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体的案例要如何评析(是具体生活中的法院里的民事案例,不是做题目的那种有问题需要回答的那种)?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2
如何挑选与编写参阅案例

最高院在2005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06年,省法院制定下发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发布制度》,2007年,省法院创建自己的案例刊物《参阅案例》,发布从全省各级法院已生效案件中挑选出的对全省审判工作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参考、借鉴作用的案例。《参阅案例》自创刊至今已编发11期,共刊登案例77篇,刊发的案例可谓是百里挑一,而且全部经省院审委会讨论审定。可以说,陕西法院在案例指导制度方面的这一系列探索,是走在全国法院前列的,不仅反应迅速,及时出台参阅案例发布制度,还创建专门的参阅案例刊物,成为全国法院系统中少数创建有专门案例刊物的省级法院之一。而且,对参阅案例的定位准确——要求挑选的是裁判已经生效且在法律适用方面有参考价值或意义的案例;编报程序严格——在参阅案例上刊发的所有案例必须经过省院审委会讨论审定,办刊宗旨是希望通过《参阅案例》推出精品,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实践,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2010年11月26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中对指导性案例的定位、编报程序等要求与我们对参阅案例的编选要求基本一致,使得我们向最高院报送备选指导性案例时对接较为顺畅,办刊宗旨及挑选案例的原则不需要做太大的调整,现在《参阅案例》不仅是发布全省各级法院典型审判案例的权威载体,也成为向最高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平台。也就是说,在参阅案例上刊发的案例必定是我们要向最高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
那么,什么样的案例值得参阅案例予以发布?什么样的案件裁判值得进一步加工编写成参阅案例呢?对这些案例又怎么能提炼和编写的比较准确到位呢?今天,我主要从如何挑选和编写案例两个方面的谈谈自己的体会。
我们应该怎样挑选案例
一、从时间上说,要求是近三年的案件,这样可以更好的指导当前审判实践。如果案件本身虽然审结较早,但对当前审判工作仍然有指导、借鉴意义的,时间上也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二、指导性案例要求对生效裁判案件进行提炼和总结,不能超越案件予以引申。参阅案例要针对已生效裁判做出深刻剖析,揭示法官裁判的心路历程,对解决同类案件有指导或借鉴价值。它不同于一些学术研讨,所以要围绕生效裁判进行提炼总结,对于那些对裁判结果持有异议的案例,如一审承办法官所写的被二审法官改判,自己有不同认识的案件,或者非承办法官的编写人对裁判结果有不同看法的案例,不符合参阅案例的要求,不能作为参阅案例来编写,可以其他案例评析的方式出现。
三、要求案件的裁判方法有一定的价值或者贡献。这是对参阅案例的实质要求。裁判方法体现在裁判具体案件的整个过程,其本身具有科学的内在的规律。这种科学方法的分析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告诉你该怎么办,而这种科学的裁判方法通过参阅案例的指导比较直观、生动、明确。比如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些难度,有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的有原则性规定,但其中有一些概念有多种解释,需要判断具体案件的情形是否符合该原则性规定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如果能够科学的运用裁判方法,创造性的、适当的解决了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这样的案例就是我们编选案例时所需要的。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运用科学裁判规则,提出符和立法精神和目的,并符合我国民间习惯的裁判,妥当化解矛盾。如我们在《参阅案例》上选用的张冬梅等诉王志均等生命权纠纷案,刘红利与王志均等六被告聚餐,席间共饮2斤白酒,聚餐结束后,刘红利独自骑摩托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红利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刘红利之妻张冬梅等认为王志均等六被告明知刘红利饮酒,未对其进行安全护送,导致其醉酒骑车肇事身亡,应负有一定责任。王志均等六被告辩称,没有对刘红利安全护送的必要,对其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刘红利酒后无证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之事实清楚。刘红利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因其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六被告与刘红利聚餐共饮,对刘红利酒后驾车的行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而其均未履行该义务,对刘红利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六被告的责任明显较轻,故应由刘红利负90%责任,六被告负10%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本案的焦点在于: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什么义务?对其他共饮者酒后造成的损害是否负有赔偿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共饮人对其他共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条也只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性规定。那么,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只有根据立法精神,运用科学裁判方法,做出被当事人和社会接受的裁判。