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施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5
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禁令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行为。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固定超限检测站检测、超限电子检测、车辆货物装载源头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目标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前款所称超限电子检测,是指利用设置在公路重要路段的自动称重和图像摄录设备(以下称超限电子检测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的行为。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货运车辆,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依法取得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许可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七条 运输可分载物品的货运车辆,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第八条 本市建立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对市和县(市)区公路超限运输实施信息化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数字公路系统联网互通,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互联,实行信息共享。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行动。
  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行动,应当以高速公路出入口、公路重要路段、港口、货运站(场)等为重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录入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固定超限检测站的管理,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行政执法人员,设置醒目的超限检测告示标志,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录入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公路重要路段建设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超限电子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电子检测设备记录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作为违法超限运输的证据材料录入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并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
  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驾驶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范围内任一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固定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接受处理的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驾驶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对企业进行依法装载运输货物的宣传、教育:
  (一)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建筑企业、建设用砂生产经营企业由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由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服务企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六)港区内车辆装载相关经营企业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级管理范围内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依法装载运输货物的宣传、教育,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一、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应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第十二条修改为:“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码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按规定承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为超限车辆通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改建、扩建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五、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等管线、设施的,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公路建设需要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拆除或迁建。”六、删去第二十一条。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拆除影响交通建设的违章建筑,应依法强制拆除。”八、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审批单位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提请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其违法审批,并追究有关部门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违法审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九、删去第二十五条。十、删去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活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完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超过国家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禁令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行为。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和考核。

  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应当由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联合治超成员单位)组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联合治超成员单位。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禁止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第七条 联合治超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运输、货物装载等市场主体依法装载运输货物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重点货运源头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重点货运源头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

  鼓励其他货运车辆的货物装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货物装载场所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防范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建设、管理工作,检测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办案系统。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以违法超限运输、逃避检测等行为频发区域为重点,联合开展超限运输流动检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安装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使用。

  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入口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放行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前款规定的报告后,及时赴现场查证,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和管理需要,在普通公路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不停车超限运输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

  支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升级改造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拓展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检测功能。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启用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应当依法对其中的计量称重检测设备申请周期检定,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并做好设备日常维护和期间核查,保证设备量值准确。

  启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在法定的载体上向社会公告,并在醒目处设置车辆超限运输检测告示标志。

9月21号货车超限运输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

货车超限新规定什么时候实施
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超限...

新交通法超载超限规定
答: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

公路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答: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

2023年治超政策
答:2 0 2 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交通运输部令2 0 2 1年第12号),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路政部门对超限运输的罚款依据是什么?上限和下限是多少?
答: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一、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

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答:为了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宁波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在哪办理
答:那么宁波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在哪办理,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一、宁波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理的地点在哪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二、宁波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办理条件1、车辆运载的确是不可解体物品;...

交通法超载处罚规定
答:法律主观:很高兴为您提供公交车 超载 的处罚规定如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下称《条例》)将开始实施,《条例》对公路超限运输给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第66条规定最具杀伤力: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

进行超限运输需要对道路加固,改造时产生费用谁承担
答: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