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长你好:我是1998年退伍 因病 评残二等乙级(现为六级)当年是否符合政府安置工作?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8
我是2002年复原的军人,在部队评因病二等乙,请问地方政府给安排工作吗?谢谢!

2002年复原的军人,在部队评因病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现今的因病六级残疾军人),地方政府(民政局)依法不会安排工作的。
依据当时国务院于1987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此文件已经被2011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替代)第十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六级伤残退伍军人可以给予安置,前提是符合《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二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七条规定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扩展资料: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规定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规定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答:不符合。98年安置政策是有伤残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但必须是因公或因战,因病的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