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3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组织商品和金融期货以及期权交易、对会员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公开竞价。严禁进行场外交易。第四条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期货交易主管部门。
  凡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监事委员会第六条 交易所监事委员会由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专家组成。第七条 监事委员会的职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交易所的管理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交易所管理提出建议;
  (三)定期听取交易所的工作汇报,了解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四)受理会员和客户投诉,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第三章 理事会第八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共设一个理事会。
  理事会是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两个执行委员会,分别对两个交易所进行管理。理事会侧重两个交易所重大原则、宏观管理的决策,理事会执委会分别侧重两个交易所具体管理、运作的决策。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如下:
  (一)接受期货交易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对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以及其它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三)审查会员资格,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申请;
  (四)聘任交易所总裁、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审定交易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制定交易所中、长期规划等重大事项;
  (六)聘任非会员理事;
  (七)对交易所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作出决议。第十条 全体理事有义务严格遵守理事会决定,一切违反理事会决定的行为,均属无效。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交易所的自律和管理,理事会根据需要下设会员资格审查、交易行为管理、仲裁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的入会资格、监督交易场内的交易活动、处理交易纠纷等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章程由交易所制定。第四章 会员和会员大会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场所,拥有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额;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规章;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十五条 承认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并具备前条规定之条件的法人,可以向一个交易所提出申请,成为一个交易所的会员,也可以向两个交易所分别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成为两个交易所的会员。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享有交易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二)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听取、审议交易所的工作报告,并对交易所的重大事务有建议、批评、监督、表决权;
  (三)有权转让会员席位,但必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让;
  (四)对交易所的专门委员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交易所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严格遵守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交易手续费、风险基金和交易保证金等费用;
  (四)须依规定完成一定的交易额;
  (五)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营业场所产生变动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进场交易必须委托出市代表进行,出市代表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场交易。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在交易所内的交易行为应经会员单位授权,并对会员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自律管理,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根据章程规定召集。当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要求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审核通过的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联席会议认定,在深圳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投资主体。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等。
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联席会议负责推进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组织审定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负责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管理;
(三)联席会议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作按照“审慎、择优”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促进前海金融改革创新,努力将前海打造成全球资产管理中心。
第二章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五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 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内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百分之二十或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第七条 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二)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内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除符合第七条(一)、(三)、(四)之外,应属于下列两类企业之一:
(一)境内金融企业(具备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九条 已获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开展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一)控股投资者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二)已成功发行基金并运行良好。
第十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
(二)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投资咨询业务。
(四)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报告。
(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资质材料、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简历等。
(三)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境外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主体应经市金融办备案成立。境外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
市金融办为境外投资主体备案不构成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境外投资主体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主体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境外投资主体的管理人应为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者人数应该符合相关组织形式的有关规定,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出资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备案境外投资主体,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主体备案报告。
(二)资金保管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资金保管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合格境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主体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以下标准: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
(二)境内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境外投资主体。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参与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参与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境外投资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指定专人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市金融办报告。
第五章 资金保管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一个境外投资主体可凭市金融办的备案文件开立一个专用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在任一时点,专用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经市金融办备案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
第十八条 资金保管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境外投资主体开设专用账户,安全保管境外投资主体银行账户内资金。
(二)合格境内投资者以外汇形式划入专用账户的,其所获境外投资本金以及收益应原路划回原外汇账户。
(三)办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有关跨境收汇、付汇和结售汇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保存专用账户所涉资金汇出、汇入、结售汇和资金境内划转等有效凭证,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年。
(六)市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行政管理人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行政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主体后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人是指为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产品估值、会计记账、投资监督、过户代理等一系列专业的后台运营外包服务的国内独立第三方机构。行政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专门从事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部门或团队,并有足够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二)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最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境外投资主体的估值政策和流程计算基金的资产净值,并定期向投资者发布权益的资产净值。
(二)维护境外投资主体的财务账簿和记录,并可提供完整的境外投资主体执行的交易记录。
(三)维护与境外投资主体交易有关的、支持主体的资产净值计算的所有文件。
(四)提供与权益的发行、转移和赎回有关的登记及过户代理服务并执行相关操作。
(五)依法监督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境外投资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汇入违法、违规,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六)依照有关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核实投资者的身份。
第七章 试点运作
第二十一条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在市金融办备案成立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范围内,在资金保管人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并须遵循按需购汇、额度管理和风险提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运用所募集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协议进行投资。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币种计价并披露境外投资主体资产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和延续性。如出现改变,应同步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理由。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应披露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相关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披露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基金行政管理规模等。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披露投资事项:
(一)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投资策略。
(二)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披露境外投资主体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三)如参与融资融券、回购交易,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应明确披露所用杠杆比率。
(四)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可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或向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征询等方式,了解获得试点的境外投资主体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试点企业组建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获得试点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金融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查实。情况属实的,市金融办应责令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办应向社会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资产保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事项,包括:
(一)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未在限定期内至资金保管人办理专用账户开户手续(限定期应以市金融办的为准)。
(二)违反投资管理协议、合伙协议或保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条款。
(三)对外投资资金非正常退回到专用账户。
(四)违反试点的其他事项。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生上述事项时,资金保管人应在市金融办给予回复后再行办理资金汇划业务。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报送境外投资主体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情况。
第三十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每年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上年度境外投资主体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和境外投资情况报告。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金融办书面报送:
(一)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三)解散或清算。
(四)市金融办的其他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深圳市范围内适用,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市金融办可根据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解释:
关联实体: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一)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该实体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二)受到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三)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重要。
(四)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且该实体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完善市场机制,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协调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是由国营公司投资联办的非盈利性的企业法人。交易所归口深圳市经济发展局。第三条 交易所场内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争、集中交易。交易所场内允许合约有规则地转让。第四条 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交易所监事委员会第五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监事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交易所实行监管、协调和稽核。第六条 监事会由深圳市经发局、市场办、工商局、体改委、法制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有关部门组成。第七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监事会的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对交易所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二、定期向交易所理事会和交易所经理提交工作汇报,必要时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可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三、审计交易所年度决算报告、检查交易所财务状况;
  四、就交易所物价、物资、税收等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五、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第八条 监管形式和方法由监事会研究商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理事会负责交易所的经济管理。理事会成员由投资各方代表和会员单位代表组成;并经主管机构核准备案。第十条 交易所内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第四章 交易所会员和出市代表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有色金属生产、经营、消费的法人企业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报主管机关批准入会,并办理《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可派出一至二名出市代表入场交易。第十三条 交易所依照本规定和交易规则对出市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不得入场交易。第十四条 出市代表依据会员单位指令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会员单位授权出市代表在交易所内所签的符合合同法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五章 交易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外的铜、铝、铅、锌、锡、镍、镁、锑等有色金属均可在交易所交易。第十六条 交易所的发展方向是期货交易场所。试办初期,以现货交易、远期合约起步,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期货交易形式。第十七条 交易所场内交易由会员单位出市代表依照本规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最终成交的发票要加盖市场(交易所)交易专用章。
  禁止任何会员在场外进行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的非法转让。第十八条 具有相应的有色金属经营范围的非会员单位可委托会员单位通过其市代表进行交易。第十九条 交易主持人、记录员和交易监察员,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廉洁。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国家价格政策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的报价幅度由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品种分别确定。第六章 结算与交割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成立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结算单位,对交易所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试办初期可由交易所设立结算部,并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结算帐户受理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的交易结算应接受开户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凡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会员,必须按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结算单位交纳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于每笔交易成交时,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率向结算部门交纳交易定金。第二十六条 交易签约后,结算部门有责任督促履行合约,并负有代替违约方承担履行合约的责任,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结算部门有权从违约方的保证金和交易定金中作相应的扣还。违约方保证金和交易定金不足抵价实际损失时,结算部门有追偿权。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从事业务的收费标准和会员单位代客买卖的收费标准由主管机关审核报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成交合同的实物交割方式,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中制订。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委托单位超越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有色金属交易和合约场外交易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及出市代表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谣惑众、欺诈以及违反本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处以所涉金额20%以下的罚款;
  三、按照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因此而开除公职者,任何单位不得重新录用为期货交易从业人员;
  四、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中证期货的大事记
答:—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的创建和发展纪实》发行仪式暨中证期货有限公司乔迁庆典在深圳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隆重举行 2011年07月12日 上海证监局核准公司上海营业部营业场所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3013室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关于深圳政府
答:当地的方言俗称田野间的水沟为“圳”或“涌”。深圳正因其水泽密布,村落边有一条深水沟而得名。 深圳又称鹏城。...199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规的权力。 建市之初辖深圳、...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电话是多少?
答:公司介绍: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是2005-06-23在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仁化县凡口矿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法定代表人吴涛,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北方最出名的几大交易所
答:石油化工品、煤炭、有色金属、铁矿石、钢材、纸浆、木材 舟山市人民政府发起,由市政府设立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 一平台,多种模式;一模式,多种机制 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深圳前海)2013年1月9...

