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控制人 直接控股 间接控股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16
急求,单一股东直接间接持有持股低于33%,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案例?

仁智油服: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钱忠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前持有股份比例18.10%。公司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23人与钱忠良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钱忠良通过直接持股或协议安排的形式控制着发行人39.02%的股份。

间接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过其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孙公司持有或合计持有该公司50%以上股份的方式,获得对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方针控制权的股东。另外,尽管没有达到50%以上股份,但在股权分散、且明显领先第二大股东的时候,也是控股股东。
间接控股方式:
  1、父子孙结构(father-son-grandson),即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甲80%的股份,子公司甲又直接拥有它的子公司乙70%的股份,则母公司间接拥有子司乙56%的股权(80%×70%),子公司乙的少数股权为44%,所以,母公司不仅要将子公司甲,而且还应将子公司乙纳入合并范围。在这一结构下,是否应将间接持股的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不取决于控股方式和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而是取决于母公司能否对间接持股的企业进行控制。因此,即使上例改为子公司甲只拥有其子公司乙60%的股份,则母公司在子公司乙中间接拥有48%(80%×60%)的股份,子公司乙的少数股权则占52%,此时仍需将子公司乙纳入合并范围。因为,母公司控制了甲,而甲又控制了乙,母公司间接控制了乙。可采用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方式,编制出合并会计报表。
  2、联属结构(connecting affiliates)。母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乙)的股份虽未达到半数以上,但通过其子公司(甲)持有乙公司的股份,累计已达到半数以上的股份,由此而形成的企业集团结构。图二中,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乙20%的股权,又间接拥有子公司甲32%(80%×40%)的股份,母公司共拥有子公司乙52%的股份,其余48%中有40%被少数股东拥有,8%(20%×40%)间接地被子公司甲的少数股东所拥有。母公司与子公司甲的合并报表编制与直接控股基本相同,子公司乙的股东权益及股利分派应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甲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等项目一并抵消。

最终控制人,也叫实际控制人:可能是直接持股的控股股东,也可能是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对国内公司来说,一般会追溯至国资委或自然人。掌握公司重要事项、发展战略的最终决策权。
直接控股股东: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直接持股人,也会反映在公司章程中,持股比例超过50%,或虽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相对控股)。
间接控股股东:直接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包括直接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并不一定是董事长。

最终控制人:企业的实际掌控人,一般指实际经营负责人
直接控股:企业的最大股东
间接控股:通过控股母公司的方式控股子公司为间接控股
控股股东:就是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