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解读1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解读2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订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对遏止重特大恶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良性管理,有力地保障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于今年10月颁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由于《危规》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内容,故在执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废止《危规》中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条款、内容。同时,各地在执行《危规》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剧毒、爆炸品运输的条款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这样,交通运输部在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修订了《危规》。即:颁布了《关于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修订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对《修订案》的理解,现将其修改的主要内容做如下介绍。  《修订案》共有五条。其与《危规》原有五条的区别在于:  一、在排除条款,增加“放射性物品”   将《危规》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修改为:“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删除了《危规》中有关涉及放射性的条款、内容   (一)删除了《危规》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 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中的“放射性”。  (二)删除了《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6款 “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中的“放射性”。  (三)删除了《危规》第十条第(五)项“……,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中的“放射性”。  (四)删除了《危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中的“放射”。  综上所述,《修订案》删除了原《危规》中涉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条款、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了《危规》   根据《危规》原有第八条第(一)项第8款要求,用货车(非罐式车辆)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时,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当进出口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使用的是国际集装箱运输时,其集装箱一般可装载30吨货物。这样就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将进口的集装箱运出港口时,因其核定载质量超过10吨,故在国内道路运输时则违反了《危规》的上述规定,属于违规运输。为解决此问题,有些人提议将在港口集装箱的货物分别装在2~3辆货车上,运出港口后再装入集装箱或直接运输;二是将出口的集装箱运往港口时,也因其核定载质量超过10吨,同样需要用2~3辆货车将货物运到港口后,再入集装箱后出口。但这种拆箱分装的方法很不科学,其理由有:  1、当进出口货物使用集装箱运输时,经常采用火车、汽车等多式联运的方法,将集装箱运到(或者运出)港口,再用船舶运输到国外。在这个过程中,集装箱一般都是不拆箱、整箱运输的,这也是集装箱运输效率高的特点之一。《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在集装箱的定义中指出,“集装箱”是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经公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承运人在集装箱码头大门交接”。  2、国际海事组织及有关港口管理规定要求,到港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要“即卸即运”,不允许在港口码头内存放、拆箱。交通部行业标准《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定》(JT397—1999)第7.9项也规定:“第1、2、7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实行船边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3、集装箱在海关监管期间不得开封。有些保税区设在港口之外的内陆地区,需汽车运输后才能到达,这些集装箱不能在港口码头内拆箱。  4、如在港口内将集装箱拆箱后再分装到3个核载10吨的厢式货车进行运输,效率低下,也违背了国际运输集装箱的惯例和初衷。而且,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性,在装卸过程中增大了危险性,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集装箱(如,控制温度、冷藏保温箱),不能在室外或常温下拆箱。  由此可见,《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8款的规定,不利于剧毒、爆炸品的集装箱运输,故应予以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案》在修订第八条第(一)项第7、8款的时候,强调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集装箱。这样,将《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7、8款修改为: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宣传贯彻《危规》,现将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变化作如下介绍。 修订的必要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原危规》)自2005颁布实施至今,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原危规》的主要原因:  1、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求  《原危规》是在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进行修订的。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在近10年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提高的新问题。为此,有关部门自2007年就开始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的研究工作。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条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为贯彻实施《危化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  2、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规》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有些许可条款不宜操作和“分类管理”原则落实不到位等),都要求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规》于201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 。但其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部在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时,要解决将《原危规》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内容删除的问题。 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工作  1、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危规》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建立该制度,交通运输部已于2012年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研究》。该研究的关键是设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通过借鉴日本运行管理者和点呼等制度,要科学、准确地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解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问题,制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等规章,计划于2013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评价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通知》(安监管三字〔2003〕43号)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并对一些省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了评价。之后,北京 、上海等市交通运输部门也开始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建立安全评价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不仅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指导、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还可以科学评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供数据和结论支撑。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委托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制度的相关研究,安全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将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加以明确。  在此强调指出,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是针对落实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而开展的,评价指标非常具有针对性且明确、具体,如,针对《危规》的许可条件、《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条款的执行情况等,这区别于其他评价工作(如,ISO 9000、安全标准化等工作)。为配合安全评价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运输部还将在2013年颁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编写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编制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导则》(JI/T) 等多项行业标准。  3、建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弱化对道路运输安全影响不大的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不但加强了对危险性较高危险货物的重点监管力度,降低了行业监管成本,还有利于减少企业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全社会的物流成本。  为此,针对“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危险性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污染严重,提出建立了“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 ,从源头加强对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同时,在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管理的前提下,《危规》还提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的要求,并对车辆荷载吨位、罐车罐体容积、停车场面积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样,《危规》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和区别对待不同程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针对道路运输影响不大危险货物,提出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制度 。在此强调,危险货物豁免仅适用道路货物运输环节,生产、包装、经营、储存、使用及其他方式运输等仍应严格遵守《危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如,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1月下发了《关于同意将潮湿棉花等危险货物豁免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交运发字〔2010〕141号)。  4.建立“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和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在第五十八条提出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求,既建立“举报制度”;《危规》在第五十一条提出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报告制度”。  (二)针对实际问题,细化管理工作  1、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  由于《原危规》要求“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但停车场地如何才能被认定为“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没有相应的细化条款,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大部分省份对此条款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故在新《危规》中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一是,明确停车场面积的最低要求;二是,强调了停车场地的设置应不得妨碍居民生产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应当在停车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牌”的要求;四是,允许使用租借的停车场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确停车场地的位置。  同时,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通过明确车辆的停车场面积,增加被挂靠企业和异地经营者在停车场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减少挂靠现象,并解决异地经营、乱停车等问题。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挂靠、驻外运输等违规行为。  2、从源头,保证罐车不超载  《危规》提出,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同时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中,对罐车的申报内容提出了更加具体、易操作的要求。如企业申请使用罐车,要说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吨)、罐体容积、拟运液体危险货物的品名(可是一种货物,也可以是一类货物)和密度等相关情况。这样,可以通过罐体容积、货物密度简单地算出载货重量,确定罐车是否超载,做到“一车一罐一品”,从源头杜绝小车大罐、本质超载等情况。  3、实事求是,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用车辆维修问题  由于《原危规》未加区分,要求所有“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造成了专用车辆维修不方便并提高了不必要维修成本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危规》根据专用车辆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不同车辆,在第二十五条中作出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规定。 (2)危货车运普货问题  由于《原危规》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此次修订的《危规》,将“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修改为“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明确了责任主体。同时,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中提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运输普通货物时,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办理的普通货物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输。  (3)强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除外”问题  为了解决业内对运输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的法律界定不清问题,在《危规》第二条中进一步强调了“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上交通运输部就此问题已印发了《关于对采用集装箱运输奥运会烟花爆竹的批复》(厅公路便〔2008〕20号)、《关于〈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是否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请示〉的复函》(交运发〔2010〕105号)等文件。  为了配合《危规》宣贯工作,我部还将下发《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将进一步细化申报、许可等有关申报表格样式 ,并提出做好《规定》宣贯培训和对已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企业(单位)的复查等工作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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