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5年 12月当兵2007年退伍到三级士官,这民政部清零行动有什么待遇吗?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9
关于民政部的退役军人清零行动,现在还有用吗?

民政部的退役军人清零行动对于提问者是不适用的。民政部2018年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规定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经过清理查核后,予以相应的安置、退养等措施,补正以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对于退役军人安置上的瑕疵。
而提问的战友是属于退役后,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已经进行了依法(《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网页链接)安置工作的,那么只要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予以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就不在民政部(现在的退役军人事务部)“清零行动”的范畴之内了。

民政部清零行动包括农村籍士兵。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农村籍士兵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办理入户手续,不享受安置工作待遇。如果当事人属于农村户籍入伍,区民政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办理退伍安置手续,具体细节请咨询当地的民政局。
相关法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扩展资料:
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数量最大的群体,但因为分布广泛、人数众多,所以并未形成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利益诉求群体,只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差异缩小,对农村士兵的安置问题才逐渐浮出水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针对士兵退役安置颁布有“三个法规”,关于农村籍退役士兵安置,1958年3月17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第五条、1987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1999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籍士兵退役复员,只要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都应回到农村。
2011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对于农村籍退役士兵来说,这个门槛不低,根据部队需要和编制受限,大部分同志服役时间很难达到12年,而且现在和平年代要立个二等功,那是中头奖的概率。所以大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照“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回到了农村。
今年年初,国家民政部门发起了针对1978年以来退役军人安置的“清零”活动,“清零”活动前提条件是符合安置条件但未安置的退役军人,对于1978年以来未安置工作的城镇籍退役士兵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但“清零”活动难以惠及农村籍退役士兵,因为上述三个文件,均坚持了“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只是表述有所不同而已。
参考资料:重庆市人民政府-民政部清零行动安置范围
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1995年12月当兵)96年的兵、到2007年底退伍(已经有12年军龄)的三级士官,依据当时有效的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也就是说:你不管是选择的转业还是复员退役的,都是《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具有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

而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条件: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

如果你退役时并没有得到安置工作(含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等方式)的,那么你就是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反之你就不再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