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办法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6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对全市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规划、土地、市容、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规范、优质、便民服务。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实行火葬。个别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山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土葬。
  前款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深葬。
  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火葬的,遗体应当尽快火化。
  传染病患者遗体,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于二十四小时内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火葬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或者在本市土葬。
  外地人员在津死亡的,应当尽快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必须出具户籍地县级以下民政部门的证明,并经本市市民政部门批准。
*注:本款中关于“外地人员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第十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遗体火化,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遗体、无主或者无名遗体火化,凭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在本市死亡的外国人遗体火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从事遗体的运送、冷藏、防腐、整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支持。第三章 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丧事活动勒索财物。第十四条 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禁止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第十六条 提倡骨灰以深埋、撒放、植树葬等方式安置。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存放在殡仪馆的骨灰存放处,农村地区可以存放在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内,也可以深埋。在公墓之外深埋的,禁止设置坟头和碑志。
  禁止在可耕地(包括承包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宜林山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铁路与公路两侧建造坟墓。
  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第十七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迁至规定的公墓内安葬或者平毁。第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和需要,统一规划用于安置骨灰的设施。第十九条 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墓地。
  禁止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墓地从事经营活动。
  民政部门对公益性骨灰堂、墓地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建立公墓应当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山瘠地。
  建立有偿服务的公墓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建立的有偿服务公墓由市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农村地区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墓地,必须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建立公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民政、公安、工商、规划、土地、市容、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本市有土葬习俗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和柯尔克孜族等少数民族的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严禁私埋乱葬。第四条 本市除蓟县个别边远山区因交通不便利可暂定为土葬区外,其他地区均为火葬区,遗体必须火化。土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民政部门另行确定。
  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迁至公墓内或者平毁。对历史遗留的土葬公墓,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墓建设规划督促责任人逐步予以平毁、迁移和改造。第五条 因患有鼠疫、霍乱、炭疽、麻风病、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狂犬病等致死以及腐变的遗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检疫机构消毒处理,并在24小时内火化。严禁外运或者土葬。第六条 对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需要存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放手续。
  对无主或无名遗体的处理,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死因鉴定,并发布遗体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民政部门凭公安部门的证明收尸,并立即火化。第七条 遗体运送由殡仪馆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承办此项业务。农村地区确实需要设置运尸车辆的,须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并由市民政部门核发准运证。
  经核准的运尸车辆,可以在核准的区域内运营,不得跨区域范围运营。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遗体、骸骨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回中国境内安葬的,按国家关于遗体运输出入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本市居(村)民死亡后,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
  外地在津人员死亡的,应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出具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殡仪服务部门、医院太平间不得放行。第九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遗体火化,凭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主或者无名遗体火化,凭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出具的证明。
  (三)对在本市死亡的外国人遗体的处理,按国家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医院太平间除从事遗体存放外,不得从事其他活动。
  从事遗体冷藏、殡仪服务的,应当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建立公益性墓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支持。第十三条 乡、镇、村公益性墓地占地不得超过7000平方米,区、县公益性墓地占地不得超过335000平方米,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第十四条 公益性墓地应为本区、县、乡、镇、村村(居)民提供服务,不得对外搞有偿服务。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公益性墓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办单位的申请;
  (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偿服务公墓,必须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建立的有偿服务公墓,必须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内六区不得建立有偿服务公墓,但历史遗留土葬公墓除外;蓟县可以建二处、其他区县可以建一处有偿服务公墓。第十七条 申请建立有偿服务公墓,应向民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八条 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建立有偿服务公墓的申请单位,凭市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积极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移风易俗,文明简节办丧事。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管理全市殡葬工作的主管机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殡葬事业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市容、卫生、物价、环卫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民政局加强殡葬管理。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蓟县个别山区为暂行土葬区外,均为火葬区。蓟县内个别暂行土葬区,由该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火葬区内,除国家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村)民死亡后,可以在指定地点埋葬外,其他居(村)民死亡后均应火葬,禁止土葬和骨灰装棺埋葬。第五条 居(村)民死亡后,尸体应当及时火化。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保留尸体的,在医院死亡的应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暂时存放,在其他处所死亡的应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存放。
  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按规定应当火化的,按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村)民死亡外,严禁将尸体运往殡仪馆、火葬场以外任何场所。尸体运出医院时,医院应查验殡仪馆或火葬场的有关证明。将尸体运往殡仪馆、火葬场以外任何场所的,由民政部门责其家属将尸体运往火葬场火化,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七条 除民政部门的殡葬单位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尸体冷藏、骨灰存放等非法经营活动,违者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物品,并处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第八条 尸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存放在火葬场或殡仪馆的骨灰存放处,农村地区还可存放在村、乡(镇)骨灰堂或埋葬在民政部门和规划部门指定的骨灰公墓内;未建骨灰公墓的地方,应尽量埋入民政部门指定的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任何人都不准在可耕地(包括承包责任田和自留地)及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宜林山地乱埋乱葬。
  本办法发布前已在上述地区埋葬的坟墓,应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及民政、土地部门的统一安排,逐步平掉坟头和碑志。第九条 私自土葬和骨灰装馆埋葬的,由死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区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死者家属起葬,拒不起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起葬,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并对其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土葬尸体由民政部门的殡葬单位负责火化,火化后骨灰和起葬骨灰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民政部门的殡葬单位按无主骨灰予以处理。第十条 火葬区内禁止生产、经营棺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有关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禁止死者家属制做棺木,违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由街道办事处)予以没收。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私自开设经营性墓地,违者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第十二条 严禁死者家属在送葬道路上抛撒纸钱、人民币及其他杂物。在农村抛撒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在城镇抛撒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拦截车辆予以制止,并对死者家属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对司机处以二十元至四十元的罚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执行本条规定。第十三条 禁止死者亲友在殡仪馆、医院附近及交通要道上燃放鞭炮,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严禁生产、经营、购买、摆放纸人、纸马、纸彩电、纸冰箱等一切用于殡葬活动的封建迷信祭品。
  对购买、摆放封建迷信祭品的死者家属,由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由街道办事处)予以强行销毁,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封建迷信祭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收缴销毁封建迷信祭品,不听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五条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进行吹打念经、看风水等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丧葬活动敲诈钱财,违者由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用具,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或拘留。
  信教群众为办丧事做道场的,应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

中国新型丧葬方式
答:2022年,我国发布了新的殡葬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 在人口密集、耕地有限、交通便利的地区,将推行火葬。2. 对于暂时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将继续允许土葬。3. 火葬区和允许土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殡葬管理条例2021有什么利弊?
答:推进改革进程。加强调查研究,为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建言献策,为完善规范安葬(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各类殡葬设施建设标准提供依据,并有效推动会员单位构建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殡葬服务格局。.推广...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答: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殡葬法有规定必须用殡仪馆车接尸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而依据各省民政厅的《殡葬管理管理办法》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十五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

法律有没有关于骨灰管理的条例
答:目前,国家只有殡葬方面的管理条例,没有关于骨灰管理的条例。各国地方城市有关于骨灰堂、公墓管理规定。附: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

四川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成都、重庆、自贡、泸州、德阳、内江等市及其所辖县、区,除少数交通不便、距离火葬场较远的乡、镇、村...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答: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有关部门...

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姜堰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姜堰 市人民政府通告》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将这些规定下发到村组,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各级政府对殡葬...

民法典对祖坟保护的条款
答:专门性的规定,全国的有: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湖南全省的有: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相关专门规定全文附后: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