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上司迷奸23岁女同事,致其死亡,如何评价本案?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2

陈某梅接受其上司彭某邀请一起吃宵夜。期间,彭某随身携带了七氟烷和情趣用品以便实施迷奸。两人于饭后在次日凌晨2点钟入住佛山市高明区的一家酒店。彭某利用陈某休息的机会使用七氟烷将其迷倒以实施迷奸的行为,但是因其性功能障碍无法勃起因而没能得逞。

法眼浅见:本案中,彭某犯罪手段卑劣,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那么其有没有从轻情节呢?我国《刑法》61条规定规定了数种法定从轻的情节,与本案有关的下面一一讨论。

刑法61条第5项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在这起案件中,彭某毫无疑问属于强奸罪。那么其属不属于未遂呢?虽然其由于身体原因没能成功(我国对既遂标准一般采用插入说),一般来说属于不能犯未遂。但由于其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其成为了刑法上的结果加重犯,因此对于其加重结果既遂,其最终应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的既遂犯。

刑法61条第7项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没有自首行为呢?虽然其有报警行为,但由于其在报警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不能属于自首。

那么其有没有酌定从轻情节呢?本案中,受害人家属明确提出放弃民事赔偿,要求判处被告死刑,最低也要无期徒刑。因此其既没有经济赔偿也没有刑事谅解书,也没有酌定从宽的情节。

浅见认为,法官没有判处其死刑的原因一是在于我国当前司法界少杀慎杀的法律思潮(事实上围绕死刑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二是在于罪犯主观上对被害者死亡的结果持消极态度。但该案社会影响极坏,并且罪犯无任何从轻情节(或许有悔过),相关报道中也没有提到其有认罪认罚的情况。因此对于其处罚至少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的一种)应当也是较为合适的,在暂时不剥夺其生命的情况下观察其后续表现,以待最后是否执行死刑。



这名男子违背了妇女意愿,强行使用一些违规手段与妇女发生关系而导致对方死亡,应该以前追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而且他的这种行为已经对其他人造成了身体上的危害,应该进行严厉惩罚。

我觉得是非常典型的强奸罪,这个男上司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理应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我认为这件案件的性质是非常不好的,这个上司应该受到严重的处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要为自己做过的事情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觉得这位男子的行为非常恶劣,他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后续应该会受到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