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23
跪求: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请尽快发给我吧,谢谢各位大侠了!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安全生产费用由集团公司相关直属企业、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资产公司所属相关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直接提取和使用。
1.2 各企业就中国境内相关业务按照以下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1.2.1 油气田勘探、开采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2.1.1 石油,每吨原油17元。
1.2.1.2 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1.2.1.3 卤盐矿、地热、温泉等地下非金属矿山按每吨4元,若属于露天矿山按每吨2元。
1.2.1.4 物探业务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1.2.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2.2.1 石油工程(不包括物探)业务为2.5%。
1.2.2.2 石油化工工程(炼化工程)业务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1.2.3 炼化企业、销售企业、石油储备公司、催化剂公司(产品列入国家颁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并对本企业事业部内部、本企业事业部之间互供原料的销售收入予以抵消,按超额累退的方式,根据以下标准分事业部计算全年计提数,平均逐月计提:
1.2.3.1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1.2.3.2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1.2.3.3 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1.2.3.4 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2.4 管道储运企业、天然气分公司、企业所属运输单位等涉及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2.4.1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1.2.4.2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买断货物的销售收入按危险货物规定的超额累退方式和标准提取。
1.2.5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2.5.1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1.2.5.2 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1.2.5.3 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2.5.4 营业收入在10亿元至5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1%提取。
1.2.5.5 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1.2.6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1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计提依据,按照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1.3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所有支出必须先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再按正常渠道在成本中列支。对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本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TOP
1.3.1 油气田、非金属矿山开采企业及物探业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1.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1.3.1.2 完善油气田、非金属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1.3.1.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1.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1.3.1.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1.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1.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1.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1.9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1.3.1.10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1.3.1.11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2.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1.3.2.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2.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2.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2.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2.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2.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2.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2.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3 炼化企业、销售企业、石油储备公司、催化剂公司等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3.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1.3.3.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3.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3.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3.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3.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3.7 安全生产使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3.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3.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4 管道储运企业、天然气分公司、企业所属运输单位等涉及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4.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1.3.4.2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1.3.4.3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4.4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4.5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4.6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4.7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4.8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4.9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4.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3.5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3.5.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1.3.5.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3.5.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3.5.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3.5.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3.5.6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3.5.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5.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3.5.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通过“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1.4.1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借:安全生产费用(成本中心)
贷:专项储备
1.4.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
1.4.2.1 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上线企业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1.4.2.2 ERP上线企业使用PS+PM模块进行业务处理。
借:安全生产费明细科目(实际成本中心)+安全生产费项目统计型WBS或者网络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借:专项储备
贷:生产成本结转(实际成本中心)
1.4.3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一次提足折旧费用(零残值),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月末对此折旧费用予以全额冲销,并冲减专项储备余额。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2 预算管理 TOP
2.1 总部对各企业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企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分事业部(管理部)、分项目专项列报安全生产费用,经事业部(管理部)审核确定后,报集团(股份)财务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将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提取数、使用数和储备余额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2.2 安全生产费用当年使用金额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视同预算外费用,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2.3 为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来源,各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储备,增强安全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实际发生后,年度有结余的,应作为专项储备留待以后年度使用,同时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3 部门职责及管理规定
3.1 各事业部(管理部)、各企业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统一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安排。各企业责任部门每年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项目和年度使用计划,编制相应的业务预算和财务预算,使用前需报事业部(管理部)审批,各事业部(管理部)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3.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或下级单位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并协助财务部门及时做好项目进度结算、财务处理和实物资产使用、盘点和管理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3.3 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要严格区分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根据本单位管理实际情况,规范资金渠道,原则上不安排资本性支出项目,确需在安全生产费用列支的资本性支出项目,必须经报集团(股份)财务部审批后,统一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3.4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要符合规定。在计提与列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手续齐全、资料完备、核算清晰,符合国家会计、税收等法规政策的规定。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TOP
集团(股份)财务部牵头,安全环保局、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各事业部(管理部)配合,定期对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其他规定
各企业要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5.1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业务范围。
5.2 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
5.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帐务处理方式。

安保基金就是安全保险基金.

