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抱住 两幼童高空坠亡 家长是否负刑责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5
儿童坠亡人死在哪里哪里就要承担责任吗?

看是谁的责任,如果是孩子的父母没看好,怪谁呢!

2月27日晚9点左右,天津南开大悦城发生了一起两个孩子的坠亡事件。记者以市民身份拨打了南开区政府便民热线电话。一名工作人员称,“抱孩子的是他们父亲。其间,两个孩子发生争执并打闹,随后,其中一个孩子不幸坠落,父亲去拉拽时,怀里另一个孩子也不幸坠楼”。另据封面新闻报道,商场工作人员表示,“孩子父亲一手抱一个孩子,从护栏向下看,结果没抱住。”
这起事件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争议焦点在责任归属方面,家长和商场是否有责任?笔者先简单分析一下家长责任,重点分析商场责任。
从目前消息看,本事件中,家长因严重过失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酿成损害,是这起悲剧的直接侵权行为人。所以,肇事家长并非受害人,即便自己的孩子是受害者,家长也不能因此免除对孩子死亡的法律责任。至于肇事者是否属于刑法范畴的过失致人死亡,还有待进一步司法认定。
现在重点分析商场责任。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商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是侵权法相关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侵权责任。这起坠亡事件中,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成为归责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分析商场的栏杆设备建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栏杆的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目前这个高度标准为临空高度24米以下的为1.05米,临空高度高于24米的为1.10米。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本事件涉事护栏高度大约1.3米,高于国家相关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商场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其次,要结合商场的安全告知义务伦理责任进行分析。商家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必须要有警示义务。需要警方证实天津大悦城是否有此类标志。
最后,要看商场的事后处理是否妥当。损害发生后,商场是否第一时间采取了必要救治措施,是否及时报警并协助伤者送往医院。

综上所述,商场作为坠亡发生地是否承担责任,需要进行事故调查和司法鉴定。这里,笔者谈一下可能存在的几大理解误区。
误区一,人死在哪里,哪里就要承担责任。这个误区的根源在于“恻隐之心”对法律的误读。
确实,很多案件的事发地或多或少的都承担了一些赔偿,但大都是出于道义上和人为关怀上的“补偿”,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赔偿。
误区二,即便是商场没有责任也要承担公平责任。
这个误区的根源在于对《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误读,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是指双方都没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事件中,家长作为成年人冒险将孩子置于高空之中,这本身就是过错,不管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家长的过错都直接否认了公平责任的适用。
误区三,商场应该整改加高护栏。
从法经济学角度讲,并非所有的设计都必须保障绝对的安全。若过分强调安全就会牺牲发展,车辆时速的设计就应该限定在每小时20公里以下,这样就不会出现交通事故;动物园的动物都应该被百分百封闭在笼子里,这样就不会出现老虎咬死人的情况;互联网应该全部物理隔离,这样就不会有黑客攻击,等等。若如此,就不会有汽车年代,不会有野生动物园,更不会有互联互通的互联网。

伤害到孩子的涉事家长,到底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从来没讨论出个标准答案。
而在今年的两会上,这一问题却被13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了案,他们认为:要让那些父母为他们失职的行为负起刑事责任。提出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民意也分成了两派。
反对的声音—父母也很无辜
许多人站在感性的角度认为,若要给涉事父母判刑,等同于雪上加霜,是在给这个家庭的伤口上撒盐,要害得人家家破人亡。
也有人说,父母虽是加害者却也是最大的受害者,还有什么惩罚能比失去至亲更残酷的?
对于家中老人来讲,追究涉事父母的刑责,无意于是第二次残忍打击,孙子/女死了,儿子/女儿被抓……
脱离了人情味的法律只是冰冷无情的文字,对案件和纠纷的处理没有任何帮助。毕竟出了像天津大悦城这样的事,是谁都不想的。
然而,一味强调儿童的人权,坚持以命抵命或是蹲几年监狱,却忽略了活着的人的感受,只会让这个家庭承受更多的苦楚与折磨,变得支离破碎。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也表示,追究刑责确实不必要:
这个时候是他们最痛苦的,一下子两个孩子都没有了,压力感和罪恶感都是终生难忘的。儿童因为意外造成伤亡,不是儿童的问题,也不是父母的问题,而是因为我们没有教育好。
家庭安全方面教育的缺失,造成的安全事故,不应该只由父母来承担,社会同样有责任。
有条件的情况下,各地政府甚至可以给父母开课,讲解一些儿童安全小知识,或者发一些宣传手册,加大对家长及孩子的安全教育力度,减少悲剧的发生。
想起电影《海边的曼彻斯特》里,那个无意烧死了三个孩子,一辈子活在苦恼自责中的父亲,我忽然有点同情天津这位爸爸。
有些事做错了,就再也没有挽回的可能;有些心里的伤痛,再多的时间都无法抚平。

