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当前广东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有哪些管理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8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的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招用流动人口和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五)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人民网广州1月1日电(记者邓圩)广东3000万流动人口正式告别暂住证。从今天起,16-60岁的流动人员可免费申领居住证,享有在广东申领驾照、办理港澳商务签注,以及居住5年子女享受居民入学、居住7年申请入户等公共服务和待遇。今天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被称为广东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大改革,名称比原条例多了“服务”二字,流动人口也的确享受更多的居住地公共服务。据了解,新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在广东按规定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等7大类公共服务,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4大类公共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满7年,居住证持有人有固定住所、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据了解,居住证办理无需花钱。居住证和身份证大小相同,上面标有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户籍等7种信息,居住地和有效期可反复擦写,变更居住地址和延长有效期都不需要换证,只需要擦写就能完成,有效期一直可以延续。 中广网北京1月2日消息(记者刘天思)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7时16分报道,《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从昨天(1月1日)起正式施行,开始统一发放全省通用的居住证,使用了十年的暂住证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户籍管理创新又迈出的重要一步。原《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周瑞金观点: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将肯定无疑。周瑞金:户籍制度是有问题的,需要进一步的改革这肯定无疑。户籍制度来自于我们一解放以后就实行城乡二元经济,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当然加强城市人口的管理,实行户籍制度有一定存在的道理,但是总体上来看的话,这个户籍制度是不合理的,它是加大了城乡二元经济的负面的影响。这两年我们城乡经济的活跃来自农村的人口大量的流进城市,就是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了,农村的闲散,多余的剩余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个发展的很快,虽然我们户籍制度还有限制,但是总体上原来的界限都打破了,所以这一点也是户籍管理的一个进步。户籍一直以来是人们很关注的问题,不光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别,还有大城市和小城市的区别。户口牵扯的是入学、就业、择偶,甚至是购买公园年票的这样的事。周瑞金观点:现在的户籍制度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有一定的合理性,户籍制度要有步骤的改革,条件成熟以后,肯定要取消。周瑞金:现在户籍慢慢的宽松,我估计在中小城市做的快一点,容易做一点,特大型的城市,像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这样比较大的省会城市,一下子难以放开。我觉得改革要有一个步骤,如果很快的打开,把城市经济、城市的基本生活都打乱了。尽管现在,比如北京的户口、上海的户口,享受一些考大学也好考,得到城市的生活补助也多了,这些东西都是农民工享受不到的,这是不合理的。但是这种不合理在一定历史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打乱,带来的是更乱的城市的管理,这样子对经济发展也好,都没有好处。所以我很可以理解,户籍非改不可,但是改革要有步骤。所以现在也不要专门的责怪,我觉得条件成熟以后,户籍肯定要取消。在新的一年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广东省的居住证制度改革,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些大城市,以往户籍所带来的便利正在向更多的城市居住者转移。比如,从今年开始,住在北京的外地人也可以买到“旅游一卡通”年卡了。在新的一年中,我们也希望,这样给老百姓带来更多实惠的的改革举措更多一些。