提取率一般是3‰到4‰。

财政部关于同意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批复
财工字(1997)046号

你公司《关于申请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报告》(中石化〔1997〕财字058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公司行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保险实力,充分发挥行业保险的优势,同意你公司从1997年起安保基金的提取率由3‰提高到4‰。
二、加强安保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你公司在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同时,应加强收入管理,进一步核定支出范围,严格控制支出数额。请你公司抓紧修订安保基金管理办法,商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湘国税局函〔1997〕053号转发)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批转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同意提高安保基金提取率的批复》(财工字〔199 7〕46号)精神,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保险实力,充分发挥行业保证的优势,同意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从1997年起安保基金的提取率由3‰提高到4‰。请转知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




http://www.gsty.com/home/zcfgarticle.asp?lx1=5¬eid=10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石化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特点。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石化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行行业内部财产保险。第二条 安保基金是由总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集中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其组建的集体、“三产”和分离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总公司计缴安保基金。第四条 安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总公司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第二章 安保基金的收缴第五条 安保基金计提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第六条 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和存货。
二、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三、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报转的固定资产。第七条 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一、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趸船)。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
四、林木、花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
已向社会保险的资产不得再计缴安保基金。第八条 安保基金的提取标准及操作办法。安保基金缴纳单位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4‰提取。
一、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参股、股份制企业和合资企业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 6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扣除第七条各款规定的扣除额)为基数,每年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一年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上年 7?D12月第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本年1?D6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
二、设计施工单位、集体、“三产”、分离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第一款规定提取。
三、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在尚未正式投产、国家验收(即固定资产未转帐)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待摊销的费用之后的85%作为基数,按照其数的4‰提取,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四、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的 2‰提取,列入基建费用,并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第九条 安保基金缴纳期限
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缴纳。第十条 安保基金收缴
缴纳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安保基金,按时汇至总公司安监局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安保基金帐户。收款单位: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和平里分理处,收款帐号:273001-22。第十一条 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和总准备金利息作为当年安保基金收入,计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第三章 安保基金使用第十二条 总公司集中的安保基金分企业与总公司两级使用,即小部分由总公司返回企业使用,大部分由总公司统筹使用。第十三条 总公司对企业返回安保基金的比例根据企业缴纳的情况定为安保基金实际上缴额的20%和17%。按期足额缴纳安保基金的企业,返回比例为20%;未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返回比例为17%。
返回安保基金由企业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比例使用:6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20%用于安全教育培训;20%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未完成总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不得提取20%的奖励,并将这部分奖励全部用于增补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支出。
企业年末安保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四条 总公司统筹使用的安保基金的开支范围和比例:
一、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费。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由安监局按照总公司安保基金《赔偿细则》理赔。
二、隐患治理补助费。用于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治理项目由安监局审批并核定补助费。
三、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
1.安全技术装备补助费。用于企业配置安全装备。装备的配置及补助标准由安监局核定。
2.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用于安全技术产品项目开发。新的安全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要面向石化安全生产,按科技开发项目程序审批并由安监局核定补助费。
四、安全科研补助费。用于石化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由安监局按规定核定补助费。
五、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安全先进奖励费。用于总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工作经费。用于安保基金收缴、财产损失理赔、安全隐患评估、安全评价和相关业务的开展。
以上支出项目,每年前三项支出合计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每年工作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安保基金收缴额的 5‰;其余各项支出在保证以上比例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化工部什么时候取消的
答:1998年3月10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撤销。机构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化学工业部。根据全国人大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化学工业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发展历程
答:1983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7月12日,中国石化总公司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1984年1月19日,国家批复同意石化总公司建设7个大型项目,即大庆、扬子、齐鲁39万吨/年乙烯,镇海、宁夏、乌鲁木齐30吨/年合成氦及52万吨/年尿素和上海石化总厂二期工程。1986年5月14日,...

国家留成油收入征收期限
答:一个月以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国企还是央企
答:是央企,也是国企(央企和国企两个概念是相互交叉的,所有央企都属于国企,但国企并不一定是央企)。企知道数据显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83年7月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8年7月,按照党中央关于实施石油石化行业战略性重组的部署,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什么行政级别?
答: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国家级行政级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也就是一般意义上大家所指的中央企业。是国家直接出资组建的国有法人和经济实体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成部分。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现将我们制定的《石...

国办发2006 19号文件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意见的通知》,既国办发[2006]16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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