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关于废止《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决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9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等14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9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1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
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计标[1985]352号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2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商储[粮]字[1992]211号商业部3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4

关于发布《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
知电安生[1997]239号

电力工业部

5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797号国家计委6

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
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226号

国家计委

7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等4部委第31号令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
总局、国家经贸委8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9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第4
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
局、质检总局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3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1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通知能源电[1988]18号能源部2

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能源节能[1990]11
49号能源部

3

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抗震防灾工作规定》的通知

能源办[1991]253
号能源部

4

关于查处乱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价检字[1991]561
号国家物价局

5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2]112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6

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76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7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
知价费字[1992]179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8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
知价费字[1992]196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9

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2]349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0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的通知价费字[1992]402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1

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价费字[1992]317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2

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

价费字[1992]618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3

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价费字[1993]135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4

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收费的复函

价费字[1993]143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5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3]178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6

关于制止新疆自治区擅自征收铁路建设费的通知

计物价[1993]1254
号国家计委

17

关于废止《关于自筹投资认购重点企业债券的紧急通知》等文
件的通知计办政研[1993]55
0号国家计委

18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电计[1993]567号电力工业部19关于中沧输气管线输气费的批复计价格[1994]55号国家计委20

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794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1

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795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2

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796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3

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340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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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现决定废止《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任:何立峰

2019年3月28日

什么叫发改委?
答:发改委,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负责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价格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涵盖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协调和实施监督。它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发改委是干嘛的
答:发改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国务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主要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优化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改委的职责十分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在宏观经济方面,发改...

发改委是做什么的
答:5、发改委是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属于政府性质根据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8个职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6、一发改委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属...

发改委全称
答:发改委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职能与背景介绍:职能:作为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背景介绍: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改委是什么单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作为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x0d\x0a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8...

发改委是什么意思
答:发改委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国家发改委是什么级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

发改委和管委会的区别
答:1. 职能方面:发改委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宏观调控部门,管委会则更注重具体事务的处理。2. 权力方面:县区的发改局权力相对较小,主要工作是执行上级文件,而管委会则拥有更多实际权力,如管理本地区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

发改委是干嘛的
答:5、经济运行调节局。监测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部门 ...

发改局和发改委是一个单位吗
答:发改委和发改局是我国发展和改革系统上、下级部门的不同名称,一般统称为“发改部门”。例如: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称为“发改委”,县(区、县级市)称为“发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作为国务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