支持的声音——法治精神
可是在不少人眼里,父母的伤心、自责并不能代替法律的制裁,坚持父母要负刑责的,也大有人在。
据统计,中国每年有近1000万儿童遭受意外伤害,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10万,平均每天死亡人数达270余名。
而造成孩子伤亡的原因,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有直接联系。
我国虽然已有70多部保护儿童相关的法律,但从来没有哪部法律里明确规定了,因监护人的疏忽让孩子受到伤害甚至致死的,应该如何被量刑。
但凡,父母不是故意伤害孩子,无论他们犯了多大的错,最后都能被原谅、理解。只用一句“我不是故意的,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谁没有犯糊涂的时候”就能撇清这事关人命的责任。
其次,传统思想中,孩子一直被认为是家长的私有财产,是父母给了孩子生命,倘若这条生命没有了,那也是父母受到了的损失,旁人应该同情。
对孩子的管教,父母更是第一把手,“我打=教育我孩子关你什么事”的思想也一直根深蒂固。孩子的事是家务事,清官都难断更别说是外人了。
我们很少把孩子同样当成国家的公民一般对待,首先孩子属于父母,然后才属于国家。
下图总结出近几年来,孩子被闷死在校车内,园长及老师都相应被刑拘。但换成父母是涉事主体后,造成孩子死亡的父母一般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在许多律师、和那13位提议“疏忽罪入刑”的政协委员看来,法律中不应该留下这么一块真空地带,那些害未成年人伤残的父母也不应该只是受到道德谴责。
如果惩罚这样轻,儿童同样作为国家的公民,他们平等的人权何在?
全国政协委员李铀在他的提案中写道:
如果监护人失职最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可能不足以警醒监护人。有法律层面的硬性约束,才能保证底线。
法律可以为孩子提供最基本的底线与保障。
另外他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建立替代性监护制度。也就是说,在监护人因监护失职而受到刑罚追究时,须剥夺犯罪人的监护权,选取可靠的替代监护人等。
如果这一法案能被早日通过,南京妈妈饿死两名女童的惨案就不会发生,街坊邻居报警后,根据当时那种恶劣的情况,也应该剥夺那位吸毒、几天都不回家的单亲妈妈的监护权……
然而在中国社会,在孝道面前,谈剥夺监护权?太无力了。
30年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文规定了在适当情况下应剥夺监护权,但直到2015年末,我国才有了首例剥夺监护权案件的判决。
这么多年来,难道中国只有一位不称职的家长?这值得深思,为何有了法律都难以落实。
今年的两会上,除了政协委员李铀提出的“疏忽罪入刑”;委员汤素兰提出了落实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这些如清流般的提案,让我看到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曙光。
在美国,父母监管不当会被剥夺抚养权,甚至孩子若是天天哭闹,邻居都会报警,让警察过来调查情况。
有人笑谈,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来,中国有一半的父母都会被剥夺抚养权。当然,照搬西方的法律不具备现实意义。但如果不一步步健全我们的法律,让法治代替人治更是行不通。
想要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健全法律系统,通过各项立法,保护公民权益,这一步是绕不开的。
末了,对于这位天津爸爸的失职,我依旧很同情他,但我还是认为,他应该被追究刑责,至于如何判,是否可以轻判,这是法官的事情。但是如果不判,就是原则性问题。法可以酌情,但不能纵情。
追究失职父母的刑责,不是为了让那些无意伤害到孩子的父母以命抵命或者终身监禁,而是要让那些故意伤害孩子的父母不成为落网之鱼。
让“贵州父母虐童案”、“徐州女童被父亲性侵案”、“南京饿死幼女案“,已经那些还没有被曝光的受害儿童少一些,再少一些……
本文发表在:云学Time公众号上,原题《严重失职的父母,凭什么不用负责?》

伤害到孩子的涉事家长,到底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从来没讨论出个标准答案。

而在今年的两会上,这一问题却被13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了案,他们认为:要让那些父母为他们失职的行为负起刑事责任。提出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民意也分成了两派。

反对的声音—父母也很无辜

许多人站在感性的角度认为,若要给涉事父母判刑,等同于雪上加霜,是在给这个家庭的伤口上撒盐,要害得人家家破人亡。

也有人说,父母虽是加害者却也是最大的受害者,还有什么惩罚能比失去至亲更残酷的?