该案中,所体现的法官的裁判思维是这样的:共饮行为是一种自发、自主的行为,在正常的人际交往中不可能避免。共饮人之间对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的相互提醒、劝告、照顾和帮助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本案的受害人刘红利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有理性的判断,应合理的控制自己饮酒量和酒后行为,而其他共饮人对受害人的控制能力显然不如受害人,因此受害人自身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而共饮人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六被告承担10%的责任是适当的。这样的判决有利于在饮酒人周边形成一种对酒后安全的普遍约束。就本案而言,法官考量了现行法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的以价值补充方法作了解释,明确了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规则,体现了注重个人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价值。这样的裁判理念符合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值得解决同类案件时予以借鉴、参考。
(二)法律有相应规定,但在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具有多种解释,需要运用科学方法探求立法真意,确保案件裁决准确。如靖练全诉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陕西迪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中,主要争议在于靖练全向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时,是否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申请时限。靖练全认为,自己多次找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迟迟不办理,因其一直主张权利,故未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被告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靖练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故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本案在处理时,虽然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难点在于对“一年申请期”理解有不同认识。这里,“1年申请期”是属于不变期间,还是属于可以中止、中断、延长的时效期间,未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应该怎样理解这个问题才是比较科学的呢?这个案件从立法目的、立法本意入手分析,认为对于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来说,他们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不应过多地设置障碍。且工伤认定申请,只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有效工伤认定之后,受伤职工才享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因此,在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申请义务时,所赋予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程序性的申请权利,而非实体权利。基于此理解,由于时效制度适用中止、中断等情形,相较不变期间而言更具灵活性,既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1年的规定,理解为时效制度更为符合条例的立法目的,对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力。该案的裁判理念及对这个“1年申请期”的理解,我们认为是符合法律本意的,被选编入《参阅案例》。
(三)法律有原则性规定,但其中有相应概念需要科学解释并适用到具体案件中,保证裁决达到实质的公平与妥当。如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这是一起行政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关于子长县“10.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是否可诉的问题。被诉《批复》在形式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内部行政行为,通常情况下,因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本案中《批复》作出后,虽未正式给宏盛公司送达,但作为事故调查成员单位之一的子长县监察局将批复作为谈话内容告知被上诉人宏盛公司,并送达了该《批复》的复印件,已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将批复的内容外化,而该《批复》中将宏盛公司列为责任单位,并要求给予处罚,为宏盛公司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已经对宏盛公司产生实际影响,该《批复》与宏盛公司有利害关系。综上分析,该案中的《批复》虽以内部行政行为形式出现,但已通过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外化,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个案例很有典型性,引导法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草率的只作形式审查,或停留在对法律条文字面理解上,要全面理解、掌握法律精神,保证案件裁决实现实质的公平与妥当。
总之,我们要挑选的案例应该是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现实指导性、典型性,体现出的裁判方法有一定的价值或者贡献。