有色金属现货交易所是干什么的?
答:1、第一类:有牌照的有色金属现货交易所:大多是现货为基础,但是做成标准化合约,能够快速成交的,据称目前实体的有色金属现货交易所,实物交割率,大多不足10%。所以大多做成投资类的平台了,而非真正贸易的平台。上面说...

原油期货一手多少吨
答:原油期货1手等于1000桶,等于0.1368吨。如果你交易原油期货,开户是50万门槛,交易最少是一手合约。【

深圳罗湖 建设有深圳特色的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
答:为促进各中国珠宝首饰特色产业基地相互交流和学习,有利于深圳罗湖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借鉴其他中国珠宝首饰特色产业基地成功经验,我区于2007年9月1 2日承办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和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

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答:由于从国外大量进口铜作为生产资料,所以需要通过期货交易转移铜价波动带来的风险。伦敦金属交易所自创建以来,一直生意兴隆,至今伦敦金属交易所的期货价格依然是国际有色金属市场的晴雨表。目前主要交易品种有铜、锡、铅、锌、铝...

请问深圳有哪些金融(外汇)公司
答:深圳特区发展财务公司 深圳保险学会 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 深圳建设集团财务公司 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 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鹏元资信评估公司 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金融...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电话是多少?
答:注册地址位于韶关市南郊九公里。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法定代表人钟勇,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