤维类物品,燃烧时能产生剧毒气体,对人的威胁更大。

——————————
仓库是一个企业物资集中储存的重要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严重。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只有认真分析火灾发生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才能有效地防止仓库火灾事故的发生。+ \( R0 X S5 J# ]9 M P. E
一、仓库火灾原因分析2 w. W. p6 I8 Y% d+ i
通过对88起重大以上仓库火灾事故的分析,其主要原因可包括:
) T/ E4 \) _5 j4 g+ G1、 火种控制不严。主要有违章动火、玩火、纵火、燃放烟花爆竹、吸烟、装卸作业中引发的火种;临时照明和动力电线短路超负荷、摩擦火星、电线碾压等;违章切割、无动火证、违反规定操作。
3 Y3 v9 j y7 _) q( r* s" W4 {2、 仓库照明管理不善。主要有仓库照明灯具选用不当、堆垛超高未保持灯距、照明施工质量差导致灯脱落、临时照明设置不当等;使用高温照明、灯位置设置不当、用后未切断电源;辐射热积聚而引发堆垛火灾;临时照明设置不妥,受风或电线拉动而倾倒,因无人看管而引起火灾。0 G% m v* ]/ g& {" t% H0 w$ _- W. ^
3、 化学危险品通风散热条件不周。防潮防火、防暑降温措施不力、堆放不规范,缺乏专业知识致使库存物品发生生物、物理或化学反应引起自燃、燃烧或爆炸。
. P) I) I9 }0 n1 ?$ I3 o4、 防雷设计有盲区或防雷设施保养不善。设计有盲区,避雷设施保养不善,对球雷、感应雷、带状雷登研究与防护不够。 y9 J2 q2 E! i$ d
5、 危险物品仓库没有分类分项存放,装卸作业无有效防静电措施,擅自改变仓库储存物质性质。
P q- V4 Y# c6、 乱搭、乱建、乱堆、甚至吃住在库区;人员和物资进出极度混乱;擅自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间距,消防设施不完备等。. d* ]0 T! B+ a9 U
二、仓库火灾事故防范对策$ E- D, T0 a' j1 K8 T \* l
对于仓库火灾的预防和控制,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安全技术对策着重解决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问题;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对策主要着眼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问题,安全教育对策主要使人知道应该怎么做,而安全管理对策则是要求人必须怎么做。
6 j" x. W( x T/ v$ X9 E( v1、 安全技术对策:
7 o) O$ ^1 e$ Y: A3 S `1)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使用
/ ?4 U/ n% K G w( S----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就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总体布局、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措施,根据仓库的使用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落实消防水源和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可参照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从本质上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灾害的发展。2 I: R% s0 O' T0 l5 P* u9 c
----在设计过程中,要着眼于物资储存量大、消防用水量大和一旦发生火灾就有发生重大火灾的可能,重点规划布置库区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堆垛组距、垛距等。
, G( n- O3 @+ v0 ] e) U2)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设置仓库的电气线路: A, y3 U/ K. U8 v; M: U% B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应采用防暴电器和照明,电气线路必须按照防爆的要求进行敷设。
) }4 F8 B" _ [: n# S# e' E8 ]----普通丙类物资仓库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不燃型的硬质塑料管固定敷设,按规范要求选用照明灯具。
7 d O# O8 O9 M% X1 B1 S' Y----库房内不得设置移动照明、配电线路与货垛上方架设临时线路,不得设置移动照明和配电板等。
1 X" C- I! E( k1 g) d3) 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4 [5 v0 m+ p- U3 B
----要增加消防投入,不能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忽略必要的消防自己投入。
: W# o. o9 g- k7 m/ |1 u% x----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提高消防设施的合格率和完好率,使其保持良好的性能 状态。7 H S4 C1 Y! B% T% ?
----要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设置安装避雷装置,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测试一次,保证完好。
* Q6 j1 T2 R% J, f, ~1 S1 [' F- J4) 加强危险物品的仓库消防安全评价! i- Q) x4 r8 p
----***344号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5 @3 \) h% g" Y9 w3 i8 W' t; H1 t2 K3 @2、 安全教育对策
/ f8 C1 }! ]: z4 x" e2 @1) 作为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掌握安全卫生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和决策能力。, a1 l m. \- D" i& ?: y
2) 对于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职工,首先要加强易燃易爆基本知识教育,熟悉掌握相应技能、会防护和应急处理。
7 t. `/ e' w2 |* p3)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培训考核,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2 H9 |* K K+ k/ m% v$ y9 ]3、 安全管理对策+ L! \7 V' d5 [ H5 T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990》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Y8 N, ? S- h. R
2) 严格各项操作规章制度' \ |9 I, w; a7 f9 r
3) 加强对违规违章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查处,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 }/ u4 d' x4 H: U: H, ^4) 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 ]7 b* Y7 D; N
5) 严格人员、车辆进出的等级查问制度、火种管理制度、动用明火制度、货物进出仓库的检查制度、货物堆放制度、巡查制度。


——————————————————
作为一名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者,经常下企业进行防火知识培训,也经常与企业安全负责人进行交流,知道仓库火灾的一些成因和解决对策,与各位分享:
" p0 k4 K: Q' _' i没有一家企业是不重视消防的。他们认为他们企业的防火措施做的比较到位,仓库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也没有人会违反规定去抽烟,为什么会失火呢?8 Q6 M- P+ B; r# Y; W# G8 t; e
& z+ N/ d9 w" ^; ^/ \: q
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7 O4 M* Y+ U( Y# T3 ~- S7 s仓库都会有电线。没有一家能做到每年检测一次,每十年更换一次。而电线时间久了会老化,从而导致短路着火。这些电线往往都连接到固定插座和开关上。而这些固定插座和开关附近往往都是些易燃品。我们中国近几年每年都会有三十万起左右火灾,其中这十几万起就是这些固定插座和开关引发的,我们可能都没有想到过。
& P" |: q5 D7 K" ~" W2 o* {# Y, T% u3 h* |- d- v. {0 t0 q" m
解决的办法比较现实的是在仓库里安装上烟雾探测器,俗称叫烟感器。这有一要电线连接到消防急控中心,这个部位着火了,保安室马上就会知道。但很多企业都是老式的建筑,原先没有这些消防设施,所以建议装公安部一直在推广的独立式烟感器就可以,只要装上一个九伏的干电池,用厚的泡沫双面胶沾贴住,沾到天花板上就可以,一旦发生火灾会发出高达85分贝的声音,足够把我们从睡梦中吵醒,这时候起来处理肯定都还是安全的。+ i6 y+ e4 A) }% F# u
现代消防中,消防知识,消防意识,消防器械三者是缺一不可的,只有真正具备这三点才能让我们的单位真正远离火灾。这也是现代消防中工具的重要性,有所配备跟没有配备的结果完全是不一样的。



来源:中国防火论坛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火灾多发季节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本省消防日前后,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科技、司法、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文化、职业培训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
第十五条 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第十六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
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核或者备案抽查。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确需修改工程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防火阻燃材料;场所内使用的阻燃材料应当有燃烧性能标识。
第二十三条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检测单位不得降低检测标准,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工棚、宿舍等临时建筑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自查、隐患自改等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材料,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难以形成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协调。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妨碍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业主应当维护住宅的消防安全,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一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三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不得有下列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区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火灾危险的烟火制品;
(二)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四)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禁止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逃生、救生器材,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检测以及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禁止伪造、租借、买卖、转让消防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