我们应该怎样编写案例
一、参阅案例的编写体例
《参阅案例》确定的编写体例由以下六部分组成:标题、要点提示、案例索引、案情、审判、评析。下面,我按照体例编排的前后顺序,依次做一个简要介绍:
(一)标题。标题由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构成,一般采用某某诉某某加案由的形式,如王耀理诉西安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刑事案例则由被告人姓名和案由组成,如梁凯信用卡诈骗案。
(二)要点提示。是该案例的精华所在、体现法律适用中典型意义所在。编写时应简要归纳和提炼案例中体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应当概要、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启示意义。
(三)案例索引。该案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书案号及作出时间,便于查询。比如:一审:某某法院几号民事判决书,后面写上制作时间。
(四)案情。包括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一般先准确概述诉辩意见,再叙述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也可以直接叙述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这部分内容要全面、准确反映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并且要求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简明扼要。
(五)审判。主要是法院对于本案的审判过程、裁判结果及理由。包括二审或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结果及理由。该部分内容要忠实于裁判文书的原貌,但注意尽量不要重复,如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果与一审相同且已有叙述,可以用“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来表示。该部分要写明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六)评析。该部分内容要与要点提示、案件争议焦点内容相呼应,要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详细论述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可以在裁判文书的理由基础上适当充实,但不能与裁判文书论述矛盾,也不能在理由中出现前面未表述的事实。裁判理由应当重点围绕案件的主要问题、争议焦点或者分歧意见,充分阐明案例的指导价值。说理要准确、透彻,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二、参阅案例的几个编写方法
我们发布的参阅案例就是要通过固定的体例规范,明确引导法官从该案例中“学什么”,并知道“为什么”要学习它。其中,要点提示部分明确了案例的指导范围,是从判决中提炼的,对判决的法律思想内容提供了简洁、抽象的说明,是案例最具指导性的部分,应该成为法官们处理同类型案件时共同遵循的审判思维,解决的是法官从案例中“学什么”的问题;评析部分是围绕要点提示展开的科学裁判思维过程的提炼和分析,是法律适用智慧的体现,解决的是法官“为什么”应该这样思维的问题。这两部分应该是案例编写中的灵魂所在,也是案例编写的难点、重点所在。
(一)要点提示的编写
要点提示在编写上要突出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的判断,这些判断在裁判当时具有创造性,且对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它可以是对现行法律的阐释,体现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具体化;也可以是判断某种事实状态属于或者不属于一定的法律概念等等,在编写方面,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1、准确抓住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贡献
首先,要准确抓住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贡献。它是该案件中最根本或最独到的法律思想的总结,是案例的亮点所在。要点提示首先要能体现出法官的判断,其次,要有贡献,不是已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者审判实践中已经规范的做法。最后,要有裁判规则的总结,要有明确的解决办法。叙述中,不能仅仅介绍背景、法律影响和裁判的考虑因素,而未告知明确的结论或解决办法。
例如,我们前面介绍的靖练全诉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陕西迪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中,原文的要点提示是这样编写的:
修改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条例对1年申请期的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时限、时效、期间等概念的不同法律内涵进行区分,以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作为切入点,对法律概念进行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倡导在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审判中贯彻民生司法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达到社会和谐。
这样的要点提示只是提出问题,介绍了裁判意义,没有写出法官的判断,没有总结出法官解决该问题的的办法,没有裁判规则的提炼。这个案件我们考虑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主要贡献在于对“一年申请期”的理解问题。对此进行了这样修改:
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规定的“1年申请期”应理解为时效概念,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
2、准确总结出裁判规则
要点提示应该说是法官们共同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的经验总结,是对法官在个案上的好的法律适用的方法进行总结、提炼、加工后的裁判规则,是法官们今后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该予以参照或者学习的。因此,首先,语言表述上应该专业化、规范化,尽量使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通用的概念和表述。其次,要有概括性,能准确概括案例的法律要点、包含案件中争议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争议的规则与原则。最后,要有抽象性。这是最重要的。它虽然依附于这个案例,但是不能仅仅针对这个案件,要高于个案,要提炼出一种普遍性的裁判思路和方法适用于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
例如,前面所讲的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的要点提示我们是这样编写的:
内部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外化后,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时,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个要点提示的总结源于个案,但已高于个案。经过提炼,已经被概括化、抽象化,适用于一类问题:就是那些虽然表面以内部行政行为形式出现,但是该行为如果通过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外化后,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了,是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这个规则引导法官今后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做全面、实质性审查,要全面、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的目的。
3、总结要全面、具体、准确
对要点提示的编写概括归纳既不能扩大,也不能虽小,要恰到好处,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规范性,避免产生歧义。比如梁凯信用卡诈骗案中,基本案情是:梁凯拾得被害人遗失的身份证、信用卡后,利用身份证破解密码,进而假冒持卡人,在不同地方先后多次支取卡内现金6万余元。法院判决梁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案的要点提示原来是这样写的:
修改前: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们认为总结的不够全面、具体,尤其对关键词“冒用”没有必要的、说明性的理解或总结。在向最高院报送备选指导性案例时,对其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过破解密码的方法,并假冒合法持卡人恶意提取卡内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评析的编写
评析应当是案例中比较难撰写的部分。编写评析时最关键的一点是,要紧密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对裁判的观点、理由、结果等进行评论、分析,以加深对案例的理解。
首先,评析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对案件的定性、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责任或量刑的确定,以及程序上的评析;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意见和解决办法;对法律、司法解释内容的必要介绍。评析意见因案而异,突出重点,具体分析,不要面面俱到。
其次,评析应与要点提示、案件争点内容相呼应。编写时应当从案例的重要性、指导性、准确性、权威性角度对该案例在确立裁判规则、应用法律方法、发展裁判理论等方面的成败得失进行分析。特别是在审判部分说理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应当紧扣相应的法律规定,重点分析该案如何从一般性的法律条文中解释出具体裁判规则的法律推理和解释过程。对于没有争议的法律论点,或者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并且在本案中没有新发展的裁判规则,不作评析。评析中不应当出现在案情部分未曾提到的案件事实。
第三,评析语言力求平实,准确,透彻,只要把争议问题说透彻就行了,避免过于学术化的语言或者过长的篇幅。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好:
  1 不是评析的。
  2 例子