对于家中老人来讲,追究涉事父母的刑责,无意于是第二次残忍打击,孙子/女死了,儿子/女儿被抓……

脱离了人情味的法律只是冰冷无情的文字,对案件和纠纷的处理没有任何帮助。毕竟出了像天津大悦城这样的事,是谁都不想的。

然而,一味强调儿童的人权,坚持以命抵命或是蹲几年监狱,却忽略了活着的人的感受,只会让这个家庭承受更多的苦楚与折磨,变得支离破碎。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也表示,追究刑责确实不必要:

这个时候是他们最痛苦的,一下子两个孩子都没有了,压力感和罪恶感都是终生难忘的。儿童因为意外造成伤亡,不是儿童的问题,也不是父母的问题,而是因为我们没有教育好。

家庭安全方面教育的缺失,造成的安全事故,不应该只由父母来承担,社会同样有责任。

有条件的情况下,各地政府甚至可以给父母开课,讲解一些儿童安全小知识,或者发一些宣传手册,加大对家长及孩子的安全教育力度,减少悲剧的发生。

想起电影《海边的曼彻斯特》里,那个无意烧死了三个孩子,一辈子活在苦恼自责中的父亲,我忽然有点同情天津这位爸爸。

有些事做错了,就再也没有挽回的可能;有些心里的伤痛,再多的时间都无法抚平。



支持的声音——法治精神

可是在不少人眼里,父母的伤心、自责并不能代替法律的制裁,坚持父母要负刑责的,也大有人在。

据统计,中国每年有近1000万儿童遭受意外伤害,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10万,平均每天死亡人数达270余名。

而造成孩子伤亡的原因,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有直接联系。

我国虽然已有70多部保护儿童相关的法律,但从来没有哪部法律里明确规定了,因监护人的疏忽让孩子受到伤害甚至致死的,应该如何被量刑。

但凡,父母不是故意伤害孩子,无论他们犯了多大的错,最后都能被原谅、理解。只用一句“我不是故意的,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谁没有犯糊涂的时候”就能撇清这事关人命的责任。

其次,传统思想中,孩子一直被认为是家长的私有财产,是父母给了孩子生命,倘若这条生命没有了,那也是父母受到了的损失,旁人应该同情。

对孩子的管教,父母更是第一把手,“我打=教育我孩子关你什么事”的思想也一直根深蒂固。孩子的事是家务事,清官都难断更别说是外人了。

我们很少把孩子同样当成国家的公民一般对待,首先孩子属于父母,然后才属于国家。

下图总结出近几年来,孩子被闷死在校车内,园长及老师都相应被刑拘。但换成父母是涉事主体后,造成孩子死亡的父母一般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在许多律师、和那13位提议“疏忽罪入刑”的政协委员看来,法律中不应该留下这么一块真空地带,那些害未成年人伤残的父母也不应该只是受到道德谴责。

如果惩罚这样轻,儿童同样作为国家的公民,他们平等的人权何在?

全国政协委员李铀在他的提案中写道:

如果监护人失职最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可能不足以警醒监护人。有法律层面的硬性约束,才能保证底线。

法律可以为孩子提供最基本的底线与保障。

另外他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建立替代性监护制度。也就是说,在监护人因监护失职而受到刑罚追究时,须剥夺犯罪人的监护权,选取可靠的替代监护人等。

如果这一法案能被早日通过,南京妈妈饿死两名女童的惨案就不会发生,街坊邻居报警后,根据当时那种恶劣的情况,也应该剥夺那位吸毒、几天都不回家的单亲妈妈的监护权……

然而在中国社会,在孝道面前,谈剥夺监护权?太无力了。

30年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文规定了在适当情况下应剥夺监护权,但直到2015年末,我国才有了首例剥夺监护权案件的判决。

这么多年来,难道中国只有一位不称职的家长?这值得深思,为何有了法律都难以落实。

今年的两会上,除了政协委员李铀提出的“疏忽罪入刑”;委员汤素兰提出了落实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这些如清流般的提案,让我看到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曙光。

在美国,父母监管不当会被剥夺抚养权,甚至孩子若是天天哭闹,邻居都会报警,让警察过来调查情况。

有人笑谈,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来,中国有一半的父母都会被剥夺抚养权。当然,照搬西方的法律不具备现实意义。但如果不一步步健全我们的法律,让法治代替人治更是行不通。

想要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健全法律系统,通过各项立法,保护公民权益,这一步是绕不开的。

末了,对于这位天津爸爸的失职,我依旧很同情他,但我还是认为,他应该被追究刑责,至于如何判,是否可以轻判,这是法官的事情。但是如果不判,就是原则性问题。法可以酌情,但不能纵情。

追究失职父母的刑责,不是为了让那些无意伤害到孩子的父母以命抵命或者终身监禁,而是要让那些故意伤害孩子的父母不成为落网之鱼。

让“贵州父母虐童案”、“徐州女童被父亲性侵案”、“南京饿死幼女案“,已经那些还没有被曝光的受害儿童少一些,再少一些……

本文发表在:云学Time公众号上,原题《严重失职的父母,凭什么不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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