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埋设过江管道,电缆有何规定?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8
什么是航道?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由可通航水域、助航设施和水域条件组成。
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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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行政许可事项

(区交通局)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审查期限
实施
机关
收费
标准
及依据




项目
名称
是否许可
法定期限
及依据
拟定
期限
法定
实际

1 渡口的设立、迁移、撤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1、业主申请书;2、所在乡镇意见;3、航务审查意见;4、符合条件同意设置 1、乡镇意见;2、航务管理审查;3、审批。   30个工作日 区政府 区交通局 免费 转报
2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87.5.12发布 97年12月3日修改)第八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1、申请2、船检证3、船员证 1、受理2、审核3、上报   15个工作日 区交通局 区航务管理处 免费  
3 船舶营业运输证 是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6月12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号公告发布)第六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按国家规定向航务管理机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申报经营水运航线、审理船舶证书和工商执照,核发《船舶水运输许可证》。 1、受理;2、审核;3、营业运输证发放   10个工作日 区交通局 区航务管理处 免费  
4 船舶设计修造、检验证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审理船主(船厂申报图纸、审核图纸、同意修造) 1、受理;2、审批   20个工作日 区地方海事处 区地方海事处 免费  
5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受理水下施工材料和文件资料,审批施工设施、施工要求,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书》 1、受理;2、审批;3、核发《作业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20个工作日 区地方海事处 区地方海事处 转报市上收费 转报
6 技术船员适任证书、快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船员填写适任证书表、船员经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船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核发《适任证》;快速船经过检验合格后,核发《安全证书》。 1、受理;2、填表;3、考核;4、核发证书。   30个工作日 区地方海事处 区地方海事处 转报市上收费 转报
7 平交道口设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55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有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3条2款:“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26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1、开设平交道口的理由;2、地点、路段名称、桩号;3、平交道口平面布置图、设计图;4、其他相关资料。 1、受理;2、审核、勘查;3、填表;4、权限内的审核同意后颁发许可证(权限外的经初审后上报市路政支队审批)。 《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15个工作日 区交通局 市中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字费〔1998〕94号文执行。转报市上收费。 转报
8 公路用地及控制区内非公路交通标牌的设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23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 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1、非公路标志设置的理由;2、地点、线路名称、桩号;3、非公路标志的内容、颜色及外廓尺寸、结构;4、设置的期限;5、其他相关资料。 1、受理;2、审核、勘查;3、填表;4、权限内的经审核后颁发许可证,权限外的经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批 《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6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20 个 工 作 日 市中区交通局 市中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按川价字费〔1998〕94号文件执行,转报市上收费。 转报
9 公路行道树的砍伐和修剪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4条:“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更新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行道树梢与电力线距离不足3米,与电信线距离不足2米,电力、电信部门可以修剪枝丫。剔除上述规定距离以外的枝丫,须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   1、砍伐和修剪的理由;2、行道树所处的地点、段路名称、桩号;3、行道树的种类、数量;4、砍伐和修剪的安全措施;5、采伐的时间和补栽措施;6、其他相关资料。 1、受理;2、审核、勘查;3、填表;4、权限内的经审核后颁发许可证,权限外的经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批 《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7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20个 工 作 日 市中区交通局 市中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按川价字费〔1998〕94号文件执行,转报市上收费。 转报
10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埋设)管、线,架设电缆、管道和跨越、穿越、开挖占(利)用公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公路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45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公路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56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4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公路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第21条:“……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第25条:“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1、修建、埋设、跨越、穿越、开挖、占用、利用的理由;2、地点桩号、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3、设计图;4、期限;5、修复或赔补偿措施;其他相关资料。 1、受理;2、审核、勘查;3、填表;4、权限内的经审核同意后颁发许可证,权限外的经初审后上报市路政支队审批。 《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8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20 个 工 作 日 市中区交通局 市中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转报市上收费 转报
11 道路运输开业 是 《四川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9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章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1、立项申请;2、场地、资金、人员等相关资料;3、可行性报告。 1、受理;2、审核;3、呈报。 30日:《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部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30个工作日 区交通局 区运管所 免费  
12 新增营运车辆 是 《四川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章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购车申请表》。 1、受理;2、审核;3、呈报 30日:《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部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30个工作日 区交通局 区运管所 免费  
13 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经营范围 是 《四川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分别到原批准设立的机关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车辆异动通知单》;2、运输证 1、受理;2、审核;3、呈报 30日:《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部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30个工作日 区交通局 区运管所 免费  
14 旅客运输的线路、站点及经营区域 是 《四川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客运班车必须进入客运站点载客,按批准的线路、班次。”   《客运线路审批表》。 1、受理;2、审核;3、呈报。 30日:《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部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30个工作日 区交通局 区运管所 免费  
15 汽车、摩托车维修开业 是 《四川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车辆维修的类别,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   1、申请表2、场地使用证明3、身份证4、《开业申请表》 1、受理;2、审核;3、呈报 30日:《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部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30个工作日 区交通局 区运管所 免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答: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等。这些原则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能够有序、有效地进行。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2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

船舶具备条件方可航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港航监督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