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8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引导消费,美化城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文字运用应当规范。第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监督、实施。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设置的除外。第九条 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管理者可以出租公共场地、设施或者公开拍卖场地、设施使用权,以设置户外广告。
  出租或拍卖场地、设施,应当向使用权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其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市政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投入。第十条 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广告经营者,可以按照设置规划的统一要求建造广告专用设施,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第十一条 区、县(市)城区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
  广告张贴栏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建造,有关单位应当协助。第十二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二)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内;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第十三条 禁止在行道树上设置户外广告。第三章 设置审批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重庆江北机场、重庆火车站、朝天门地区等本市重要窗口地段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三)因重大节日、庆典或商品交易会等大型商务活动在主干道两侧设置使用期十日内的户外广告,经区、县(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四)除设置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外的其他户外广告,直接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三)设计图;
  (四)证明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依法提交的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的资格、户外广告内容、文字运用以及是否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等进行审查。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自收到前条所列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是否影响市政设施的功能、安全和是否损害市容市貌进行审查。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六条 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保证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形状和材质等要素。
  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体量、形式、位置、造型、色调、朝向、高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服从城乡总体规划,注重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合理布局、分类规范、协调美观的原则,会同工商、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外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批准机关向公众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
  (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
  (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
  (九)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
  (十) 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者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各类设施。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户外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规划、城乡建设、土地房屋、民政、语言文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户外招牌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其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户外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第六条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招牌前将设置方案报当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当预留设置户外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第八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

  (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

  (二)户外招牌的照明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者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当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

  (三)设置户外招牌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户外招牌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第九条 设置户外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户外招牌;

  (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户外招牌或者设置转角式户外招牌;

  (三)属于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面,可以在不同单元设置户外招牌。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无专用出入口的,如果需要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由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设计设置方案。第十一条 在多层建筑物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在一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位于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沿以下,宽度不得超出本经营场所的物业宽度;

  (二)在二层以上(含二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位于顶梁与窗沿之间,宽度不得超出本经营场所的物业宽度。第十二条 在平层斜屋顶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不得遮挡屋檐;在平层平屋顶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第十三条 户外招牌设置于建筑物楼顶的,应当采用镂空、单个字设置于合适位置,字体大小与建筑物高度协调。每幢建筑物楼顶只能设置一个户外招牌。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

  (二)对水、电、气管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或者影响正常使用;

  (三)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或者在无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

  (四)在违法建筑上设置;

  (五)其他影响市容的情形。第十五条 户外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到清楚、健康,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内容。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户外招牌应当使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称、标志或者规范化简称。第十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户外招牌原则上应当使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固化的图案标志。个体工商户没有核定名称的,户外招牌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个体工商户确有需要,可以将其主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名称作为户外招牌内容,但不得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广告内容。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2012修订)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户外广告牌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答:三、相关法律依据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

店面招牌是否需要审批
答:原则上一个门店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未经同意擅自设置门店招牌及户外广告的业主,对影响建筑物外立面设计效果、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消防救援逃生的门店招牌和户外广告将坚决予以拆除。

想问一下大家:到城管办户外招牌审批要经过哪些手续?
答:各地政策不一样,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户外广告建设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建设,现将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提示如下:领取门头广告牌匾建设申请表(注:到城市管理...

12319可以投诉光污染吗
答:并与加拿大多伦多及其他城市合作在候鸟迁移期间尽量关掉不必要的光源以减少其死亡率。法律依据:《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介绍
答: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第...

户外广告申请流程
答:(1)申办人到行政审批大厅窗口领取并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窗口接收材料。(3)相关科室(道路上设置由局市政科接收,建(构)筑物上设置由局市容科接收)进行审核。(4)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5...

如何有效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的管理办法?
答: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高镇区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整齐美观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赵巷实际,特制订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管理的...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原则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