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4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区、县(含县级市,下同)、乡(含镇,下同)、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居民住宅小区和街路、巷、胡同、广场、村、屯、临时性居民点、农牧点等居民地名称;
(三)山、江、河、湖、沟、湾、泉、滩涂、洲、岛、平原、地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渡口、闸坝、涵洞、水库及房屋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及开发区、风景区、游览地、自然保护区、纪念碑(塔)、古遗址、名胜古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实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和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与审批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反映当地历史、文化、民族、地理和经济特征;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
(三)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四)同一市、县内的乡名称,同一乡内的村、屯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巷、胡同、广场名称,不准重名,不准同名异写或者异名同音;
(五)以现行地名命名的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及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当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六)凡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可以进行地名的有偿命名。第七条 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于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性质和字义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第八条 由于行政区划变更和城区改造消失的地名,应当予以废名。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命名、更名、废名。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属区管辖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县管辖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乡级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名称、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及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由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工建筑物需要确定具有地名意义的规划名称,应当在规划审批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报市或者县民政部门审定。建成后需要正式命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并附规划平面图,经市或者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地名的有偿命名,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应当填报《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申报表》。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更名、废名的地名,应当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废名的地名,由市或者县民政部门统一公布。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行地名时,应当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一)对外签订的协定和涉外文件;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文告、文件;
(三)报刊、广播、电视、地图和有关书籍;
(四)其它标有现行地名的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中使用的地名和以地名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与标准地名不一致的,可暂予保留,限期改正。

一、对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下列2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招用进城劳务人员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5日哈政发[1987]100号);
  (二)《哈尔滨市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规定》(198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四)《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89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五)《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六)《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七)《哈尔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八)《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199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九)《哈尔滨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十)《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3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十一)《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3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十二)《哈尔滨市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规定》(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十三)《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3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8年1月4日修订);
  (十四)《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十五)《哈尔滨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十六)《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十七)《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细则》(1995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物价局名义发布);
  (十八)《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1995年9月20日市政府批准,1995年9月20日市公安局发布);
  (十九)《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1995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二十)《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二十一)《哈尔滨市旅游业管理规定》(1997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二十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二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销售管理的规定》(1998年5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84号);
  (二十四)《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规定》(2000年4月14日哈政发法字[2000]6号)。二、对因调整政策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下列13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4年11月1日哈政发[1984]151号);
  (二)《哈尔滨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0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三)《哈尔滨市口岸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办法》(1990年3月24日哈政发法字[1990]3号);
  (四)《哈尔滨市外债偿还基金管理办法》(1990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五)《关于印发〈动迁安置公开自选房号制度〉的通知》(1990年7月13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公室发布);
  (六)《哈尔滨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199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七)《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八)《哈尔滨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九)《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区内摩托车管理的通告》(1995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0月27日市公安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十)《哈尔滨市老年福利企业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0日哈政发法字[1995]11号);
  (十一)《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十二)《哈尔滨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0月30日哈政发法字[1997]19号);
  (十三)《哈尔滨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下列39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淫秽物品的通告》(1985年7月10日哈政发[1985]155号);
  (二)《哈尔滨市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规定》(1991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三)《哈尔滨市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管理办法》(1992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四)《哈尔滨市集资建设住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五)《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1993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宽内环西路西大直街立交桥绕行环路动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3年7月3日哈政发法字[1993]3号);
  (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路两侧规划土地管理的通告》(1994年4月25日哈政发法字[1994]2号);
  (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京哈、哈同、哈大、哈五公路两侧规划土地管理的通告》(1994年5月31日哈政发法字[1994]4号);
  (九)《哈尔滨市电业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的通告》(1995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4月5日市电业局市公安局发布);
  (十)《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中央大街交通流量的通告》(1995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9月11日市公安局发布);
  (十一)《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复议工作规定》(2000年3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
  (十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道路交通流量的通告》(1995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2月29日市公安局发布);
  (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综合整治改造有关事项的通告》(1996年4月16日哈政发法字[1996]5号);
  (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客运交通秩序的通告》(1996年4月28日哈政发法字[1996]7号);
  (十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改造中央大街环境有关事宜的通告》(1996年11月25日哈政发法字[1996]10号);
  (十六)《哈尔滨市设备维修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十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通告》(1997年7月21日哈政发法字[1997]17号);
  (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松花江沿江两岸容貌和综合整治防洪纪念塔广场通江广场及相关地区环境有关事项的通告》(1998年4月4日哈政发法字[1998]2号);
  (十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北岸上坞围堤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1998年4月7日哈政发法字[1998]3号);
  (二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8年9月24日哈政发法字[1998]6号);
  (二十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快速干道重点工程打通电塔街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8年10月6日哈政发法字[1998]7号);
  (二十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府路道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3月26日哈政发法字[1999]3号);
  (二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友谊路西段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4月13日哈政发法字[1999]4号);
  (二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极乐寺游乐园周边区域环境及拓宽改造相关道路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4月26日哈政发法字[1999]6号);
  (二十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专用高速公路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6月15日哈政发法字[1999]8号);
  (二十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快速干道西路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6月28日哈政发法字[1999]9号);
  (二十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主干街路的通告》(1999年7月1日哈政发法字[1999]10号);
  (二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哈双高速公路施工秩序的通告》(1999年7月19日哈政发法字[1999]12号);
  (二十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五公路征地拆迁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8月24日哈政发法字[1999]14号);
  (三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登记的通告》(1999年10月10日哈政发法字[1999]15号);
  (三十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松花江冰雪大世界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1999年10月27日哈政发法字[1999]16号);
  (三十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宽东直路西段建设太平广场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3月6日哈政发法字[2000]2号);
  (三十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二环快速干道前进路大庆路公滨路南直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3月7日哈政发法字[2000]3号);
  (三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少年宫及周边地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3月28日哈政发法字[2000]4号);
  (三十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圣阿列克谢耶夫等教堂或者教堂遗址和哈尔滨土耳其清真寺遗址等保护建筑周边地区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5月9日哈政发法字[2000]11号);
  (三十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阳路综合改造重点工程拆迁有关事宜的通告》(2000年8月11日哈政发法字[2000]20号);
  (三十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路桥重点工程及相关项目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2月28日哈政发法字[2001]3号);
  (三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文昌街西段路桥重点工程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6月21日哈政发法字[2001]13号);
  (三十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太阳岛风景区综合整治示范段工程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1年7月24日哈政发法字[2001]16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以居民工作为基础,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辖区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稳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区。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解决。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和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
(二)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体育等事业;
(三)负责自管街路和居民庭院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及市政设施建设,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冬季道路清冰雪,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环境)责任制;
(四)协助环保部门监督和管理居民区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
(五)组织和监督对私建滥建,擅自设摊、堆物、占道,以及破坏市政公共设施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积极支持社区经济工作,为辖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七)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科普活动;
(八)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国防教育和兵役工作;
(十)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三类以下单位安全防火工作;
(十一)组织防灾救灾、社会救助,完成有关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十三)参与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居民委员会用房)以及其他配套项目的验收工作,对规划要求建设未达标准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十四)监督指导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
(十五)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六)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其他工作,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 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设立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由街道办事处领导,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监察队伍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第十三条 监察队伍在辖区内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绿化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私建滥建、违法设摊、堆物、占道等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管理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对超越处罚权限的,应当移送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监察队伍的设置、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及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监察队伍的处罚决定或者管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区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