  金手链应归谁所有
  ——“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龚心愿

  一、案情
  原告潘某与被告林某系同乡,相识十余年,双方均为同一运输公司司机。2002年2月的一天,原告在上班时发现被告所戴的金手链与其在2000年期间丢失的金手链极为相似,便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绝。原告遂以被告盗窃其手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虽陈述原告丢失手链有一两年,但坚称手链为自己购买,公安机关遂对林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无证据证明林某盗窃,期满后解除了对林某的取保候审。原告遂以被告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金手链。
  原告称,金手链是其于1998年年初购自澳门天生珠宝金行,曾请金匠将其剪下几个链环后重新焊接过。被告则称,金手链是其1992年托人从澳门周大福或周生生珠宝金行购买,曾于1994年因手链过长而请金匠对手链的每一链环夹圆以缩短其长度,除S扣断裂焊接过外,从未剪短过。
  为证明金手链的归属,双方分别提供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1998年10月1日在澳门天生珠宝行购买金手链一条的发票一张,手链重量8钱5分,单价港币297元,手工费120元,共计2644元;2、1999年9月6日原告与朋友聚会时配戴金手链的照片;3、金匠熊某的书面证言,证明其曾于1998年底对原告的金手链剪下一两个圈加工成金戒指,并对手链重新焊接过。被告则提供黄某书面证言,证明被告曾于1992年托人从澳门购买一条重约7钱5分左右的金手链一条;杨某、刘某的书面证言,证明被告在1993年6月至1998年7月与人合伙办砖厂期间曾配戴过金手链。
  针对双方陈述的手链特征,经双方同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手链进行鉴定,结论为:1、不能确认送检手链上的金行印记;2、送检手链的O端第一、二相邻两个链环存在与整体制造时形成的不明显焊接痕迹;3、送检手链的S扣上没有发现断裂后焊接的痕迹;4、送检手链的每一链环上没有发现被夹圆的痕迹;5、送检手链品牌不能确认,重量为26 .735±0.002克,使用年份不能确认。
  二、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权属纠纷,双方均陈述了手链的特征,根据鉴定结论,被告陈述“曾因手链过长而请金匠对手链的每一链环夹圆以缩短其长度,除S扣断裂焊接过外,从未剪短过”,与鉴定结论第2、3、4项不符;鉴定结论第2、3项与原告陈述手链曾被剪短焊接的特征相符;第5项鉴定手链重量为26 .735±0.002克(折合澳门司马钱7.129钱),比原告提供的手链发票记载的重量8.5钱轻,与原告陈述手链曾被剪短的情形吻合。根据以上特征分析,结合原告提供的手链发票和照片,以及被告曾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也陈述原告丢失手链有一两年等证据,依据盖然性原理,推定讼争手链为原告所有。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归还手链给原告,被告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原告曾以被告盗窃其手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刑事侦查,因无证据证明被告有盗窃手链的行为,故而解除了对被告的取保候审措施,原告转而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主张财产权利;二是原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讼争手链为自己所有并被被告拾得或以其它方式取得。一、二审法院均采用了盖然性证明标准,推定讼争手链为原告所有。
  所谓“盖然性”证明标准,也称证据优势标准,是指如果将证明标准即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或可信赖性程度设定在从0到100%的范围内,则可能性在50%(不含50%)—70%之间的标准即为盖然性,71%—90%之间则称为高度盖然性。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普遍采用这一标准。英国法院在有关判例中表述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含义是:“基于对证据总体考量,事实裁判者必须能够声称,诉请一方的主张已显示其存在较之其不存在更可能。如果双方主张的盖然性均等,即事实裁判者总体上不能就此作出权衡,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将败诉。” 美国模范证据起草委员会摩根教授对此的解释是:“凡于特定之存在有说服负担之当事人,必须以证据之优势确立其存在。法官通常解释说所谓证据之优势与证人之多寡或证据的数量无关,证据之优势乃在使人信服的力量。有时并建议陪审团,其心如秤,以双方当事人之证据置于其左右之秤盘,并从而权衡何者有较大的重量。” 日本最高裁判所1958年的判旨指出,“诉讼上的证明原本就不同于自然科学工作者基于实验所作的理论上的证明,是一种历史性证明。理论证明的目标是‘真实’,与此不同,历史性证明只要具有‘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了。换言之,即确信达到了普通人无论谁都不再怀疑程度的真实,证明就成立了。对于理论上的证明,在当时的科学水平上,是没有反证的余地,而历史性证明作为诉讼上的证明则留有反证的余地。” 最高院的《证据规定》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一规定也是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体现。可见,“盖然性”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种在两种可能性之间经过比较而作出的选择的标准,当裁判者认为某一诉讼主张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时,即应推定该主张成立。
