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超限办公室对“治超工作”的掌控力、影响力是否足够大,治超中的权利如何?是否只是个“花瓶”单位?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20
路政管理中的治超工作五不准是什么

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睢4耸保珻地路政部门是否可以以擅自超限运输为由对该车进行处罚?假设该车在中途B地已经被路政部门以擅自超限运输为由进行过处罚,那么C地路政部门是否可以对该车擅自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再次进行处罚?
在日前举行的浙江省湖州市第二届路政管理论坛上,“一事不再罚”在治超中如何适用成为路政执法人员热议的焦点。 实践中“一事不再罚”争议较多 “一事不再罚”在治超中如何适用,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此认识不一,有的认为不能再次处罚,有的认为可以再次处罚。一些驾驶员就利用“一事不再罚”逃避超限超载责任,他们会故意找当地交警部门要求进行处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超限处罚标准远远超过超载处罚标准),然后持罚款文书一路超载超限。此类问题的处理涉及到行政处罚中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文义上理解,“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题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种限制既适用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也适用于同一事实不同理由(法条竞合),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就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处罚。因此,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键就是正确认定何谓“一事”。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一般采用构成要件说,即只要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要有一个要件变化则认定成立新的违法行为。 法律人士分析,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事”包括如下几种:一是“单纯一事”,违法行为实质只有一个,但在想象竞合违法情况下容易被认为是多事。二是“法定一事”,指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或实施一个行为产生两个以上的违法结果,形式上已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构成,但法律却将其规定为一事,比如连续违法。三是“处断的一事”,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构成要件标准衡量应为多事,但在处罚时却以一事处理,比如牵连违法等等。 而具体到治超工作当中,由于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是一个持续性行为,行为人基于同一个故意,持续实施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是“单纯一事”。也就是说,超限超载的情况是竞合违法,也是“单纯一事”。行为人多次实施超限运输的,是连续违法,目前有关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论坛上,多数人认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一事来处罚,而不能对多次行为分别处罚,但是处罚时可以把多次违法视为情节严重予以处理。行为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并持该证从事超限运输的,是牵连违法,对此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大家认为,在处理时可以参照刑事责任的有关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是“处断一事”。 “一事不再罚”在治超中的适度运用 论坛上,大家认为,要正确适度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就必须正确理解其目的和意义,并且在适用时以是否符合此目的和意义来判断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合法。在行政处罚制度中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适用时要看是否达到了行政处罚的目的,也就是是否纠正了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必要的惩戒。同时,大家也对几种治超案例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了探讨。 已经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罚过的。交警部门查处超载行为时,除了对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扣留机动车到违法状态消除。如果当事人没有卸载或者卸载后仍然超限的,当事人再次上路行驶时,路政部门是否可以按照非法超限运输再次进行处罚?大家认为,遵守国家有关禁止超限运输的法律是当事人的义务,即使交警部门对没有责令当事人卸载负有责任,也不能减轻当事人擅自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责任。超限运输是一种持续行为,在行政机关(此处指交警部门)执法介入后,违法行为即告终结;当事人车辆再次上路的,产生的就是新的违法行为,因此路政部门可以按照违法超限运输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当然,如果路政部门是在交警部门刚刚查处超限车辆后发现其违法行为的,考虑当事人行为尚未造成一定危害,可以只责令其消除违法状态,而不予以处罚。 已经被公路管理机构以超限为由处罚过的。当事人被公路管理机构查处后,没有卸载或者卸载后仍然超限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可以按照违法超限运输再次处罚?对此,大家认为,除了在治超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实施卸载的几种情况外,当事人被查处后仍然超限运输的,即使公路管理机构在查处时没有做到责令当事人卸载,当事人遵守禁止违法超限运输的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行为是新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公路管理机构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目前,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只要被公路管理机构处罚过的,其他的公路机构不能再处理。论坛上,大家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前面的处罚怎么能免除其后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责任呢?持这种观点的人都没有正确理解“一事”的含义,这种情况不是“一事”,当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1、事业单位,就是TM的浪费。已经超了还来个办公室,不是有病么。
2、企业,那么就要看你老板的态度了,他支持权利就大。

他们太没真事了,超限车只要交点钱就可以过,多于的单位,养着一群狼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