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迁移户口,请问南京市市内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手续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7
南京市内迁户口有什么手续?


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九)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学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安置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学生;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扩展资料
所需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
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亲属投靠
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高校毕业生
一、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就业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单位集体户口,凭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假若单位没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场,就像在广州工作把户口迁移到南方人才档案户口挂靠中心;或者学生可以要求将户口迁移回原籍,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或者申请暂缓就业,可以将户口档案继续保留在学校两年。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一、核准条件
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或回原籍者。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结婚迁移
办理前提:带齐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一、到要迁入地方的居委会写接收证明;
二、到迁入的镇计生办写证明;
三、到迁入当地派出所领表填表,再由教导员批字;
四、到县户政府批字(要写一份入户申请的);
五、到迁出的居委会写迁出证明;
六、到迁出的派出所注销户口;
七、到回要迁入的地方的派出所入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迁入地的住所为合法固定住所,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 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办理手续:① 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户口迁移要哪些材料?



南京户口迁移办理详细手续
答: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第二条:“凡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场和蔬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

南京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答:2、投靠配偶的;3、符合规定的(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相互投靠。2014年12月1日起,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户口实现通迁。这意味着,老五县(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居民户口迁入主城区,按照市内户口迁移规定办理。注:老五县的居民户口迁往主城区,只要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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