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供稿:hz-xin.com     日期:2024-05-07
乌鲁木齐市出租没有及时报备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首府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社会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实地查看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登记备案的,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恒说,近年来,随着首府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流动人口大量涌入。据统计,首府目前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达50多万人。流动人口因来源地复杂,居住分散,流动去向不确定,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三股”势力和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作为落脚点,给首府的社会治安形势造成一定影响。【摘要】
乌鲁木齐市出租没有及时报备会有什么样的处罚【提问】
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首府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社会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实地查看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登记备案的,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恒说,近年来,随着首府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流动人口大量涌入。据统计,首府目前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达50多万人。流动人口因来源地复杂,居住分散,流动去向不确定,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三股”势力和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作为落脚点,给首府的社会治安形势造成一定影响。【回答】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网络管理建设,建立和完善具有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等功能的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协查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第二十五条 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申报居住登记。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在居住登记中载明。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于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一)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二)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三)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四)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五)其他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留宿的洗浴场所等住宿的,留宿单位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进行登记,报送登记信息。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并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三十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租房屋无安全隐患,满足基本住房标准;(二)及时报送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四)发现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带领不明身份人员居住的,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部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二)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并配合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备案变更登记;(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从事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房屋租赁、务工介绍登记台帐;(二)督促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探亲、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除外。县(市)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证工作。申领居住证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制定。第三十四条 招录、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督促、协助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流动人口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的人员。第四条 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调查、研究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情况,提出部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的管理措施;
  (四)对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房产、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六条 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向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应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租赁活动。第七条 向外来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按照“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二)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公安派出所备案。合同应载明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租房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第九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二)安全使用承租房屋,发现有不安全隐患,应立即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集体承租房屋的,应当在居住人员中确定治安保卫人员,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出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终止其租赁行为,并可处房屋月租金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人未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房屋月租金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由于出租房屋不符合有关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而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终止其租赁行为,并可处房屋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申报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终止其租赁行为,并可处房屋月租金一倍以下的罚款。

社区综治工作总结
答:1、加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规范化管理,严抓人口管理工作。社区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员,重点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目前我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为787人,共有出租房屋户184户。每一户出租房屋业主均与社区签订治安责任...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

我国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包括哪些
答:而只能由房屋选择”合适的主人。总之,租赁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是将出租的房屋管好、修好、用好。为承租单位或住户服务好。在租赁工作中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并作为租赁管理工作优劣的标志。我是菁英地产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
答:法律客观:(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

关于“公安人口管理”的资料
答:(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

治安管理总结报告材料三篇
答:3、督促辖区周边单位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流动人口“流入”关,做到来路明、底子清、管得住,确保外来人员不失控。 三、深入开展禁毒与反邪教警示教育、强化居民防范意识: 1、结合禁毒...

房屋租赁证明怎么办理
答:(一) 属于住宅性质的房屋,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出租一方当事人,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应该在三十天之内,携带相关的资料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的地点是负责社区流动人口,以及负责对出租的房屋管理的...

泰安岱岳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_百度知 ...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

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答:(二)不得向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