  与民事诉讼采用“盖然性”证明标准不同的是,两大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则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曾经作出过著名的解释:“顾名思义,一项合理的怀疑准确地说就是一项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怀疑,亦即建立在逻辑推理过程之上的怀疑。它不是一种想象出来的怀疑,也不是基于同情或者偏见而产生的怀疑。它是这样一种怀疑,也就是如果你问自己‘为什么我要怀疑’的时候,你能够通过回答这一问题,而给出一种逻辑上的理由。这种逻辑上的理由可以是指与证据有关联的理由,包括你在考虑了全案证据之后所发观的矛盾,也可以是指与某一证据的不存在相关的理由,而该证据在这一案件中属于定罪的前提条件。”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将“合理怀疑”的概念表述为:“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可见,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当控方指控的有罪证据存在合理的、合乎逻辑的怀疑时,裁判者即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和推定。这是与“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相一致的一种证明标准。
  具体到本案,被告林某持有手链有几种可能性:1、原本即是被告购买的手链;2、原本为原告所有而被被告盗窃;3、原本为原告所有而被被告拾得;4、原本为原告所有而被其它人盗窃或拾得而卖给或赠予被告。因此,公安机关如要证明手链为被告林某盗窃所得,就必须排除上述1、3、4种可能性的怀疑,这些怀疑是合乎逻辑的、理性的怀疑。而以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搜集的证据,显然不能排除这些合理怀疑,即便公安机关也通过鉴定手链特征的方法,也只能得出手链极有可能是原告所有的结论,而得不出手链系被告盗窃的结论。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不同,从鉴定结论和双方对手链特征的陈述的比较分析,原告对手链特征的陈述与鉴定结论大致吻合,而与被告陈述的特征完全不符,结合原告提供的手链发票和照片,以及被告曾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也陈述原告丢失手链有一两年等证据,法官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比被告明显占优势,手链为原告所有的可能性明显大于被告;依“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推定手链为原告所有。
  之所以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首先,诉讼目的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就必然要求控方指控有罪的证据经得起“合理怀疑”的拷问,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不枉不纵”。而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定纷止争,在事实真相难以查明的时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法官又并非事件亲历者,唯有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证明力强弱比较,然后作出判断。
  其次,诉讼性质不同。刑事诉讼一般都涉及剥夺人的生命权、自由权、政治权利或重大经济利益,兹事体大,非同小可,一旦错判,将给被告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为了切实保护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刑事案件错判率降到最低,有必要设置较高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只涉及当事人的一般民事权益,主要是财产权益,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采用刑事诉讼这种高的证明标准没有必要,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
  第三,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不同。刑事诉讼采取国家追诉为主(自诉除外)的公诉原则,追诉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追诉职能,它拥有一支庞大的侦查队伍和先进的设备,有国家强力保障的侦查手段,而被追诉人只能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处于消极的防御地位,前者显然在举证方面占有绝对优势。而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地位平等,举证能力对等,因而以证据的优势来裁决胜负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怎样进行教学案例评析
答:3.实事求是。分析案例要有求实精神,不夸大,不缩小。评析要实在,要有针对性,要讲关于这个案例的具体的小道理,不要讲永远正确的空洞的大道理。不要热衷于抄录教育理论的条条,要讲教育理论的观点自然地融入与分析之中。

