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如何投资境外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3
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海外投资有哪些途径

可以直接选择投资QDII基金,合格境内投资者可以投资QDII基金进行海外投资。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海外基金管理人进行海外投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你委托的海外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时如果出现了投资失误导致亏钱之类的问题,你这边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是负全责的。因为是 你进行的委托管理

境外私募基金投资境内企业上市的几种模式:
一、借道外资银行模式


流程:
1、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B,基金持股比例低于25%,B公司原则上属于内资公司;
2、在帐户内存入一笔美元,存款利率为3%;
3、外资银行C的中国境内分行向B公司贷出金额相等的人民币贷款,贷款利率为7%,双方约定贷款可不断展期;
4、由B公司向A公司注资并获得股份;
5、A公司成功国内A股上市
6、锁定期结束后B公司抛售A公司股份获得回报。
特点:对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投资公司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该模式能够有效解决资金进出中国国内以及外币资金与人民币资金相互转换的问题;
由于中国政府对人民币贷款利率和企业之间提供贷款利率的限制,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只能汇出投资本金,而无法通过支付高利息的方式汇出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留在境内,这在国内好项目层出不穷以及人民币升值大趋势下,未尝不可。


二 股东借款模式
流程:
1、 私募基金建立100%控股离岸公司C;
2、 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基金持股比例低于25%,B公司原则上属于内资公司;
3、 C公司向B公司提供借款,利率参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由B公司用借款向A公司注资并获得股份;
5、 A公司成功国内A股上市;
6、 锁定期结束后B公司抛售A公司股份获得回报;
7、 偿还股东贷款和利息。
特点:类似借道外资银行,该模式能有效解决资金进出中国国境以及外币资金与人民币资金相互转换的问题;同样,由于中国政府对人民币贷款利率和企业之间提供贷款利率的限制,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只能汇出投资本金,而无法通过支付高利息的方式汇出投资收益。


三、信托代持股模式
流程:
1、 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2、 在C银行离岸帐户内存入一笔美元,存款利率为3%
3、外资银行C的中国境内分行向B公司贷出金额相等的人民币贷款,贷款利率为7%,双方约定贷款可不断展期;(C银行境内外分行通过日常帐务往来)
4、 B公司用人民币资金购买D公司定向发放的信托受益凭证;
5、 由D信托公司向A公司注资并获得股份;
6、 A公司成功国内A股市场上市;
7、 锁定期结束后D信托公司B公司的指令抛售A公司股份获得回报;
8、 D信托公司用所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赎回B公司持有的信托受益凭证;
9、 B公司向C银行境内分行还本付息。
10、 PE从C银行的离岸帐户中提取存款。


特点:该模式是在借道外资银行模式基础上演变而来,模式利用信托这一“保护伞”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国家对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限制;
由于目前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等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因此,证监会对于信托PE所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持谨慎态度。


四、股权回购模式
流程:
1、 私募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平台B(控股或参股);
2、 与国内目标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和回购协议根据协议获得A公司部分股份,并规定回购股权的价格和期限;
3、 等期限满了按照回购协议回购股份。
特点:该模式主要规避政府对企业之前提供贷款的管制;一方面,目标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但又不愿意接受股权投资,同时又很难获得银行授信支持;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对非金融企业之前的授信行为规定非常严格的利率上限,私募基金对目标企业承诺的贷款高回报率欲罢不能;
该模式实质上是采取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规避政府对企业间贷款行为的管制。


五、收购控股内资投资公司的境内壳公司
流程:
1、 PE委托国内企业注册机构进行内资公司B和内资投资公司A的注册,B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公司;
2、 企业注册机构垫资成立内资公司B;
3、 企业注册机构垫资成立内资投资公司A(资本限额1000万人民币);
4、境外私募PE收购B公司,B公司由内资公司变成外资企业;(由于内资B公司为内资投资公司A的控股公司,因此通过收购内资公司B,外资PE间接拥有了一家内资的投资公司。)
特点:
该模式利用了中国法律模糊之处,即母公司的性质发生变更,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子公司同时完成性质变更,基金成功的钻了法律的空子,通过收购母公司的方法控制了一家内资投资公司;
该模式操作下,境外中小私募股权基金既能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实体,又能适当规避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

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执行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如果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金融企业,则执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此处说明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
一、审批权限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二、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执行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如果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金融企业,则执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此处说明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
  一、审批权限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
答:本站简称为PE基金、私募基金或者基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大型机构投资者和资金充裕的个人手中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然后寻求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机会,最后通过积极管理与退出,来获得整个基金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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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规范企业集团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企业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是指企业集团和所属分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