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2015修改)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9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穿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在受理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收集、调取物证。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证据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
  (三)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公安、水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公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
  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听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协调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
  (五)督促、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
  (六)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根据村民居住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第十条 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城乡规划、用地、施工、卫生、文化经营、消防许可和工商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等信息。有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等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需要利用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的规划、土地、房屋等纸质档案的,相关档案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信息的,应当免费;档案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纸质档案的,除复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已立案的违法建设及处理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情况,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该建设工程的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主要图纸或者模型等内容。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
  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
  (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广场等相关公共场地的,但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车行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违反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城市路灯照明管理规定的。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
  (二)违反燃气器具生产、安装和维修管理的;
  (三)违反燃气使用管理的;
  (四)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职权的行政机关。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答:5月1日,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长沙市天心区城管执法大队步行街中队执法队员在黄兴路步行街附近进行执法。上午10时左右,一位市民将抽完的烟头随手扔在地上,正在巡查的执法人员发现后,上前进行劝导。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
答:法律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等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3、环境保护...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答: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接受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第六条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工商、公安、水务、食品药品、...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
答:第十一条 违法建筑已经投入经营使用的,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