  一、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3、签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二)流入人口
  1、填写一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2、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签订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每半年一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5、建立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信息通报单存根、避孕节育报告单存根、合同书、生育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等)。
  二、两地联系制度
  1、流入地与流出人口较多的乡(镇)、村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2、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入地对流动人口查验登记后,确定由乡镇或者社区、村委及时向流出地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流出地乡、(镇)、村收到信息后,在四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回复。
  3、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4、两地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及《生育证》的发放等。
  5、计划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请示各自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办证制度
  1、热情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和服务。2、为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社区或村委会填写申请表,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搭“车”收费,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验证制度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2、成年流动人口到达新居住地,在3至15日内持《婚育证明》到乡、(镇)计生部门申报,查验证件。验证机关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签名盖章。
  3、未办理《婚育证明》和持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限期回原籍补办,换领新证时应提交过期的《婚育证明》,省外30日,省内20日,市州内15日,县内10日。
  4、《婚育证明》每年至少查验两次,持证人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办理变便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每年底到现居住地年度检查,不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地接受年检。
  5、对持假《婚育证明》的,应当场收缴,查清假证来源,并报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二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的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   第二十九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招用流动人口和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五)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等。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相关报道与评论
  1.流动人口领取居住证   人民网广州1月1日电(记者邓圩)广东3000万流动人口正式告别暂住证。从今天起,16-60岁的流动人员可免费申领居住证,享有在广东申领驾照、办理港澳商务签注,以及居住5年子女享受居民入学、居住7年申请入户等公共服务和待遇。   今天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被称为广东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大改革,名称比原条例多了“服务”二字,流动人口也的确享受更多的居住地公共服务。   据了解,新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在广东按规定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等7大类公共服务,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4大类公共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满7年,居住证持有人有固定住所、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据了解,居住证办理无需花钱。居住证和身份证大小相同,上面标有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户籍等7种信息,居住地和有效期可反复擦写,变更居住地址和延长有效期都不需要换证,只需要擦写就能完成,有效期一直可以延续。2.广东省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广网北京1月2日消息(记者刘天思)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7时16分报道,《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从昨天(1月1日)起正式施行,开始统一发放全省通用的居住证,使用了十年的暂住证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户籍管理创新又迈出的重要一步。   原《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周瑞金观点: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将肯定无疑。   周瑞金:户籍制度是有问题的,需要进一步的改革这肯定无疑。户籍制度来自于我们一解放以后就实行城乡二元经济,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当然加强城市人口的管理,实行户籍制度有一定存在的道理,但是总体上来看的话,这个户籍制度是不合理的,它是加大了城乡二元经济的负面的影响。   这两年我们城乡经济的活跃来自农村的人口大量的流进城市,就是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了,农村的闲散,多余的剩余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个发展的很快,虽然我们户籍制度还有限制,但是总体上原来的界限都打破了,所以这一点也是户籍管理的一个进步。   户籍一直以来是人们很关注的问题,不光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别,还有大城市和小城市的区别。户口牵扯的是入学、就业、择偶,甚至是购买公园年票的这样的事。   周瑞金观点:现在的户籍制度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有一定的合理性,户籍制度要有步骤的改革,条件成熟以后,肯定要取消。   周瑞金:现在户籍慢慢的宽松,我估计在中小城市做的快一点,容易做一点,特大型的城市,像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这样比较大的省会城市,一下子难以放开。   我觉得改革要有一个步骤,如果很快的打开,把城市经济、城市的基本生活都打乱了。尽管现在,比如北京的户口、上海的户口,享受一些考大学也好考,得到城市的生活补助也多了,这些东西都是农民工享受不到的,这是不合理的。但是这种不合理在一定历史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打乱,带来的是更乱的城市的管理,这样子对经济发展也好,都没有好处。   所以我很可以理解,户籍非改不可,但是改革要有步骤。所以现在也不要专门的责怪,我觉得条件成熟以后,户籍肯定要取消。   在新的一年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广东省的居住证制度改革,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些大城市,以往户籍所带来的便利正在向更多的城市居住者转移。比如,从今年开始,住在北京的外地人也可以买到“旅游一卡通”年卡了。在新的一年中,我们也希望,这样给老百姓带来更多实惠的的改革举措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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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网址是网页链接,直接输入自己房屋地址对应编码或在地图上选定,操作步骤如下。1、打开电脑浏览器,百度搜索【深圳房屋编码查询系统】如图。2、选择区域,输入小区或楼栋关键词,验证码,点击...

中山市东区老富头村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在哪里?我急需办理居 ...
答:打电话到居委会问问吧,正常来说应该是到东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该办公室在东区办事处104室。齐富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地处东区长江北路与康华路交界处,距东区办事处约3公里,是东区办事处所辖10个社区...

鱼珠社区位于哪个市
答:鱼珠社区处于珠江河畔,与因有黄埔军校而遐迩闻名的长洲岛隔江相望,鱼珠社区呈长方形,面积有2.45平方公里,长3.5公里,宽约0.7公里.人口并不多,有常住人口3412人,流动人口约500余人,出租屋100余间。鱼珠社区设一个居...

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人口密度怎么样
答:开展流动人口情况调查,登记核实流动人口3.41万人。开征出租屋租赁税费,年征收租赁税费超2万元。【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换届】3月23日,有会员152人的横栏镇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委员会,余永祺当选主席,梁自坤...

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人口密度怎么样
答:外来人口管理2005年12月成立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7人的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后,按照“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方针,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服务。在各村成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站,形成镇、村两级管理流动人口机制。

广州居住证有哪些用途
答:2、带齐个人身份证资料和暂住资料,到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如平台上已有本人信息资料的,此表不用再填);3、受理后拿回《居住证领取回执》...

流动人口的定义
答: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社群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

我马上要去广东了 广东的朋友们 我问个问题
答:自我保护意识强烈(主要是体现在路上问路,因为广东有出现很多骗子利用问路骗钱或弄了些迷药迷晕你之类的,导致后来广东人对主动上来搭讪的陌生人有点恐惧)。不过只要知道你是没有恶意,广东人还是乐意帮助你的。广东人不算是...

什么叫流动人口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社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人口约多少万
答:3月,成立古镇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下设12个服务站。全年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59061人,比上年增长43.97%;出租屋登记备案5325间,增长50%;代征税收1285.9万元。信访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坚持每月15日为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