怎样做案例分析?
答:第一方面就是要对所指定的将供集体讨论的案例做出深刻而有意义的分析(包括找出案例所描述的情景中存在的问题和机会,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及问题间的主次轻生关系,拟定各种针对性的备选行动方案,提出它们各自的支持性论据,进行权衡对比后,从...

点评一件案例怎么写啊???能说说它的意思,和解答吗?
答:1、要有标题。案例分析应包含的内容之一就是标题。标题是案例分析的第一部分。一般写法就是案例分析,或者是xxx案例分析,或者是一句有深意的话……从标题上可以看出案例分析的具体内容。而且标题也是案例分析的重要部分,因为...

理论案例分析应当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答:1、 案例的背景分析。 明白了事件发的社会背景,就为整个事件的发生奠定了一个基础与目标,或者说为解决现实与欲望之间的一个矛盾点。 2、 案例的简介与概况。 首先要明确目标,清楚分析、点评的主体。其次,要对这个案例主体有一个详细...

如何做案例分析?
答:4.设定变量(variables):当问题具体化后,便可以定义必要的变量,如RedBrand案例中,将变量定义为产品的生产量,当然定义的变量是要与问题有关。注意有时为了描述一些复杂的逻辑关系,是有必要再多设间接变量,这些变量并不是直接...

案例分析怎么写
答:一、选题范围 在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

案例分析的具体步骤
答:案例分析的具体步骤为:1、 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的内容;2、 确定考查的是那些知识点;3、 详细分析案情,对于复杂的案例,要仔细分析,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4、 浏览所有的问题,揣摩命题思路;5、 根据因题找法的思路...

案例分析的方法有哪些?
答:至于某个词在句中的表达作用,更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去理解,而不能离开句子作单独解释。3、句不离段。也就是说,对句子的分析理解不能离开具体的语段,不能离开具体的语言环境。如果离开具体的语段,离开具体的语言环境...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做?
答:3、法律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4、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比较。1.分类案例浏览:包括婚姻家庭、劳动用工、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2.专业律师评析:每个案例都有专业律师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