哈尔滨市有几个街道办事处
答:哈尔滨市有23个街道办事处。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可知:哈尔滨市户籍人口67.5万人,下辖4个镇、40个行政村,23个街道办事处、116个社区,23个街道办事处分别是,靖宇街道、太古街道、东莱街道、滨江街道、仁里街道、南市街道、崇俭街道、振江街道、东原街道、大兴街道、胜利街道、南马街道、民强街道、大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下辖街道办事处有哪些?
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下辖街道办事处包括太阳岛街道、松浦街道、万宝街道、松北街道、松安街道、松祥街道、船口街道、对青山镇、乐业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下辖街道办事处有哪些?
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下辖街道办事处包括兆麟街道、新阳路街道、抚顺街道、共乐街道、新华街道、城乡路街道、工农街道、尚志街道、斯大林街道、通江街道、经纬街道、工程街道、安静街道、安和街道、正阳河街道、建国街道、康安街道、爱建街道、群力街道、太平镇、新发镇、新农镇、榆树镇、闫家岗农场、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下辖街道办事处有哪些?
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下辖街道办事处包括呼兰街道、兰河街道、腰堡街道、利民街道、康金街道、双井街道、建设路街道、学院路街道、长岭街道、沈家街道、南京路街道、裕民街道、裕田街道、裕强街道、萧乡街道、公园路街道、二八镇、石人镇、白奎镇、方台镇、莲花镇、大用镇、利业镇、杨林乡、许堡乡、...

街道办事处里面的职务划分是怎么样的啊?
答:请问街道办事处都有哪些部门,部门里都有哪些职务,谢谢 —— 你好请稍等【回答】街道办事处是一个单独的部门,部门中有主任一名,干事若干人。《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导...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下辖街道办事处有哪些?
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下辖街道办事处包括宾州镇、居仁镇、宾西镇、糖坊镇、宾安镇、新甸镇、胜利镇、宁远镇、摆渡镇、平坊镇、满井镇、常安镇、永和乡、鸟河乡、民和乡、经建乡、三宝乡、九龙山柞蚕育种场、农垦农业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下辖街道办事处有哪些?
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下辖街道办事处包括木兰镇、东兴镇、大贵镇、利东镇、柳河镇、新民镇、建国乡、吉兴乡、兴隆林业局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有哪些执法权
答:综上所述,街道办事处是有一定的执法权。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下辖街道办事处有哪些?
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下辖街道办事处包括依兰镇、达连河镇、江湾镇、三道岗镇、道台桥镇、宏克利镇、团山子乡、愚公乡、迎兰朝鲜族乡、依兰县林业局、依兰农场、松花江农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下辖街道办事处有哪些?
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下辖街道办事处包括巴彦镇、兴隆镇、西集镇、洼兴镇、龙泉镇、巴彦港镇、龙庙镇、万发镇、天增镇、黑山镇、松花江乡、富江乡、华山乡、丰乐乡、德祥乡、红光乡、山后乡、镇东乡、兴隆林业局、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